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部分国家水权制度的发展
4.1.1 美国
美国的水权制度以法律为主,呈现东西部地区差异。美国的水权属于财产权,与土地所有权相连。美国水权分为河岸权、优先专用权、混合水权和公共水权四种。水权的分配主要是优先专用权的申请。对于水权的转让,河岸权等作为私有财产可以转让,节水者可以转让水定额可取补偿。水价则是由调水工程受益者一次性支付资源水价。美国建立了比较发达的水权交易市场、水权交易机构—水银行和水权中间服务。美国还对许多大型水利工程给予政策制度和资金的支持。
4.1.2 日本
日本现代的水权体系始于1896年颁布的《河川法》。《河川法》规定,河流中的水资源属于公共财产,任何人想取水必须征得相关政府部门许可。但法律同时也规定,已经存在的用水单位对水的取用得到法律的默许,这种水权制度称为“惯例水权”。随着水利工程的发展,惯例水权也逐步向一般水权(即“许可水权”)转变。此时,原来的用水单位需要放弃以往的权利而去获得新的许可水权。大部分的惯例水权都通过这种方式得以改造。
对于新的水权需求,国土交通省会根据该河流的水流态势,在满足老用户需求的前提下制定新的水权。如果水资源量不足,政府则会要求新的用水单位建设新水库或参与到一个水利发展规划之中。
总之,日本的水权制度隐含着一个原则,即:尊重已经形成的权属格局,后来者主要通过另辟来源满足自身需要。
4.1.3 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的水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州政府,水权类型分为三类:一是批发水权,即授予灌溉和供水职能的管理机构电力公司的水权;二是许可证,即授予个人及管理工程直接取水用水的权利,有效期15年;三是用水权,即与土地相关的农户灌溉、生活和畜牧用水权利。水的分配,早期是用水户申请,州政府批准。现在是通过政府实行水权拍卖,水权交易取得。以上三种水权可以临时或永久转让,也可在区内外转让,也可部分转让。水价完全由市场决定,主要是拍卖及招标方式。
4.1.4 瑞士
瑞士水资源产权制度经过19世纪下半叶到20世纪的发展和演变,水权逐渐从各州(或地方)转向联邦,地下水和一些喷泉也从私有化转向公有。
4.1.5 英国
英国的水资源经过了从地方分散管理到流域管理的历史演变。目前实行的是中央水资源按流域统一管理和水务私有化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4.1.6 法国
法国采用“议会式”的流域委员会及其执行机构——流域水管局来统一管理流域水资源。城市水务管理是将资产所有权转让给私营企业经营,实行有计划的委托管理,即租让和特许,水权及水利资产归城镇所有。
4.1.7 西班牙
西班牙《水法》明确规定水资源属国家所有,国家的水管理原则是实行按流域管理。根据法律,全国跨大区的河流共成立了9个“流域水文地理委员会”,统一管理所在流域的水事务。
4.1.8 伊朗
伊朗采用跨行政区域统一管理的模式实现总体的水资源供需平衡,设立统一的税务局统筹管理水价制定、水资源分配和污水处理。
汪某与邱某分别是上、下两个村的村民,汪某住在河的上头,邱某住在河的下头。要不是去冬今初的这场罕见的干旱天气,两家也还从未红过脸。去年冬天,为了浇灌自家的一亩三分地,汪某一直拦住本就流量很小的河水,致使住在下游的邱某无水灌溉麦地。在多次协调无效的情况下,两家最终大打出手各有受伤,既赔了钱又伤了和气,非常不值。灌溉用水纠纷作为相邻纠纷的一种,在我国农村常有发生。那么,发生灌溉用水纠纷到底该如何处理呢?笔者认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是有利生产、尊重自然、兼顾各方利益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84条、第86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20条、第28条分别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坚持兴利与除害相结合,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地区之间的利益,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并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二是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灌溉优先、有妨碍要排除或补偿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25条第2款、第35条分别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或者承包土地上投资兴建水工程设施的,按照谁投资建设谁管理和谁受益的原则,对水工程设施及其蓄水进行管理和合理使用”、“从事工程建设,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三是发生纠纷后维持现状、依法解决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56条、第57条分别规定:“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在行政区域交界线两侧一定范围内,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取水和截(蓄)水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水事纠纷解决前,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改变现状”。四是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原则。违反法律规定的灌溉用水以及因灌溉用水发生纠纷者,必须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乃至刑事责任。这也是处理灌溉用水纠纷应当遵循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76条、第74条分别规定:“一方擅自堵截或者独占自然流水,影响他方正常生产、生活的,他方有权请求排除妨碍;造成他方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引水、截(蓄)水、排水,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在水事纠纷发生及其处理过程中煽动闹事、结伙斗殴、抢夺或者损坏公私财物、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农业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凤凰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本文由用户上传,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nongye.s666.cn/js/5_657107911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