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计划
篇一2021年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计划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和省、市、县的要求,进一步把食品安全工作引向深入,确保我乡20xx年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目标顺利完成,切实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特制定20xx年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计划。
一、健全机构,加强领导
我乡按照县食安办的要求,成立了食品安全领导小组。
二、明确责任,严格考核
我乡高度重视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乡党委政府每季度要研究、讨论一次本辖区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遇到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要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以得到及时处理,将此项工作纳入村上目标并进行考核。目标层层分解,责任层层落实。保持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高压态势,促使压力变成动力。从而把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落实在处。
三、摸清底数,情况要明
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是一项长期、系统工程,涉及的面比较广、环节比较多,这就要求我们分门别类地做好调查建档工作。今年我乡要在去年的基础上,充分调动村级信息员的积极性,进一充步摸清我乡范围内的个体医疗诊所、村卫生站,了解他们的进药渠道;进一步摸清我乡辖区内的生产小作坊有多少,经营商店有多少,状况如何,有证无证的要做到心中有数,第一时间内把收集到的信息上报给乡食安办,由乡食安办汇总上报给县相关职能部门。
四、突出重点,务求实效
食品安全工作的重点要防止集体群发安全事故,就我乡而言,今年要突出抓好以下两方面的工作:
(一)群宴管理。把群宴管理工作纳入村考核目标,年初要和村两委、村信息员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要严格申报备案制度,加强群宴工作人员的资质审查,此项工作由乡食安办具体负责,对我乡范围内的群宴进行检查。群宴厨师和帮工要有《健康证》方可上岗。要及时掌握各村流动厨师的相关信息,督促群宴厨师及时*,对无证和证件不完善的要坚决不予申报。要严格审批制度,并实地查看,乡食品药品办公室出具能否予以申办的理由后,及时上报县卫生部门,各尽其职。
(二)加强学校、工地等食堂管理。继续加强对学校食堂、小卖部的日常监控,确保学校食堂、小卖部进货质量可靠和食品安全的工作相关制度的落实。搞好学校周边环境的整治,加强日常巡查,重点要搞好流动食品摊点的整治和管理,坚决取缔无证经营户。尤其在开学前后、节日前后、流行病的多发季节,主动组织检查,确保学校食品安全,防止群体中毒事件的发生。
五、搞好宣传培训,做好信息反馈
篇二2021年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计划
一、加强领导,进一步健全完善监管网络建设
进一步加强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和完善安全监管体系。一是根据区食安办下发的全年工作方案,拟定本镇食品安全委员会成立方案、机构职责,建立、完善相应的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充分发挥镇食安委的牵头作用,强化食品生产企业、流通领域和餐饮单位安全监管工作的综合协调和合作。二是强化“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监管体系建设,进一步健全村(居)基层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建设,探索成立食品药品社区监管志愿者队伍为补充,形成重心下移、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格化管理模式,继续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各基层单位的目标考核范畴,推进食品安全监管向纵深发展。三是建立健全食品经营户动态信息,每月进行信息上报、核报,及时掌握本辖区内有证户、无证户、注销户、歇业户、备案户的基本情况,做到上下联动,情况清楚,登记完整,内容正确。
