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如何控制动物性食品的污染
如何控制动物性食品污染?对人类社会来说显得极为重要。为了有效防止动物性食品污染,减少动物性食品污染给人类社会带来的灾难,维护动物性食品安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建立健全动物源性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控制体系,抓源头,重点做好动物疫病的防控,规范使用兽药,实施畜禽标示和可追溯管理,最大限度地防患于未然。
一、生物性污染控制
1.防止内源性污染。主要作法是:1)科学管理,提高动物抗病能力;2)保护环境,建立无病害畜禽群体;3)积极开展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动物及动物产品检验检疫工作;4)对动物及动物产品实施可追溯管理;5)做好动物疫病特别是人畜共患病的诊治工作;6)对动物尸体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
2.防止外源性污染。主要是:1)加强对动物性食品加工、包装、贮藏、流通等环节的监管力度,防止二次污染;2)在动物屠宰、奶制品加工实行从原料到产品的全过程质量安全监控;3)生产用水要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4)加工场地、设备、运输器材、包装材料要严格按国家卫生标准要求;5)从业人员定期体检,对患传染病的人员坚决清除;6)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加强对动物产品的检验和加工过程的监督。
二、化学性污染控制
1.农残控制。主要是:1)合理使用农药;2)使用国家规定标准的动物体表杀虫剂;3)动物饲料农残要符合卫生标准的规定;4)加强农药监督管理;5)建立健全农药残留限量标准;6)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应加强对农药残留的检测。
2.兽药残留的控制。1)加强兽药监督管理;2)规范使用兽药;3)合理使用饲料药用添加剂;4)严格遵守休药期;5)禁止使用违禁药物;6)开展兽药残留监控。
三、畜禽标识和可追溯体系建设
动物标识及可追溯体系是以新型的动物标识为载体,以现代信息网络技术为手段,通过标识编码、标识佩戴、身份识别、信息录入与传输、数据分析和查询,实现动物及其产品从田园到餐桌的安全监管(既HACCP控制系统),为动物疫病防控和动物性食品质量安全控制提供可靠的科学依据。
(一)动物标识申购与发放管理系统的建立。该系统关系着(HACCP)控制系统的成败,应由国家动物疫病控制中心根据省级机构上包的信息统一进行编码、并制定生产厂家下达生产命令进行生产,同时全程监控具体情况,各级各有关单位应按发放、接收和回收程序进行痕迹管理。
(二)动物生命周期全程监控系统该系统是(HACCP)控制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动物的饲养信息、防疫档案、检疫证明和监督数据传输到中央数据库,运用这一信息和动物的唯一编码,可实现快速、准确地追溯到原产地及同群畜,从而达到控制动物性食品污染的目的。(本文来自:昆明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办公室)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2年上半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检测结果的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兽药的监督管理,保证动物用药安全有效,控制动物产品兽药残留,促进畜牧业发展和保护人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兽药管理是指对兽药经营、预防兽用生物制品供应及兽药使用的管理。第三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兽药经营、预防兽用生物制品供应及兽药使用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兽药经营、预防兽用生物制品供应,必须保证质量、合理布局。
兽药使用,必须科学合理,安全有效。第五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兽药经营、预防兽用生物制品供应及兽药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兽药监察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兽药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第二章 兽药经营第六条 兽药经营是指除兽用生物制品以外的兽药购销活动。第七条 兽药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直接从事兽药采购、保管、销售等活动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当于助理兽医师、药剂师以上技术职称或者通过市以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考试合格;
(二)具有与经营规模和品种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具有防水、防霉变、防火、防鼠的仓储设施和贮存易燃、易爆、腐蚀性兽药的单独库房以及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兽药贮存条件;
(四)具有兽药质量验收、入库登记、在库保管、出库验发、销售核对等与保证兽药质量有关的管理制度和保证措施;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有关条件。
具有前款规定的条件,并配备必要的检验仪器、设备和检验人员的单位可为兽药批发单位,其检验人员必须持有省兽药监察机构核发的《兽药检验员证》。第八条 兽药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据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兽药生产单位经营非本单位生产的产品或者异地设立经营场所销售本单位产品以及动物诊疗单位和个人从事诊疗用药以外的兽药经营,也必须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第九条 兽药批发单位的《兽药经营许可证》,由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兽药零售单位和个人的《兽药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以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兽药经营许可证》由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禁止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兽药经营许可证》。第十条 兽药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兽药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规定从事经营活动。