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业的存在问题
1 标准化程度不高,整体生产水平较低
在所调查的70个规模养殖场中,基本达到“六化”标准(畜禽良种化、养殖设施化、生产规范化、防疫制度化、粪污处理无害化、监管常态化)的只有2个,比例极低,标准化程度与欧盟、美国等相比差距非常大。
2 饲料兽药企业整体实力低,市场竞争力不强
调查的86家饲料生产企业,80%以上年生产规模不足50000t;26个兽药生产企业中,年产值500万元以上的仅占23%,与兄弟省区同类企业相比差距较大。调查的26家兽药生产企业中,18家都是将买来的原料进行简单混合或灭菌分装,产品技术含量低;15家饲料生产企业中12家为引进技术,自主创新能力严重不足。在产品研发方面,26个企业中只有5个设立了专门的研发部,仅占19.2%。
3 服务体系亟待加强,难以满足工作需要
30个畜牧技术推广机构中,73%的单位工作条件不能满足工作需要。村级防疫员工资待遇差、学历低、年龄大。74.4%的防疫员年工资待遇不足1200元;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仅占17.2%;40岁以下的仅占23.4%。70个县站人员编制平均为18.5人,73%的单位反映由于编制太少不能满工作需要,59%的单位近五年没有招录本专业大中专毕业生。56%的县区和40%的乡镇本专业技术人员在70%以下,17%的县区和50%的乡镇46岁以上职工的比例超过50%。在100个调查对象中,69%的县站和60%的乡镇工作经费紧张,难以保障工作正常开展。畜牧兽医工作人员劳动保护缺失。全省只有安塞和吴起等个别县为防疫员办理了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商业险种。
4 人才资源匮乏,与产业发展不协调
在农村缺乏青壮年、有文化的劳动力现象突出。100个调查村中,劳动力年龄在45~60岁的占65%以上,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不足18%,直接影响畜牧先进技术和管理模式的推广;规模场缺乏既懂专业又懂经营的场长、经理型人才。在调查的70个规模养殖场中,48.5%是外行老板;技术推广缺乏现代畜牧业发展服务型人才。30个畜牧技术推广机构,熟悉圈舍设计及设备配置的技术人员不足8%,会解读DHI报告的仅8人,掌握TMR技术的仅4人;技术支撑缺乏实验室检测、检验人才。20个县级动物疫控中心,能够满足兽医实验室正常工作开展需要的只有11个县,现有人才资源与高速发展的畜牧业不协调。
5 制约因素多,政策支持乏力
投资大、风险大、污染大,贷款难、用地难、保险难,“三大三难”问题成为当前制约畜牧业发展的主要因素。户均自有资金5~8万元,但1个年出栏200头的养猪农户需要投资18万元左右;建设1个“石羊模式”(石羊肉鸡模式就是以石羊集团为龙头,采取“公司+农户”的订单模式,由集团与养殖户签订长期饲养合同,指导建设标准化肉鸡饲养圈舍,统一供雏、供料、供药、防疫、回收肉鸡)、存栏5000只肉鸡的圈舍需要投资15万元左右,超出了普通农户的投资能力;68%的调查对象反映疫病风险大是制约畜牧业发展的主要因素,51%的调查对象反映市场风险大是制约畜牧业发展的主要因素;随着新农村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城乡一体化发展、农业可持续健康发展等,环境污染已成为制约畜牧业规模化发展的主要因素。63份调查问卷反映贷款难是制约畜牧业扩大生产的最大障碍,70个规模场仅12家取得银行信贷。58份调查问卷反映用地难制约着畜牧业规模化的快速扩张。对高风险的养殖业缺乏完善的保险体系,例如母猪1000元保险政策与每头母猪3000元以上的成本价悬殊较大,不能有效保护农民的利益,畜牧业保险体系不健全。
农产品药物残留(兽药监管)整治措施
兽药残留又称药物残留,是指给畜禽动物使用兽药后储蓄和储存在动物的细胞、组织和器官内以及可食性产品中的药物或化学物的原形、代谢产物和杂质。广义上的兽药残留除了由于防治疾病用药引起外,也可由于使用药物添加剂、动物接住或食入环境中的污染物如重金属、霉菌毒素、农药等引起。兽药残留超标不仅可以直接对人体产生急慢性毒性作用,引起细菌耐药性增强,还可以通过环境和食物链的作用间接对人体健康造成潜在危害。,并影响我国养殖业的发展和走向国际市场。因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控制药物的残留。