二、各方联动,进一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为进一步规范我镇餐饮服务行业经营行为,巩固和扩大食品安全示范镇示范效应,结合区食药监局下发的《松江区无证餐饮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文件精神,今年全镇将专门制定整治无证行动方案,进一步加大专项整治力度。专项整治工作以“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疏堵结合”为实施原则,坚持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管相结合,集中取缔与长效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以“坚决遏制增量、有效解决存量、确保减少总量”为工作目标,全面准确摸清辖区内有证和无证餐饮服务单位底数,集中开展地下加工、无证生产清理整治取缔工作。同时要加强对无证经营餐饮服务单位分析汇总,找准问题原因和症结,联合相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共同破解无证难题,为全区统一设立“规定时间、规定区域、严格监管”的流动摊临时疏导点提供决策依据,同时,各部门要资源共享,建立信息通报协调机制。
三、突出重点,进一步强化食品药品领域安全监管
(一)餐饮消费环节
重点整顿建筑工地食堂、旅游点、小型餐饮单位、无证餐饮单位;查处餐饮单位采购、使用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非法加工提炼使用地沟油等行为;加强对学校食堂、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高风险领域,以及熟食卤味、生食水产品、冷菜等高风险食品和餐具清洗消毒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同时还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加强日常检查和新证核查。按照区食药监局的工作要求,积极开展对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餐饮业、企事业单位食堂、现制现售等行业的日常卫生检查;对新发证户在收到新发证户名册后二周内及时进行现场核查,确保检查覆盖率及检查频率。
2、加强歇业单位和注销户监管。对在检查中发现已歇业或停业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调查和追踪其歇业或停业的时间,做好检查笔录取得店主、邻居、现有的经营户等人的旁证并签字,及时向食药所报告并协助办理注销卫生许可证的手续。
3、加强对企业小食堂的备案工作。继续开展30人以下的社会食堂(含工地食堂)备案工作,对30人以上的社会食堂和其它餐饮单位未办理卫生许可证的,督促其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进一步提高食堂*率。
4、加强食品药品安全举报的处理。一是设立镇食品药品安全举报电话,利用政府网站发布举报信息,对群众市民的举报一经核实,给予举报人适当的经济奖励,奖励办法和资金来源另行安排;二是对区食监所转发过来的举报,在接到举报后的最短时间内,到现场进行检查核实,如实填写现场检查笔录,结合实际做好处理工作,及时反馈信息,并做好登记记录及汇总以及信访单位(人)的信访回复工作。
责任部门:镇安监所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及各村(居)、直属公司配合。
(二)食品流通领域
1、着力完善以行政指导、健全监管网络、完善应急处置机制为手段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预警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落实主办方食品安全责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2、加强日常监督、排查和信息沟通,及时组织开展无证无照经营的整治、疏导和规范活动,加大对涉及高危无证照食品经营行为的查处力度。
3、加强食品安全示范街的督促、检查,建立健全索证索票、进货验收台账两项制度。
4、积极开展流通环节乳制品市场、食用油市场、农村食品市场、季节性食品和节假日食品市场等各项整顿工作;加强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和集贸市场、超市卖场、熟食店的监管和质量抽检。
5、严厉查处其它违反食品流通领域经营行为。
责任部门:新桥工商所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及各村(居)、直属公司配合。
(三)食用农产品环节
1、进行农药、化肥等使用的培训和指导,将安全用药告知书发放至每个农产品生产企业(场、户)。
2、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场、户)的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和台账,签订相关书、责任书。
3、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严厉打击违法市场经营食用甲胺磷、瘦肉精、孔雀石绿、硝基呋喃、沙丁胺醇等禁用农药、兽药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蔬菜、水果、畜禽、水产等地产农产品中药物残留的检测力度。
4、加强生猪食品监管,生猪上市前进行兽药残留和瘦肉精检测;及时发现制止擅自屠宰生猪、出售猪肉等违法行为,严防未经检疫(验)或检疫(验)不合格畜禽产品流入市场。
责任部门:镇农办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及各村(居)配合。
(四)食品生产环节
1、组织开展综合执法和联合执法,保持对无证照食品生产加工行为的高压态势,加大对各类食品地下生产、加工窝点的查处。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
2、加强食品生产质量卫生监督管理,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无生产许可证的非法生产食品的行为。
