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种疾病对水产动物危害最大?
水产动物的疾病主要有以下六类:
①病原性疾病。
包括病毒性疾病、支原体病,真菌病,细菌性疾病,寄生虫病等。
②环境性疾病。
非正常的环境因素使养殖水体的温度、盐度、溶氧量、酸碱度、光照等理化因素的变动或污染物质超越了养殖动物所能忍受的临界限度使其致病,如各种原因引起的中毒,重金属等引起的崎形等。
③营养性疾病。
投喂饲料的数量或饲料中所含的营养成分不能满足养殖动物维持生活的最低需要时,饲养动物往往生长缓慢或停止,身体瘦弱,抗病力降低,严重时就会出现明显的症状甚至死亡。营养成分中容易发生问题的是缺乏维生素、矿物质、氨基酸。其中最容易缺乏的是维生素和必需氨基酸。腐败变质的饲料也是致病的重要因素。
④药源性疾病。
因不良用药导致的肝肾等内脏器官的损坏、抗药性的产生等。
⑤生理性疾病。
动物本身先天的或遗传的缺陷所导致的某种畸形等,如种质的褪化。
⑥非生物因素与造成的损伤。
如在捕捞、运输和饲养管理过程中,往往由于工具不适宜或操作不小心,使饲养动物身体受到摩擦或碰撞而受伤。受伤处组织破损,机能丧失,或体液流失,渗透压紊乱,引起各种生理障碍以至死亡;也可因此为病原微生物提供侵入途径。
三、水产动物疾病发生的条件
水产动物疾病的发生是环境、病原体以及水产动物本身三者共同作用的结果。
1、引起水产动物疾病发生的环境条件
引起养殖动物疾病发生的环境条件可分为自然因素、人为因素和生物因素三方面。
自然因素主要包括气候条件、光照条件、水源水质条件。各种养殖动物的正常摄食生长,均有其对自然因素的特定要求,如对光照、水温、PH值、溶解氧、酸碱度及矿物质等,如果自然因素能处于养殖动物所需最适条件,养殖动物能保持正常摄食、生长,其疾病发生率下降;如果自然因素超越养殖动物所需最适条件,养殖动物产生应激反应,则影响其正常活动及生长,从而导致体质下降,对病原入侵抵抗能力下降,对环境变迁的抵抗力下降,易导致疾病的暴发;当自然因素超越养殖动物耐受界限时,养殖动物死亡。
同样,自然因素对病原体的生长、繁殖亦起决定作用,当自然因素适宜病原体时,病原体迅速大量繁殖,对养殖动物的侵袭机率及能力加强,易导致养殖动物疾病发生,而当自然因素不适宜于病原体时,病原体生长、繁殖甚至生命受到阻碍,对养殖动物的侵袭机率及能力下降,养殖动物疾病发生率亦下降。
人为因素主要包括放养密度、池塘设施条件、管理措施等。
养殖水体对养殖动物容量具一定范围,在适宜范围内养殖动物能正常活动,超越水体容量,则限制了其活动,从而减弱其对环境适应能力,抑制了养殖动物生长、发育,养殖动物的体质下降,为疾病发生创造了条件。
设施条件亦直接影响水体条件,如果池塘排灌方便,则能保持良好养殖水环境,减少疾病发生;在池内加设增氧机,不但能保持池水溶解氧,同时对一些有害物质的氧化具决定作用。
养殖中的管理措施为人为因素中最重要内容,如养殖中投饵方式、水质控制、疾病防治措施等直接影响养殖动物疾病的发生。
生物因素主要包括了养殖环境中的病原生物、微生物、浮游植物、浮游动物及其它养殖品种,这些生物有些能消除残饵、粪便,有些能改良水质,有些为养殖动物饵料,而有些为养殖动物的致病生物。养殖中应保持有益生物占绝对优势抑制有害生物生长,从而保持优良环境,减少疾病发生率。
2、引起水产动物疾病的病原体条件
引起养殖动物疾病病原体包括:病毒、细菌、真菌、藻类、原生动物、蠕虫、甲壳动物等。
病原体的来源有:水环境、土壤、养殖动物或鸟类等,其中细菌性病原、病毒性病原、真菌性病原,大多为条件病原,仅当环境条件适宜其生长、繁殖、养殖动物体质减弱时才感染养殖动物,而原生动物、蠕虫等为寄生性,只要环境条件适宜其繁殖便易引起养殖动物疾病的暴发。病原体的致病能力不同,致病力强的病原易使养殖动物暴发疾病,相反,则不易引起疾病的暴发,控制病原进入养殖水体,对传染力与致病力强的病原控制是减少疾病发生的主要手段。此外病原在宿主的身体上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量时,才能使宿主致病。