变更规定内容,必须到原发证、照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一条 兽药批发单位实行先检后售制度,对所经营的兽药必须实施自行检验或者委托兽药监察机构检验,合格的方可销售。第十二条 兽药零售单位和个人从省内兽药生产、批发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批发单位采购的兽药,必须送所在地兽药监察机构检验,合格的方可销售。第十三条 兽药经营单位和个人直接采购省外依照地方标准生产的兽药,必须索取其产品质量标准。禁止经营无质量标准的兽药。第三章 预防兽用生物制品供应第十四条 预防兽用生物制品供应是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动物防疫机构和乡级动物防疫组织执行预防免疫计划而从事疫苗、菌苗、毒素和类毒素等预防兽用生物制品的逐级订购、分发和周转贮存活动。第十五条 从事预防兽用生物制品供应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助理兽医师以上技术职称并熟悉所供应的预防兽用生物制品在生产、运输、保管、质量检测和使用等方面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
(二)具有与所供应预防兽用生物制品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运输、冷藏和质量检测等设施。
(三)具有质量检测、入库验收、在库保管、出库验发、资料存档等制度和保证措施;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有关条件。第十六条 从事预防兽用生物制品供应的单位必须取得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印制并核发的《预防兽用生物制品供应证》。第十七条 从事预防兽用生物制品供应的单位必须到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订购预防兽用生物制品,订购的预防兽用生物制品必须在本行政区域内分发。第十八条 动物饲养单位和个人使用预防兽用生物制品,必须到当地持有《预防兽用生物制品供应证》的单位订购。大型动物饲养场经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到兽药生产单位订购预防兽用生物制品,并到当地动物防疫机构备案。订购省外生产的预防兽用生物制品必须到省动物防疫机构备案。
经批准直接到兽药生产单位订购预防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在每年12月份将预防兽用生物制品的使用情况向原备案单位报告,发现重大质量问题必须在48小时内报告。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和《农业部关于印发<2012年度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通知》(农医发[2012]6号)要求,各地上报了上半年畜禽产品中兽药残留监控结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12年上半年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执行时间为2012年1月至2011年7月15日。检测鸡肝、鸡肉、鸡蛋、牛奶、牛肉、羊肉、猪肝、猪肉、猪尿、蜂蜜等10种畜禽动物组织及产品;检测药物及禁用物质包括?-受体激动剂、地美硝唑/甲硝唑及其代谢产物、氯霉素、硝基呋喃类代谢物、卡巴氧残留标示物、喹乙醇残留标示物、己烯雌酚、氟喹诺酮类、磺胺类、四环素类、阿维菌素类、?-内酰胺类、氨基糖苷类、林可胺类、大环内酯类、泰乐菌素、氯羟吡啶、替米考星、头孢噻呋、氨苯砜共计20种(类)。样品采自除西藏外的30个省、市、自治区。各检测单位按规定要求完成检测任务和结果上报工作,监控计划执行情况良好。 二、监控结果 截至2012年7月15日,共完成6397批畜禽产品残留样品的检测,其中未检出样品6299批,检出但低于残留限量标准的样品7批;超过残留限量标准的样品8批,超标率为0.13%(见附件)。主要超标物质为主要超标物质为环丙沙星、氯霉素、土霉素、多西环素和硝基呋喃类代谢物(AOZ及AMOZ)。完成100批蜂蜜残留样品的检测,其中未检出样品94批,超过残留限量标准的样品6批,超标率为6%,主要超标物质为氯霉素1批,硝基呋喃类代谢物2批,硝基咪唑1批,四环素类1批。 畜禽产品按检测药物及化合物分类统计,完成844批氟喹诺酮类残留样品的检测,1批鸡肉样品超标,占已分析样品总数的0.37%;完成450批氯霉素残留样品的检测,2批鸡肉样品超标,占已分析样品总数的0.62%;完成200批四环素类残留样品的检测,1批猪肉样品超标,占已分析样品总数的1.12%;完成544批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残留样品的检测,4批鸡肉样品超标,占已分析样品总数的1.08%。完成643批?-内酰胺类、336批?-受体激动剂类、40批阿维菌素类、373批氨基糖苷类、132批地美硝唑/甲硝唑及其代谢产物、147批卡巴氧残留标示物、442批克仑特罗、100批喹乙醇残留标示物、192批林可胺和大环内酯类、90批氯羟吡啶、61批泰乐菌素、235批替米考星、1140批磺胺类残留样品的检测,均未检出超标样品。2012年新增检测药物品种己烯雌酚和头孢噻呋,未检出阳性样品。 畜禽产品按检测动物组织分类统计,完成1668批鸡肉样品的检测,7批样品超标(1批环丙沙星,2批氯霉素、4批硝基呋喃类代谢物),占分析样品总数的0.42%;完成1384批猪肉样品的检测,1批土霉素和多西环素超标,占分析样品总数的0.07%;完成151批鸡蛋、412批鸡肝、1615批牛奶、291批牛肉、125批羊肉、509批猪肝和242批猪尿样品的检测,未检出超标样品。 2012年上半年畜禽产品兽药残留总体超标率为0.13%,比去年同期相比(0.05%)上升0.08个百分点,检出且低于残留限量标准的7批,与去年同期相比(127批)大幅下降。结果显示,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状况总体稳定,逐步向好;合格率较低的品种主要集中在鸡肉和蜂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检出氯霉素、硝基呋喃类代谢物等物质。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各地要切实加强安全用药监管工作,加大违禁药物查处力度。要高度重视兽药残留监控工作,认真组织实施2012年下半年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如实上报检测结果。检测出阳性样品的省份要严格执行阳性样品跟踪检测和追溯制度,并上报跟踪检测结果。要积极参与残留检测方法制修订工作,对检测方法的适用性存在问题的,要认真分析、总结,提出修订意见。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要及时反馈我部兽医局和全国兽药残留专家委员会办公室。 附件: 农办医〔2012〕60号.ceb 2012年上半年残留检测结果汇总表.xls
本文由用户上传,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nongye.s666.cn/js/5_657108816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