3、积极培育食品生产品牌企业,提高企业诚信自律意识和能力,查处企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
责任部门:新桥质监所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及各村(居)、直属公司配合。
(五)药品、医疗器械及医疗秩序监管
1、建立药品医疗器械监管工作制度,建立和健全本地区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及使用单位名单、地址等数据库,并进行动态维护管理,做到情况清楚,登记完整,内容正确;建立社区药品监管网络及信息报送制度。
2、对药品销售企业进行执业药师在岗情况、处方药销售登记等情况的检查,做到每月全覆盖检查一次,每季度准时汇总上报。
3、配合区药监局对药械市场违法违规案件查处、投诉举报和专项检查活动;主动及时发现辖区内药械违法违规行为。
4、不定期组织药品安全知识宣传和药学服务进社区活动,负责对本辖区过期药品回收的宣传、登记、并定期把过期药品送到分局药品科统一进行销毁。
5、严厉打击无证行医,维护地区医疗秩序,安全处置所涉药品、医疗器械。
责任部门:镇安监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各村(居)、直属公司配合。
四、固本强基,进一步放大创建活动引领示范效应
继续巩固市级食品安全示范街、区级食品安全示范镇的创建成果,对影视路及影城路食品安全示范街上的食品经营户继续加强检查与指导,同时,在示范街上设立示范店并进行推广;进一步健全索证、索票制度和台帐登记工作,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对各种食品不安全因素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并以点带面,不断促进和提高本镇食品卫生管理水平。
五、狠抓关键,进一步防控集体性食物中毒事故
1、认真做好食堂卫生安全监管。加强对学校食堂、工地食堂和企事业单位食堂等高风险重点单位的专项检查监管工作,进一步督促企事业单位食堂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或进行备案,同时要加强学校在开学前检查、暑期专题教育和对社区会所对外开放承办酒宴的安全监管。
2、加大对盒饭生产企业的监管力度。抓住温度与时间及人员卫生和场所卫生等监管重点环节不放,关注盒(桶)饭、熟食、肉品等重点产品。同时推进制度化管理,帮助企业建立具有本镇特色的集规范化管理、规范化培训、规范化操作为一体的餐饮企业食品安全自身管理体系,力争对全镇30%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50%的学校食堂、10%的企事业单位食堂进行推广,全面提升餐饮服务企业的管理水平,控制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3、在“元旦”、“五一”、“十一”、“春节”等节日前开展办酒户摸底、指导、检查,签订食品安全书,防止集体性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
六、全面宣传,进一步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篇三2021年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学习食品安全教育法规知识,提高管理水平,培养学生的自护能力,避免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的食品安全工作方针,深化校园安全工作责任制,落实“制度保证,重在预防”的工作措施,创建“平安和谐校园”,办人民满意教育。
二、工作目标
1、参与并力争通过食品卫生分级量化考核,争取食品卫生达标。
2、全面落实学生食品配送工程和校园放心店建设工作。
3、推行“五常法”食品管理模式,完成饮食放心工程示范学校创建任务。
4、加大经费投入,改善学校食品安全环境。
5、健全机制,力保学校不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
三、工作重点
1、认真贯彻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学校食品卫生工作的法规、政策和工作要求,确保学校食品安全工作有布置、有落实,并及时反馈情况。
2、建立和健全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度和各项规章制度,配备相应的食品卫生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加强对学校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和全体师生的食品安全培训与安全教育,在校园内形成全员重视、人人讲卫生的良好氛围。
3、配合卫生监督部门开展学校食品卫生量化分级考核。
4、实施“食品配送制度”。
5、加大食品安全设施投入,改善食品环境,降低食品安全风险系数。
6、开展学校食品卫生专项检查,积极配合卫生、工商等部门做好专项整治工作,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防止学校饮食饮水中毒事件发生。
四、工作措施