水产外用消毒和杀虫药注意事项渔药生产与使用常识
1、杀藻药物:所有的杀藻药物在缺氧状态下均不能使用,还则会加速泛塘。
2、菊脂类杀虫剂:菊脂类杀虫剂在水质清瘦、水温低时(特别是20℃以下),对鲢、鳙、鲫的毒性大;如沿池塘边泼洒或稀释倍数较低时,会造成鲫鱼或鲢鱼死亡。虾蟹类禁用。菊脂类或有机磷药物:除生物菊脂外,其余种类不得用于甲壳类动物。
3、含氯、溴消毒剂:当水温高于25℃时,按正常用量将含氯、溴消毒剂用于河蟹,会造成死亡(在室内做试验则可能不会死),死亡概率为20~30%。在水质肥沃时使用会导致缺氧泛塘。
4、杀虫剂(敌百虫除外)或硫酸铜:当池塘水深大于2米,如按面积及水深计算用药量,并一次性使用时,会造成鱼类死亡,死亡概率为10%左右。早春、特别是北方地区,鱼体较弱,按正常用药量用药,会发生鱼类死亡,特别是鲤鱼的死亡率会达到5~10%,且一旦造成死亡,将会造成较大损失。
5、敌百虫:虾蟹、淡水白鲳、鳜鱼禁用;加州鲈、乌鳢、鲶鱼、胡子鲶、大口鲶、斑点叉尾鮰、虹鳟、海水章鱼、宝石鲈慎用。
6、阿维菌素溶液:按正常用药量或稍微加量或稀释倍数较低时使用,或泼洒不均匀,会造成鲢和鲫鱼的死亡。海水贝类在泼洒不均匀时,易导致死亡。内服时,无鳞鱼或乌鳢会出现强烈的毒性。阿维力素、伊维菌素:内服时,无鳞鱼或乌鳢会出现强烈的毒性。
7、内服杀虫剂:早春,如按体重计算用药量,会造成吃食性鱼类的死亡,概率为10~20%。
8、外用杀虫剂:当水质恶化或缺氧时,应禁止使用外用消毒剂、杀虫剂。施药后48小时内,应加强对施药对象的观察,防止造成继发性水体缺氧。
9、辛硫磷:对淡水白鲳、鲷毒性大。不得用于大口鲶、黄颡等无磷鱼。
10、碘制剂、季铵盐制剂:对冷水鱼类如大菱鲆等有伤害,并可能致死。
11、一水硫酸锌:用于海水贝类时应小心,有可能致死,特别注意使用后缺氧。
12、代森铵和代森锰锌:不可用于鳜鱼。用后易导致缺氧,使用后应注意增氧。
13、维生素C:不能和重金属、氧化性物质同时使用。
14、硫酸铜、硫酸亚铁:贝类禁用,用后注意增氧,瘦水池塘、鱼苗塘适当减量使用;30日龄内的虾苗禁用。广东鲂、鲟、乌鳢、宝石鲈慎用。
15、硫酸乙酰苯胺:用后注意增氧,珍珠、蚌类等软体动物禁用;放苗前要试水;鱼苗及虾蟹慎用。
16、硫酸铜:不能与生石灰同时使用,当水温高于30℃时,硫酸铜的毒性增加,硫酸铜的使用剂量不得超过300克/亩×米水深,否则可能会造成鱼类中毒泛塘。烂鳃病、鳃霉病不能使用。鳜鱼禁用。
17、高锰酸钾:斑点叉尾鱼回、大口鲶慎用。
18、阳离子表面活性消毒剂:若用于软体动物,轻者会影响生长,重者会造成死亡。海参不得使用。
19、盐酸氯苯胍:若做药饵拌得不均匀,会造成鱼类中毒死亡,特别是鲫鱼。
20、季铵盐碘:瘦水塘慎用。
21、海因类:含溴制剂有效成份大于20%的,在水温超过32℃时,若水体内3天累计用量超过200克/亩×米,会造成脱壳期甲壳动物死亡。
22、甲苯咪唑溶液:按正常用量,胭脂鱼会发生死亡;淡水白鲳、斑点叉尾鮰敏感;各种贝类敏感。无鳞鱼慎用。
23、鳜鱼过敏药:鳜鱼对敌百虫、孔雀石绿、硝酸亚汞十分敏感,按常规用药,往往会导致全池死鱼。因此,在鳜鱼池中不宜使用这些药物。
24、青虾过敏药:青虾对二二三乳剂、甲胺磷、呋喃丹、杀虫菊脂、敌百虫等较为敏感,应禁止使用,特别是敌杀死更为敏感,不能使用。
25、罗氏沼虾过敏药:罗氏沼虾对敌百虫特别敏感、,应禁止使用;控制使用下列药物:漂白粉0.1g/m3以下、硫酸铜0.7g/m3以下、生石灰250.1g/m3以下。
26、碘制剂、季铵盐制剂:对冷水鱼如大菱鲆等有伤害,并可能致死。
27、水质因素:当水质恶化或缺氧时,应禁止使用外用消毒剂、杀虫剂。施药后48小时,应加强对施药对象的养殖水体观察,防止造成继发性水体缺氧。
28、大黄流浸膏:易燃品,使用后注意增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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