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世博轴的概述
世博“一轴四馆”包括世博轴、世博中心、中国馆、主题馆和演艺中心。上海建工的施工队伍,通过将当今国际上最先进的节能、环保、生态技术用于世博工程,使得这些建筑“充满智慧”。
大家都比较熟悉的是,“一轴四馆”邻近黄浦江,按建设的计划,在今后运营中,场馆将充分利用江水源循环降温,提高空调系统效率。而仅仅在一张世博中心的施工图纸上,就标明了今后将使用太阳能、LED照明、冰蓄冷、江水源、地源热泵、雨水收集等多项节能技术。每一项新技术,都会增加相应的施工难度。
未来,世博主题馆的顶部天窗,将直接引入阳光,墙面上还要种植7000平方米垂直绿化,为墙体保温。为了达到“场馆白天不开大功率空调”的目标,施工单位还在屋面建设雨水收集系统,并精心施工,使雨水在回收灌溉时,能带走建筑物的热量。
再以世博演艺中心为例,这一工程的施工,特别注重可再生材料的使用。为使园区内崛起一座“生态建筑”,演艺中心还采用了“气动垃圾回收系统”,改变以往回收垃圾的“大功率”操作。 世博永久性建筑主体施工阶段,一个又一个科技难题,被建设者攻克。世博轴巨型圆锥状“阳光谷”,是未来园区的亮点之一。然而,它的钢结构和巨型索膜结构建筑安装,是世界级难题。
在全长1045米、宽约100米的世博轴上,由13根大型桅杆、数十根斜拉索和巨大的幕布巧妙组成了中国第一、世界罕见的索膜结构建筑。6个形似喇叭的“阳光谷”,其中最大的上面直径99米,下面直径20米,其钢结构由1700个单元构建而成,每个单元又由3个杆件和1个节点组成,节点误差要小于5毫米。
上海建工集团建设者经过反复试验与攻关,终于建成了“阳光谷”,使位于地下的千米世博轴人行步道,巧借到了“自然光”。
这张拼版照片为上海世博园世博轴首次灯光调试。
世博主题馆的1号展馆内,没有一根柱子,视野十分开阔,为亚洲最大的无柱展示空间。而世博演艺中心的观众席,可根据演出需要和观众容量,在4000座、8000座、12000座和18000座中进行选择变换,舞台可根据演出内容在大小、形态及360°空间中进行三维组合。为完成这一“变幻”,建设者也是殚精竭虑。
世博永久建筑主体施工中,建设者还创出钢结构吊装单件最重、单日吊装件数最多、单月吊装吨位最高的新纪录。此外,运用多项科技成果建设的世博公园、后滩公园、江南广场等,将成为一个个“春有花、夏有荫、秋有果、冬有绿”的城市“绿肺”。 世博园区施工是大场面,但“勤俭办博”的理念深入细致。昔日的特钢车间和连铸车间等旧厂房,都没有“推倒重来”,它们将被改造成为景观式观演场所。上海建工集团透露,根据设计要求,建设者已开始将原浦东钢铁的特钢车间和连铸车间的旧厂房,改造成为敞开的面积达11200平方米的景观式观演场所——特钢大舞台。
此外,经过改造后的“百年老厂”南市水厂,通过引进国际先进的高效澄清池和臭氧活性深度处理等净水工艺新技术,建成投产后,将向世博园区提供源源不断的优质水源。 世博轴在+10.0米平台上有大型张拉膜结构顶盖和轻型钢结构阳光谷。磁悬浮世博车站调整至南环路南侧世博轴上,磁悬浮在经过世博轴+10.0米平台上方设置车站。在世博轴两侧的站台层下方设置站厅层,与世博轴+10.0平台相连,通过世博轴-6.0米层与轨道7号线、8号线换乘。磁悬浮车站从世博轴玻璃顶盖下方经过。世博轴玻璃顶盖与车站顶盖连为一体。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水利工程效能,促进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科学用水,提高水的社会经济效益,使水利工程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各部门和城乡人民生活服务,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水利工程从开始供水起计收水费。所有用水单位和个人都要按规定交纳水费。第三条 推行计划配水、定额供水、按量计费的办法,超定额用水加价收费。第四条 水费标准依据供水成本,结合受益单位和个人的负担能力确定。制定收费标准的原则是,工业和城镇生活用水高于农业用水,消耗水高于非消耗水。第五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属事业性质,应按企业管理的要求,贯彻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落实经济责任制,搞好水的调配,做好水费的计收和管理使用工作。