1、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切实加强对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领导。学校成立以陶长松为组长的食品卫生领导小组,明确职责,细化责任,层层抓落实,形成部门协作、上下联动的工作格局,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的危害。要建立预防应急机制,组织、协调、指导应急处置工作,一旦发生食物中毒事故,能迅速处理,把险情控制在最小范围,并降到最低程度。
2、加大宣传,营造氛围,突出教育的长效性。
贯彻落实《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街头食品管理办法》。充分利用健康教育课、班会、队会、讲座、板报、广播、电视、网络等形式进行食品卫生安全教育,要加强教育,使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自觉抵制购买流动摊点食品。增强学生的预防意识,提高自我保护的能力。
3、突出重点、狠抓落实
(1)加强学校食堂安全监管,提高餐饮质量。
学校食堂监管从源头抓起,建立经营者采购食品时索取产品合格证制度,严把进货渠道关,加强食品卫生日常管理,并有专人负责;积极配合卫生监督部门落实食品卫生管理措施,规范食品存贮、加工、烹饪各个环节,禁止向学生出售变质的食品和“三无”产品;依法强化学校食品卫生后勤管理,让学生吃上放心的饭菜,坚决严防学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2)加强对健康体检的把关,有效防止病菌侵入。
(3)加强事前预防工作,严防突发事件的发生。
要进一步落实预防为主,常抓不懈的工作方针,提高警惕,预防校园侵害。切实做好食堂管理,严格控制外人进入操作间,严防盗窃和投毒事件发生,严把房门关。
4、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监管水平
要加强校医、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和依法管理的水平。同时对经营食品的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让其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和掌握卫生操作规范,避免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坚持培训上岗、执证上岗制度,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确保食品卫生安全。
新农药管理条例解读
你说的我也没有查全,这里有一个答案,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农产品中农药残留量超标不仅影响人民身体健康,而且影响我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对此已经引起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和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农业部非常重视农产品中农药残留监测工作,为了加强农产品中农药残留控制和监测工作,全面提高我国农产品质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农产品多样、优质、安全的要求,适应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新阶段的需要,我们将我国已制定的79种农药在32种(类)农副产品中197项农药最高残留限量(MRIs)的国家标准进行汇总,并按农药中文通用名字母顺序排列,供大家在工作中参考。
我国已制定的一些农副产品中的农药最高残留限量表
序号
农药通用名称
农副产品名称
最高残留限量(MRL),≤,mg/kg
国家标准号
1
2,4-滴(2,4-D)
蔬菜
原粮
0.2
0.5
GB15194-94
GB GB15194-94
2
矮壮素
(chlormequatchloride)
原粮
5
GB GB15194-94
3
百草枯
(paraquat)
菜籽油
成品粮
柑桔
0.05
0.5
0.2
GB16333-1996
GB16333-1996
GB16333-1996
4
百菌清
(chlorothalonil)
谷类(以原粮计)
蔬菜
水果
0.2
1
1
GB 14869-94
GB 14869-94
GB 14869-94
5
倍硫磷
(fenthion)
谷类(以原粮计)食用油
蔬菜
水果
0.05
0.01
0.05
0.05
GB4788-94
GB4788-94
GB4788-94
GB4788-94
6
苯丁锡
(fenbutatin oxide)
柑桔
梨果
5
5
GB16333-1996
GB16333-1996
7
丙线磷(ethoprophos)
花生
0.02
GB15194-94
8
丙环唑(propiconazole)
原粮
0.1
GB 15194-94
9
草甘膦
(glyphosate)
甘蔗
水果
2
0.1
GB14968-94
GB14968-94
10
除虫脲
(diflubenzuron)
柑桔
梨果
原粮
1
1
0.2
GB16333-1996
GB16333-1996
GB16333-1996
11
代森锰锌
(mancozeb)
梨果
小粒水果
果菜
3
5
0.5
GB16333-1996
GB16333-1996
GB16333-1996
12
稻丰散
(phenthoate)
成品粮
柑桔
0.05
1
GB16333-1996 GB16333-1996
13
滴滴涕
(DDT)
粮食(成品粮)
蔬菜
水果
鱼
0.2
0.1
0.1
1
GB2763-81
GB2763-81
GB2763-81
GB2763-81