现代养殖业日益趋向于规模化、集约化。使用抗生素、维生素、激素、金属微量元素等,成为保障畜牧业发展必不可少的一环。然而,由于科学知识的缺乏和经济利益的驱使、养殖业滥用兽药的现象普遍存在。滥用兽药的直接后果是导致兽药在动物性质品种的残留,摄入人体后影响人类的健康,动物性食品中的兽药残留对人的潜在危害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据广东省提供的一份报告说,广州市前年初对待宰生猪进行抽检,盐酸克伦特罗残留阳性率高达59.4%,广州近郊及顺德、增城、博罗和四会等地查处非法大量生产出售含盐酸克伦特罗的饲料添加剂。浙江省杭州、金华、嘉兴等地相继发生6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者相继出现脸色潮红、胸闷、新机等食物中毒现象。
前些年,我国畜产品开始进入国际市场,但由于药残超标而被木屑国家退货,销毁、甚至中断贸易往来。1990年出口日本的1万吨肉鸡,由于检出抗球虫药氯羟吡啶的残留量超标,要求我国政府销毁所有产品,给我国造成很大经济损失。同年出口到德国的蜂蜜由于农药“杀虫脒”残留超标而被退货,接着欧共体、美国、日本也相继拒绝进口我国蜂蜜,是我国蜂蜜在世界市场上的销售发生严重困难。1998年4月,从内地出口到香港的猪肉,其内脏食后导致17人中毒,其原因是内脏中含有违禁药物“盐酸克伦特罗”。日本曾于1994年和2002年两次制定法规,加强对我国出口到日本的鳗鱼及其制品的兽药残留的控制检查,使我国鳗鱼及其制品出口面临严重的挑战。此外,我国出口的畜禽产品还多次初现安眠酮、雌性激素、抗生素等药物残留而被取消出口的事件。我国的兽药安全使用工作尚属起步阶段,相应的配套法规还不够健全,检测方法及标准尚待完善,检测监控体系、执法体系和资金来源以及舆论宣传等都还从在一些问题,我国当前对动物性食品开展兽药残留的常规检测还有不少差距。由于兽药残留已经成为当前严重影响我国外贸出口和威胁人类健康的重要因素之一,提高全社会对兽药残留危害性的认识是十分重要的。
兽药残留的危害性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一般急、慢性毒性。兽药残留一般浓度很低,加上人们使用的数量有限,大多数药物不能由于残留引起急性毒性。但也有少数由于人吃了含有药物学残留的组织而发生急性中毒的报道,如1997年发生在香港的数人吃了含有盐酸克伦特罗的猪肺而发生急性中毒的事件,不久前又有数例报道。近年来在广东、浙江、四川也有吃了含盐酸克伦特罗的内脏而中毒的例子,其实早在1990年,西班牙就曾发生2起100多人的克伦特罗中毒事件。许多兽药和添加剂都有一定的毒性,如常用的氯霉素可引起再生障碍性贫血,氨基糖苷类有较强的肾毒性等,若果长期使用含有这些药物的食品就可能产生慢性毒性作用,但由于缺乏这方面的研究,诊断上也有一定困难,故尚未有这方面的报道。
2.特殊毒性。现已发现许多兽药具有致畸、致突变或致癌作用(简称“三致”作用),如此激素、硝基呋喃类、奎恶啉类的卡巴氧、砷制剂等都已被证明具有致癌作用,许多国家都已禁止这些药物用以食品动物。1988年美国国家毒理研究中心报道,大剂量的黄胺二甲嘧啶(SM2)可以引起大鼠的甲状腺癌和肝癌的发病率大大增加。直接饲喂大剂量SM2颗致癌症,担任直接吃含SM2残留的动物性食品是否引起癌症,则未有报道。为慎重起见,有的国家已禁SM2用于泌乳奶牛。
3.激素样作用。70年代以前,许多国家均将雌激素或同化激素用作畜禽的促生长剂,后来发现雌激素具有致癌作用,先后禁止用作促生长剂。但目前我国非法使用这类药物于畜禽、水产养殖的情况时有所闻,如果吃入含有这类药物的产品,则可能干扰人的正常激素分泌功能。值得引起注意。
4.过敏反应。许多抗菌药物如青霉素、四环素类、磺胺类等均具有抗原性,可引起人们的过敏反应,这些药物全身或局部用药后,均可从乳汁排出,敏感的人喝了含有青霉素的牛奶便可出现过敏反应,带来严重的后果。
5.对人类胃肠道微生物的影响。国外近年许多研究认为。由抗菌药残留的动物食品,可以对人类胃肠道的正常菌群产生不良影响,部分敏感菌受抑制或杀死,致使平衡破坏,有些条件性致病菌(如大肠杆菌)可能大量繁殖,或体外病原的侵入,损害人类健康。MOKHTAR(1998)报道,感染血吸虫的27位人(24男,3女)在用吡喹酮治疗前后对结肠的菌从进行了评价,在治疗后的48小时,需养菌和类大肠杆菌计数有显著增加,一周后恢复正常。这种变化被认为是由于药物对肠道的主要厌氧菌从大量繁殖。这种菌从的扰乱可能使免疫机能已遭到损害的血吸虫病人进一步产生并发症。
