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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圆环病毒怎么治疗!

猪圆环病毒病是指由猪圆环病毒Ⅱ型所引起又一种新的猪的传染病,要感染8~13周龄的猪。临床表现症状多种多样,如断奶仔猪多系统衰弱综合征和皮炎肾病综合征、猪呼吸系统复合体病、肠炎、繁殖障碍、新生仔猪的先天性阵颤等,其中,断奶仔猪多系统衰弱综合征、皮炎肾病综合征和繁殖障碍在临床上常见,对养猪业危害较大。本病可经口腔、呼吸道途径感染不同日龄的猪,病猪所接触的物品或病猪的分泌物(血液、尿液、粪便或黏液)可能含有传染性病原体。妊娠母猪感染该病毒后,也可经胎盘垂直传播感染仔猪,并导致繁殖障碍。

猪圆环病毒怎么治疗!

发生断奶仔猪多系统衰弱综合征的仔猪,多表现生长发育不良,逐渐消瘦、体重减轻,皮肤与可视黏膜苍白或黄疸,贫血、衰竭无力,呼吸困难、咳嗽、气喘,有的腹泻,腹股沟淋巴结外露明显肿大。随着病情的发展,病猪眼圈发紫,耳朵发青,身体发绀,最后窒息死亡。

发生皮炎肾病综合征的患猪,表现为皮肤出现不规则的红紫斑及丘疹,最先出现在猪体后1/4、四肢和腹部,然后蔓延到胸部、腰背部和耳部。眼观可见圆形或不规则形状的红色到紫色深浅不一的斑点和丘疹,在会阴部和四肢末端结合形成不规则的斑块。随着病程延长,病变区破溃、结痂呈黑色。病情轻者体温不高,生长缓慢,较重者体温升高、厌食和出现瘸腿(仅一只后腿跗关节肿胀)。

防治措施

(1)接种猪圆环病毒病疫苗,建议使用基因工程疫苗灭活苗。

(2)完善猪场传统的饲养管理。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尽可能采用分段同步生产、两点式或三点式饲养方式。

(3)加强饲养管理,减少仔猪应激,禁止饲喂发霉变质的饲料,做好猪舍通风换气,降低氨气的浓度;保持猪舍干燥,降低猪群的饲养密度。

(4)改进或改善饲料品质。日常饲养中,可在猪只饮水中添加黄芪多糖和电解多维;饲料中添加含强力霉素、氟苯尼考、泰乐菌素和增效剂的预混料,增强猪体抵抗力,防止继发感染。

(5)有效的环境卫生和消毒措施,减少病毒感染机会。

(6)制定并严格执行合理的免疫程序,适时对猪群进行圆环病毒、猪瘟、蓝耳病等疫病的免疫接种,并定期监测猪群抗体水平,及时处理阳性猪。

(7)引种时检疫隔离,对于人工授精的猪场,选择无圆环病毒Ⅱ型污染的精液。

(8)病猪隔离,及时对症治疗或淘汰处理。

法律分析:执业兽医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按照有关动物防疫、动物诊疗和兽药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依法执业。

法律依据:《执业兽医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执业兽医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管理规定;(二)按照技术操作规范从事动物诊疗和动物诊疗辅助活动;(三)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兽医职责;(四)爱护动物,宣传动物保健知识和动物福利。

第二十七条 执业兽医师应当使用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并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未经亲自诊断、治疗,不得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执业兽医师不得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第二十八条 执业兽医在动物诊疗活动中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执业兽医在动物诊疗活动中发现动物患有或者疑似患有国家规定应当扑杀的疫病时,不得擅自进行治疗。

第二十九条 执业兽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用药,不得使用假劣兽药和农业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执业兽医师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执业兽医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活动,其所在单位不得阻碍、拒绝。

第三十一条 执业兽医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兽医执业活动情况向注册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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