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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水体污染的措施是什么?

水污染防治措施

防治水体污染的措施是什么?

一、一般措施

1 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2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和标准.

3 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

4 含病原体的污水应当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可排放.

5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应当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

6 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7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8 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9 多层地下水的含水层水质差异大的,应当分层开采;对已受污染的潜水和承压水,不得混合开采.

10 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11 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质.

二、 工业水污染防治

1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工业布局,要求造成水污染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采取综合防治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减少废水和污染物排放量.

2 国家对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工艺和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限期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艺名录和限期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名录.

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的设备名录中的设备.工艺的采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工艺名录中的工艺.

依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3 国家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3 企业应当采用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工艺,并加强管理,减少水污染物的产生.

三、 城镇水污染防治

1 城镇污水应当集中处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预算和其他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提高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编制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建设、经济综合宏观调控、环境保护、水行政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并加强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用,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用应当用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不得挪作他用.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污水处理收费、管理以及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 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缴排污费.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3 建设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防止造成水污染.

四、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

1 使用农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

运输、存贮农药和处置过期失效农药,应当加强管理,防止造成水污染.

2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防止造成水污染.

3 国家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保证其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水环境.

4 从事水产养殖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和使用药物,防止污染水环境.

5 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和城镇污水,应当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利用工业废水和城镇污水进行灌溉,应当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

五、船舶水污染防治

1 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应当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从事海洋航运的船舶进入内河和港口的,应当遵守内河的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船舶的残油、废油应当回收,禁止排入水体.

禁止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

船舶装载运输油类或者有毒货物,应当采取防止溢流和渗漏的措施,防止货物落水造成水污染.

2 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并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

3 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应当备有足够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设施.从事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作业,或者从事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清洗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与其运营规模相适应的接收处理能力.

4 船舶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编制作业方案,采取有效的安全和防污染措施,并报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一)进行残油、含油污水、污染危害性货物残留物的接收作业,或者进行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的清洗作业;

(二)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

(三)进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捞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

水产养殖造成的水污染

近几年来,在经济利益驱动下,水产养殖业无序发展,逐渐由半集约化养殖方式转向高度集约化养殖方式。这些水产养殖模式是靠施肥或投饵获得尽可能多的鱼产品,生产中产生的残饵、残骸、鱼体排泄物和施放的化肥、药物都要在水体中分解并消耗溶氧,分解的产物主要成分为氨氮,这样一来,水中的溶氧降低,氨氮上升,造成水质恶化,对水产养殖水环境产生了自污染。同时由于水质的恶化会使水中滋生大量病毒、细菌等致病微生物,影响了养殖水产品的质量安全。

水产养殖污水排放破坏了周围环境,加剧了与环境污染控制的矛盾水产养殖迅猛发展,使当今养殖污水排放量巨增,对环境造成了恶劣影响。这主要是因为传统养殖模式为超容量高负荷养殖,生产过程存在着一些不合理投放饲料与渔药使用行为,大大超过了环境容量和环境

自净能力,导致营养不均衡,养殖污水富含N、P等营养物质。这些污水排放流入河道,可能导致藻类大量繁殖,产生多种毒素,污染了水体、土壤和空气,最终形成“池塘水体一土壤一养殖生物一大气”连锁污染,通称为立体污染由此可见,水产养殖业在我国己成为污染源头和受污染物影响的重要功能区之一。这不仅给渔民、企业、甚至给国家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给消费者的健康带来了风险。为使我国渔业发展走健康可持续发展之路,必须有效地控制水产养殖水污染,改变传统粗放型生产方式,寻求科学的经济发展模式,以最小的经济和社会成本在获取水产品的同时保护渔业资源和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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