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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带茶叶成为政府进出口贸易的主力军

在什么带茶叶成为政府进出口贸易的主力军

在什么带茶叶成为政府进出口贸易的主力军

茶叶,自古以来便是中国对外贸易重要的商品之一。说小一点,通过茶叶外销,为国家争取了大量外汇,获得了许多国内的稀缺资源;说大一点,这样的商品以及文化的互通交流,促进了时代的发展,甚至足以改变历史。

已故的陈椽老先生曾在《中国茶叶外销史话》里说:“世界各国饮茶习惯,先后从中国传入,茶叶历来是我国重要外销物质之一,茶叶对外贸易已有两千多年了。

自西汉(公元前206年至公元8年)开始销往东南亚各国,至明朝十七世纪初期发展到东西欧各国;由英国转销拉丁美洲,至今遍销世界各国。中国茶叶输出曾长期在世界茶叶市场居于首位。”

时光荏苒,中国茶叶外销的风霜雨雪与波澜壮阔,并非一两万字的记叙文就可以完美表述。况且自古以来,出口外销就是需要严格把控的事,更有甚者,进口国对茶叶输入的要求也越来越繁絮。

打破贸易壁垒,攻克日趋渐高的“门槛台阶”,这些都是茶叶出口外销的必修课。那么,中国茶企是怎样在国际贸易的舞台上延续茶叶神话的呢?

以古鉴今●中国茶叶外销之路

茶叶在走出国门之前,第一步肯定是需要满足我们国家的出口标准。这样的标准,其实早在解放前便“初具雏形”。

中国的茶叶进出口标准可以说是经历了民间自发性行为到政府管理的过程。

1915年,浙江温州地区曾自发性成立过“永嘉茶叶检验处”,当时这个检验处最主要的任务就是查禁假茶出口。

1931年,中国建立了第一个出口茶叶检验标准后,又经历了三次修订。对茶叶品质、着色、水分、粉末、包装等子项的检验标准有了明确的规定。之后,又在1952年、1955年、1962年和1981年进行了四次修订。

俗话说,众口难调:每个国家与地区施行的进口标准并不相同。有的国家自身拥有一套完善的进口标准,如日本的“肯定列表制度”。

而另外大多数国家则遵循统一的国际标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制定的标准)。同时,许多进口茶叶的国家实行了“全面进口监管计划”(即CISS),他们委托世界上著名的检验机构代其审核,如日本的“OMIC”或“JIC”。以这些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结汇以及通关的重要依据。

目前国际茶叶贸易使用的标准主要有:国际标准化组织标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欧盟农药残留标准、日本肯定列表和其他主要茶叶生产国的标准等。

从以上这些“琳琅满目”的标准里,我们可以看出:有的国家对茶叶进口相当“严苛”,而有的国家却只要符合“国际标准”即可。但对于我们出口国来说,同一流水线生产的茶叶,我们只有做到满足所有国家的“标准”,方能面面俱到,让进口国“无话可说”。

漂洋过海●论茶叶的自我修养

前文说了这么多进口国对茶叶进口的不同审核标准,但从成品出口到完成进口,第一步却是走出国门时需要经历的质量检测。

随着时代的发展,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消费者最为关注的焦点之一,引起各国政府以及贸易部门的重视。中国、美国、日本、德国、欧盟等30多个国家(地区)都制定并建立了茶叶中农药残留量、重金属含量、放射物、黄曲霉毒素、夹杂物等全部或部分项目的对应指标以及检测方法标准。

买少量假烟自己抽不犯法,但如果是大批量购买假烟则涉嫌违法,可以处非法收购烟叶价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五十以下的罚款,购买假烟销售的,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会追究刑事责任。

烟草是不能私自贩卖的,国家实行烟草专卖制度,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50条以上的,视为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购买假烟并不违法,但是卖假烟是违法的。卖假烟会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侵犯客体是国家对普通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普通产品是指除有关法律另有规定的药品、食品、医用器材、涉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电器等产品,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化妆品等产品以外的产品。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产品生产的标准,产品出厂或销售过程中的质量监督检查内容,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损害赔偿、法律责任等制度。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了国家对产品质量的上述管理制度,生产、销售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伪劣产品扰乱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秩序,侵犯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的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个人和单位,表现为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两类人。生产者即产品的制造者(含产品的加工者),销售者即产品的批量或零散经销售卖者(含产品的直销者)。至于生产者、销售者是否具有合法的生产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三十条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上述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三十六条 伪造、变造、买卖本法规定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件和准运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前款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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