第六条 各用水单位和个人应自觉地保护水利设施,遵守用水制度,按时交纳消费。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门管理的灌区、水库、排灌站、人饮站等水利工程。集体管理的各项小型水利工程,其水费的收交使用,由县水电(水利、水保)局根据本试行办法精神,制定具体办法,由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第二章 水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第八条 农业用水,在自流灌区,凡具备计量条件的,应按量计费,以斗口供水量计算,每立方米收费一分至一分五厘。暂不具备按量计费的,可按亩计费,水浇地每亩年收费二元至三元,稻田每亩年收费三元至四元,蔬菜、果园等经济作物地每亩年收费四元至五元。有按固定水费加灌溉水费收交习惯的,每亩征收固定水费二角至五角,另按实际用水量,每立方米加收灌溉水费五厘至一分。
在抽水灌区,一律实行按量计费,以斗口供水量计算,不论扬程高低,每立方米收费八厘至一分三厘,电费按不同扬程的实际耗电量照实征收。
经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批准,社、队自备机械从国家管理的水库、渠道提水灌溉,每立方米收费五厘至一分。
水库养鱼,按总产量售价的百分之二至三收交水费。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互相调剂供水的,其收费标准,可协商确定。
在水量充裕时,塘、库用水,引洪灌溉,冬春灌等,根据各地情况可适当降低收费标准。第九条 工业用水,从供水口计算,自流供水的,消耗水每立方米收费五分至八分;循环水(指能回入水利工程设施内,水质污染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并能结合灌溉的)每立方米收费一分至二分。提抽供水的,按成本收费。
水力发电用水,从供水口计算,消耗水每度电收水费八厘至一分二厘;结合灌溉等用水,每度电收水费一厘至五厘。
城镇生活用水,从供水口计算,自流供水,每立方米收费二分至四分。提水供水的,按成本收费。
厂矿企业单位,利用渠道、水库排放污水、废水等(其水质中有害物质含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能排放),要收取工程管理养护费。第十条 具体水费标准,由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核算拟定,经灌区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上一级水利、物价主管部门批准后施行。
工业水费成本核算内容包括:工资及附加工资、行政管理、燃料及电力消耗、机械设备维修、工具购置、固定资产折旧、大修理基金以及利润。农业水费只提取部分固定资产折旧、大修理基金(指国家投资部分),不计利润,其他同工业水费成本核算内容。
水费一经确定,必须严格遵行,不得层层加码,不得随意摊派,增加用户负担。第十一条 对超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收费。超过百分之十的部分加价一倍,超过百分之二十的加价两倍,其余类推。超过百分之五十以上的,除对超过部分按加价办法收费外,还应视情节限供、停供。第十二条 要维护用水秩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和阻挠水利管理人员履行职责,不准擅自抽、扒、堵、抢、截、偷水,违者按超定额最高标准收费;损坏设施的,应令其修复或按造价赔偿;情节严重的,要依法惩处。第十三条 水费必须当年结清,不得拖欠。工业和其他用水,按月或按季交纳;农业用水按夏秋两季结算。第十四条 水费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自收,或由当地银行(信用社)代收(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付给合理的手续费)。第十五条 拖欠水费在三个月以内的,按拖欠费额,每逾期一月,加罚滞纳金百分之一;超过三月的,停止供水。第三章 水费的管理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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