14
敌百虫
(trichlorfon)
蔬菜
水果
原粮
0.1
0.1
0.1
GB16329-1996
GB16329-1996
GB16329-1996
15
敌敌畏
(divhlorvos)
食用油
蔬菜
水果
原粮
不得检出
0.2
0.2
0.1
GB5127-1998
GB5127-1998
GB5127-1998
GB5127-1998
16
敌菌灵
(anilazine)
蔬菜
原粮
10
0.2
GB15194-94
GB15194-94
17
敌瘟磷(edifenphos)
成品粮
0.1
GB16333-1996
18
丁硫克百威
(carbosulfan)
稻谷
柑桔
0.5
2
GB16333-1996 GB16333-1996
19
毒死蜱
(chlorpyrifos)
成品粮
梨果
棉籽油
叶菜
0.1
1
0.05
1
GB16333-1996
GB16333-1996
GB16333-1996
GB16333-1996
20
对硫磷
(parathion)
食用油
蔬菜
水果
原粮
0.1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0.1
GB5127-1998
GB5127-1998
GB5127-1998
GB5127-1998
21
多菌灵
(carbendazim)
谷类(以原粮计)
蔬菜
水果
0.5
0.5
0.5
GB14870-94
GB14870-94
GB14870-94
22
多效唑
(paclobutrazol)
菜籽油
原粮
0.5
0.5
GB16333-1996
GB16333-1996
23
二嗪磷
(diazinon)
谷类(以原粮计)
蔬菜
水果
0.1
0.5
0.5
GB14928.1-94
GB14928.1-94
GB14928.1-94
24
伏杀硫磷
(phosalone)
棉籽油
叶菜
0.1
1
GB16333-1996
GB16333-1996
25
氟氯氰菊酯(cyfluthrin)
棉籽油
0.05
GB16333-1996
26
氟戊菊酯
(flucythrinate)
棉籽油
蔬菜
水果
原粮
0.2
0.2
0.5
0.2
GB15194-94
GB15194-94
GB15194-94
GB15194-94
27
腐霉利
(procymidone)
菜籽油
果菜
1
2
GB16333-1996
GB16333-1996
28
甲胺磷(methamidoophos)
稻谷
0.1
GB14873-94
29
甲拌磷
(phorate)
谷类(以原粮计)
食用油
蔬菜
水果
0.02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GB4788-49
GB4788-49
GB 4788-49
GB4788-49
30
甲基对硫磷
(parathion-methyl)
稻谷
棉籽油
0.1
0.1
GB14874-94
GB14874-94
31
甲基嘧啶磷
(pirimiphose-methyl)
谷物
5
GB14928.3-94
32
甲萘威
(carbary)
粮食
食用油
蔬菜
水果
烟草
5
0.5
2
2.5
1
GB14971-94
GB14971-94
GB14971-94
GB14971-94
GB14971-94
33
甲霜灵
(metalaxyl)
果菜
小粒水果
原粮
0.5
1
0.05
GB16333-1996
GB16333-1996
GB16333-1996
34
久效磷
(monocrotophos)
稻谷
棉籽油
0.02
0.05
GB16333-1996
GB16333-1996
35
抗蚜威
(pirmicarb)
粮食(包括大豆)
蔬菜
水果
0.05
1
0.5
GB14928.2-94
GB14928.2-94
GB14928.2-94
36
克百威(carbofuran)
稻谷
0.5
GB14928.7-94
37
克菌丹(captan)
水果
15
GB15194-94
38
硫线磷
(cadusafos)
甘蔗
柑桔
0.005
0.005
GB14969-94
GB14969-94
39
喹硫磷
(quinalphos)
大米
柑桔
蔬菜
0.2
0.5
0.2
GB14928.10-94
GB14928.10-94
GB14928.10-94
40
乐果
(dimethoate)
食用油
蔬菜
水果
原粮
不得检出
1
1
0.05
GB5127-1998
GB5127-1998
GB5127-1998
GB5127-1998
41
林丹
(lindane)
蛋
牛乳、乳制品
肉,脂肪含量≤10%(以鲜重计)
肉,脂肪含量>10%(以鲜重计)
原粮
0.1
0.01
0.2
2
0.1
GB16333-1996
GB16333-1996
GB16333-1996
GB16333-1996
GB16333-1996
42
磷胺
(phosphamidon)
原粮
0.1
GB15194-94
43
硫双威
(thiodicarb)
棉籽油
0.1
GB16333-1996
44
六六六
(HCH;BHC)
粮食(成品粮)
蔬菜
水果
鱼
0.3
0.2
0.2
2
GB2763-81
GB2763-81
GB2763-81
GB2763-81
45
氯氟氰菊酯
(cyhalothrin)
棉籽油
梨果
果菜
柑桔
叶菜
0.02
0.2
0.5
0.2
0.2
GB16333-1996
GB16333-1996
GB16333-1996
GB16333-1996
GB16333-1996
46
氯菊酯
(permethrin)
谷类(以原粮计)
蔬菜
水果
1
1
2
GB14871-94
GB14871-94
GB14871-94
47
马拉硫磷
(malathion)
成品粮
食用油
蔬菜
水果
原粮
3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8