6.造成人类病原菌耐药性的增加。抗菌药物在动物性食品中的残留可能使病原菌长期接住这些低浓度药物,从而产生耐药性;另一方面,食品动物使用低剂量抗菌药物作促生长剂时容易产生耐药性。1997年10月WHO在德国召开了“首次抗生素应用于食品性动物后对人类医疗影响”的国际研讨会,与会专家一致认为食品性动物长期低剂量使用抗生素会增加耐药性,并且细菌的耐药基因可以在人群中细菌、动物群众细菌和生态系统中细菌间互相传递,由此可导致致病菌(沙门氏菌、肠球菌、大肠杆菌)产生耐药性而引起人类和动物感染性疾病治疗的失败。关于动物病原耐药菌的耐药基因能否传递人类病原的耐药菌问题一直存在争论,但近年来的研究已证明耐药基因可以互相传递。据Hunler(1992,1994)报道,他从应用阿普拉霉素多年的猪场的仔猪粪便、周围环境、牛舍、牧场主的粪便中分离到对阿普拉霉素耐药的大肠杆菌,这些耐药菌株中都含有一个相似的大约为62kb的编码对阿普拉霉素耐药的治粒,而且这些治粒可以互相传递。(这个发现为动物仅用人类医疗药源、为开发收益专用的抗菌药提供了理证和实证的依据)。
农产品药物残留(兽药监管)整治措施
全县农产品抽检合格率稳定在98%以上,对不合格样品追根溯源查处率达到100%,确保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链条式质量安全问题,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和大家分享的 农产品药物残留整治措施资料,欢迎参阅。
篇一
为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用药和非法添加行为,守住农产品质量安全底线,确保人民群众农产品消费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
1.新型农产品生产主体标准化入户率、安全用药培训率、农产品质量安全告知率、质量安全承诺书签订率均达到100%。
2.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质量管控措施建立、生产档案和用药记录落实实现全覆盖。
3.违法案件线索核查率、违法案件依法处理率、涉嫌犯罪的向公安机关移交率达到100%。
4.全县农产品抽检合格率稳定在98%以上,对不合格样品追根溯源查处率达到100%,确保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链条式质量安全问题,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5.告知承诺制度、定期巡查制度、问题隐患清单制度、飞行检查制度、网格化监管制度一步完善。
6.第三方测评群众满意度达到75%以上,社会共治氛围进一步形成。
二、整治重点
(一)?利剑1号?行动:以蔬菜、水果为重点产品,开展果蔬产品专项整治,全面排查生产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户,严厉打击生产过程中违法使用66种禁用农药的行为,采收时不遵守安全间隔期制度造成农药残留超标的行为,在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未按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的行为。(农业股牵头,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植保站依据职责做好相关工作,整治方案见附件1)
(二)?利剑2号?行动:以禽蛋、猪肉、牛肉、羊肉为重点产品,开展畜禽产品专项整治。一是开展蛋禽用药专项整治,以蛋禽规模养殖场(小区)为重点对象,严厉打击蛋禽养殖过程中违法使用禁用药品、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兽药、使用未批准在产蛋期使用的药物、使用未批准的农药类杀虫剂、不执行休药期规定、销售残留超标禽蛋等行为。二是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以年出栏10-100头的肉牛养殖场(户)、年出栏20-200只肉羊的养殖场(户)、生猪屠宰企业为重点对象,严厉打击在养殖、交易、运输、屠宰过程中非法添加和使用?瘦肉精?等禁用物质行为。三是开展畜禽屠宰专项整治,严查未按规定落实屠宰环节非洲猪瘟自检和官方兽医派驻制度,生猪私屠滥宰、屠宰病死猪、注水注药等行为。(畜牧科、屠宰办牵头,疫控中心、动监所配合,整治方案见附件2、3、4)
三、主要措施