GB5127-1998
GB5127-1998
GB5127-1998
GB5127-1998
GB5127-1998
48
灭草松
(bentazone)
原粮
0.05
GB16333-1996
49
灭多威
(methomyl)
甘蓝
柑桔
2
1
GB16333-1996
GB16333-1996
50
灭幼脲
(chlorbenzuron)
蔬菜
原粮
3
3
GB15195-94
GB15195-94
51
氰戊菊酯
(fenvalerate)
根块类菜
谷类(以原粮计)
果类菜
水果
叶类菜
0.05
0.2
0.2
0.2
0.5
GB14928.5-94
GB14928.5-94
GB14928.5-94
GB14928.5-94
GB14928.5-94
52
炔螨特
(propargite)
柑桔
梨果
棉籽油
叶菜
5
5
0.1
2
GB16333-1996
GB16333-1996
GB16333-1996
GB16333-1996
53
噻菌灵
(thiabendazole)
柑桔
香蕉
10
3
GB16333-1996
GB16333-1996
54
噻螨酮
(hexythiazos)
柑桔
梨果
0.5
0.5
GB16333-1996 GB16333-1996
55
噻嗪酮
(buprofezin)
粮食
蔬菜
0.3
0.3
GB14970-94
GB14970-94
56
三环唑
(tricyclaxole)
稻谷
2
GB14928.9-94
57
三唑醇
(triadimenol)
原粮
0.1
GB15194-94
58
三唑酮
(triadimefon)
谷类(原粮)
蔬菜
水果
0.5
0.2
0.2
GB14972-94
GB14972-94
GB14972-94
59
三唑锡
(azocyclotin)
柑桔
梨果
2
2
GB16333-1996
GB16333-1996
60
杀虫环
(thiocyclam)
大米
0.2
GB14928.11-94
61
杀虫双
(disosultap)
大米
0.2
GB14928.12-94
62
杀螟丹
(cartap)
成品粮
柑桔
0.1
1
GB16333-1996
GB16333-1996
63
杀螟硫磷
(fenitrothion)
谷类(以原粮计)
食用油
蔬菜
水果
5
不得检出
0.5
0.5
GB4788-94
GB4788-94
GB4788-94
GB4788-94
64
杀扑磷
(methidathion)
柑桔
2
GB16333-1996
65
双甲脒
(amitraz)
柑桔
果菜
梨果
棉籽油
0.5
0.5
0.5
0.05
GB16333-1996
GB16333-1996
GB16333-1996
GB16333-1996
66
水胺硫磷
(isocarbophos)
稻谷
柑桔(肉)
0.1
0.02
GB 14928.8-94
GB 14928.8-94
67
四螨嗪
(clofentezine)
水果
1
GB15194-94
68
涕灭威
(aldicarb)
花生仁
棉籽油
花生油
0.05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GB14928.6-94
GB14928.6-94
GB14928.6-94
69
五氯硝基苯
(quintozene)
蔬菜
原粮
0.2
0.1
GB15194-94
GB15194-94
70
辛硫磷
(phoxim)
谷类(以原粮计)
蔬菜
水果
0.05
0.05
0.05
GB14868-94
GB14868-94
GB14868-94
71
溴甲烷
(methyle bromide)
原粮
50(以无机溴计)
GB15194-94
72
溴螨酯
(bromopropylate)
柑桔
梨果
5
5
GB16333-1996
GB16333-1996
73
溴氰菊酯
(deltametrin)
柑桔
果类菜(皮可食)
水果(皮可食)
原粮
叶菜类
0.05
0.2
0.1
0.5
0.5
GB14928.4-94
GB14928.4-94
GB14928.4-94
GB14928.4-94
GB14928.4-94
74
亚胺硫磷
(phosmet)
茶叶
蔬菜
水果
原粮
0.5
0.5
0.5
0.5
GB16320-1996
GB16320-1996
GB16320-1996
GB16320-1996
75
乙硫磷
(ethion)
棉籽油
原粮
0.5
0.2
GB15194-94
GB15194-94
76
乙烯菌核利
(vinclozolin)
蔬菜
5
GB15194-94
77
乙酰甲胺磷
(acephate)
谷类(以原粮计)
蔬菜
水果
0.2
0.2
0.5
GB14872-94
GB14872-94
GB14872-94
78
异菌脲
(iprodione)
梨果
果菜
10
5
GB16333-1996
GB16333-1996
79
莠去津
(atrazine)
甘蔗
玉米
0.05
0.05
GB16323-1996
GB16323-1996
说明:1《中华人民国和国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克百威、甲胺磷等高毒农药在蔬菜、水果上的残留标准为“不得检出”。
2六六六是以甲、乙、丙、丁4种异构体总计;滴滴涕是以滴滴涕和种异构体(p,p-DDT、p,p-DDD、p,p-DDE、o,p-DDT)总计。
3原标准甲基嘧啶硫磷、二氯苯醚酯、地亚农、呋喃丹、克螨特、三氟氯氰菊酯、西维因、粉锈宁、阿特拉津、克线丹的农药通用名,现标准已修正为甲基嘧啶磷、氯菊酯、二嗪磷、克百威、炔螨特、氯氟氰菊酯、甲萘威、三唑酮、莠去津、硫线磷。
新农药管理条例解读
按政府颁布的法规和有关制度管理农药生产、储运、销售和使用的行政措施。目的是保证农药的质量和施用安全,并防止或减少产生不良副作用。下面是有关农药管理条例解读,希望能帮到大家!
农药管理条例解读
一、概念
这里所称的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和其它有害生物以及有目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这里所说农药包括用于不同目的、场所的下列各类:①预防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包括昆虫、蜱、螨)、草和鼠、软体动物等有害生物的;②预防、消灭或者控制仓储病、虫、鼠和其它有害生物的;③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④用于农业、林业产品防腐或者保鲜的;⑤预防、消灭或者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它有害生物的;⑥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河流堤坝、铁路、机场、建筑物和其它场所的有害生物的。
二、新时期农药监管的重点
以杀虫剂、杀菌剂和种子包衣剂为重点,加强市场质量监督抽查,继续开展禁用限用农药专项整治,加大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农药使用行为的检查力度,整顿非法经营禁用高毒、剧毒农药行为,逐步建立农药标签重要信息网上查询系统,定期不定期开展农药生产企业和流通市场的质量和标签抽查。
三、农药监管领域的违法行为及其处罚标准:
1、未取得农药登记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
①认定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第6条: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生产(包括原药生产、制剂加工和分装,下同)农药和进口农药,必须进行登记。
《农药管理条例》第20条:?禁止收购、销售无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无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无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检验不合格的农药。
《农药管理条例》第30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的农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或者使用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的农药。
②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③处罚标准:《农药管理条例》第4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危险物品肇事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一)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
①认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7条:?农药登记证和农药临时登记证应当规定登记期限;登记有效期限届满,需要继续生产或者继续向中国出售农药产品的,应当在登记有效期限届满前申请续展登记。?
②处罚种类:责令限期补办续展手续,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业部)。
③处罚标准:《农药管理条例》第4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危险物品肇事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二)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生产该农药的,责令限期补办该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
3、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
①认定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第16条:农药产品包装必须贴有标签或者附具说明书。标签应当紧贴或者印制在农药包装物上。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应当标明农药名称、企业名称、产品批号和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以及农药的有效成份、含量、重量、产品性能、毒性、用途、使用技术、使用方法、生产日期、有效期和注意事项等;农药分装的,还应当注明分装单位。
《农药管理条例》第20条:农药经营单位购进农药,应当将农药产品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核对无误,并进行质量检验。?
《农药管理条例》第33条:禁止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或者标签残缺不清的农药。
②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③处罚标准:《农药管理条例》第4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危险物品肇事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三)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4、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临时)登记证、登记证号
这里所说的?农药(临时)登记证、登记证号?是指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
①认定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第6条: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生产(包括原药生产、制剂加工和分装)农药和进口农药,必须进行登记。
《农药管理条例》第20条:?禁止收购、销售无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无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无农药生产批准文件、无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检验不合格的农药。
《农药管理条例》第30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的农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或者使用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的农药。
②处罚种类:收缴或者吊销农药(临时)登记证(农业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③处罚标准:《农药管理条例》第42条: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伪造、复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5、生产、经营假、劣农药
①认定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第31条: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农药。下列农药为假农药:a、以非农药冒充农药或者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的;b、所含有效成份的种类、名称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上注明的农药有效成份的种类、名称不符的。
《农药管理条例》第32条: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劣质农药。下列农药为劣质农药:a、不符合农药质量标准的;b、失去使用效能的;c、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份的。
②处罚种类:没收假、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罚款,收缴或者吊销农药(临时)登记证(农业部)。
③处罚标准:《农药管理条例》第43条: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责任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40条:对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a、生产、经营假农药的,劣质农药有效成份总含量低于产品质量标准30%(含30%)或者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份的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b、生产、经营劣质农药有效成份总含量低于产品质量标准70%(含70%)但高于30%的,或者产品标准中乳液稳定性悬浮率等重要辅助指标严重不合格的,没收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c、生产、经营劣质农药有效成份总含量高于产品质量标准70%的,或者按产品标准要求有一项重要辅助指标或者二项以上一般辅助指标不合格的,没收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没有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d、生产、经营的农药产品净重(容)量低于标明值,且超过允许负偏差的,没收不合格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单位,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下,负责处理被没收的假农药、劣质农药,拖延处理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生产、经营假农药和劣质农药的单位承担。
6、经营未注明?过期农药?字样的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
①认定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第23条: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限的农药产品,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检验,符合标准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销售;但是,必须注明?过期农药?字样,并附具使用方法和用量。
②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③处罚标准:《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39条:对经营未注明?过期农药?字样的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农药管理条例》修订透露最新信息
业内期盼已久的新《农药管理条例》(简称《条例》)的出台终于传出新动向。近日,从多种渠道获悉,新修订的《条例》对农药经营的相关规定做出重大调整,?农药经营单位将实行经营许可制度?。外界对此解读为,这打破了对农药经营主体的限制,但也并未如农药经营业界所期待地完全放开。
在新修订草案中,现行《条例》在农药经营条款中列举的?下列单位(即供销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植物保护站;土壤肥料站;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农药生产企业;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经营单位)可以经营农药?的规定已被删除。取而代之的是,新《条例》中规定?农药经营单位将实行经营许可制度?。即农药经营者必须达到相应的资质、素养和知识结构;此外,还需通过由当地农业部门组织的对相关专业知识的考核,对注册资金和经营场所等也有了新的要求,达到这些要求后才能获得农业部门核发的农药经营许可证,再凭许可证向工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
业内最为关心的莫过于这部《条例》何时出台?实际上,早在去年下半年,就曾有多家媒体披露《条例》修订的进展情况,并有消息人士曾乐观预计新版《条例》有望在去年年底出台。然而,进入2011年,新《条例》却迟迟不见动静。
对此,农业部有关负责人透露,就《条例》修订情况而言,农业部方面的相关工作已经结束,去年年底就已将草案上交国务院,目前由国务院法制办牵头做后续工作,预计最快上半年出台。但也有消息人士透露,由于牵涉到部门较多,各方利益博弈仍难以达成一致,尤其对农药经营方面的`意见尚存分歧,新《条例》的出台仍存在变数。
为何迟迟无法出台
有参与新《条例》起草的消息人士透漏,如果相关利益部门的意见不能尽快达成一致,新《条例》出台恐怕还要推迟。据介绍,新《条例》虽然由农业部负责起草,但农药行业还牵涉工商、质监、安监、供销社等政府部门。因此,作为行业主管法规的修订还需要充分征求各方意见,尤其针对农药经营领域,与供销社和工商部门关系最为密切。该消息人士透露,相关利益部门对新《条例》在经营方面的规定分歧较大,?目前阻力最可能在供销社系统,因为取消专营权的做法对他们的利益有直接影响。?
正如一位业内人士分析,一旦按照新修订草案中的规定实施,供销社将立即失去其在农药经营领域所拥有的特殊地位。失去了政策的庇护,会让近年来旨在重建昔日渠道的供销社面临基层个体户的激烈竞争,这显然是当前?网断、线破、人散?的基层供销社所不愿意看到的。
阻力还可能是来自于一些决策者的观念问题。?毕竟农药能够对人的健康造成威胁,况且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关注。?一位企业人士说,政府可能会认为,垄断经营渠道能够保证农药产品的质量以及方便监管农产品药残超标等问题。
事实上,由于去年年初的毒豇豆事件,海南政府已被迫采取农药专营制度。不少业内人士猜测,海南的做法一定得到了高层的认可,并会对新《条例》的出台产生影响,农药流通体制改革也因此再生变数。
专家有忧虑经销商很期待
华星化工营销总监尹友本:提高了门槛,达不到要求的经营者会被淘汰,此举无论对上市公司还是对其他正规生产企业都是积极的。现在市场比较混乱,究其原因,就是因为缺乏对经营企业的有效管理。
广东某经销商:工商部门不熟悉农药业务,以往工商部门发证难以考察经营者资质,导致市场鱼龙混杂。如果让农业部门对准入门槛把关,经营者的素质肯定会明显提高。希望新政策早点出来,个体户也能凭实力正大光明地从事经营。
山东省农科院土肥所研究员高弼模:当前农药的滥用问题,关键不在销售环节,而在于使用环节,农民过量违规用药靠许可经营制度无法解决。
中国农药工业协会秘书长孙叔宝:在目前体制下,区分运动员、裁判员比较难,发证的管理形式可能会加剧不合理竞争,并为政府部门提供寻租空间。要让这一制度真正利于行业发展,必须保证相应的监督机制到位。
中国化工农化总工程师郑先海:农业部门不能又管理又经营,他们的任务应该是在指导农民科学用药上下功夫,并提高自身的技术服务水平。
经营农药需具备什么条件
经营农药需要符合什么条件?知情人士透露,新《条例》做出规定:(一)有与所经营农药经营相适应的植物保护或农药技术人员,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二)有与所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三)有与所经营农药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四)有与所经营农药经营相适应的安全防护设施和措施。
上述只是原则性规定,具体资质要求则须由各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细则。例如,《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对人员要求就有明确规定,有不少于一名的植保专业技术人员。
对比新旧《条例》,主要的差别在审批权归属。旧《条例》规定审批权归县级工商部门,新《条例》则规定由县级农业部门发放经营许可。
前置审批违背行政许可法吗
一旦新《条例》实施,这意味着,自2004年《行政许可法》出台取消对农药经营前置审批后,中止6年之后的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将重启。此举在业内引起了广泛关注,有人质疑这种做法是否与《行政许可法》相抵触?
对此,南方日报律师事务所彭春文律师解释,由于农药属于?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的特定活动,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目前,法律层面尚未对农药设定行政许可制度。因此,作为国务院指定的行政法规《条例》有权设定行政许可。即《条例》设定行政许可制度,也合乎《行政许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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