(一)规范种植养殖屠宰行为。一是落实种植养殖主体责任。全面实施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健全告知承诺制度。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向农产品生产主体发放《农产品质量安全告知书》、农产品生产主体要签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农产品上市要开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两书一证?覆盖率要达到100%。二是落实屠宰企业主体责任。督促屠宰企业全面落实生猪入场查验登记、待宰静养、?瘦肉精?自检、非洲猪瘟自检、肉品品质检验、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车辆清洗消毒等制度。规范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样品处置,严禁相关生猪及其产品流入市场。三是加强档案管理。督促农产品生产企业、合作社落实生产记录制度,完善种植养殖用药档案;指导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小农户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建立健全用药记录。四是强化科学用药。积极推进诚信生产经营,组织安全用药宣贯培训,严格落实安全间隔期、休药期制度。加快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应用,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病虫防治专业化服务组织为重点,培训一批科学用药技术骨干,提升科学选药用药能力。
(二)加强风险隐患排查。一是加强日常巡查检查。依托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追溯平台,强化日常监管,完善监督检查日志。县农业农村局开展拉网式排查,重点整治投入品使用不规范、生产档案不完善、禁限用农兽药使用和安全间隔期休药期规定不落实等问题;乡镇监管站要落实网格化监管,明确监管责任人,对规模生产主体每季度至少巡查检查一次;村级协管员对小农户开展巡查指导和宣传引导。二是明确检查重点。要以农业农村部发布的《重点关注品种及参数清单》(附件6)为参照,重点检查投入品采购和使用记录、是否有超范围超限量使用农兽药和饲料添加剂情形、农兽药安全间隔期休药期执行情况、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三剂?使用情况、养殖环节是否使用未批准的农药类杀虫剂、投入品贮存库是否有违禁物质。三是建立问题隐患清单制度。对排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能立即整改的要马上整改到位;一时难以完成整改的,要做到整改措施、责任、时限?三落实?,台帐管理,限期销号;对问题较大的生产主体开展?回头看?,固化排查整治成果,确保风险隐患真正消除,防止出现反弹。
(三)加大监督抽查力度。要按照?双随机?要求科学制定监督抽查计划,对于监测合格率较低主体以及风险隐患高、问题突出的农产品,提高监督抽查比例。县农业农村局要对辖区内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集中连片产区的重点产品开展监督抽检。严格不合格产品后续处理,及时销毁或无害化处理问题产品,依法处理相关企业和责任人,做到依法查处率100%,涉嫌犯罪的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开展飞行检查。采取?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方式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飞行检查。根据风险监测中发现的问题隐患、媒体报道和群众投诉举报的质量安全问题、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确定检查区域,随机选择检查对象,重点检查质量安全控制措施落实情况,生产过程规范性以及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要制定严密细致的工作方案,突出检查重点,确保飞行检查的严肃性、针对性、实效性。检查结束后要及时向检查对象通报检查结果,督促整改,加强跟踪督办,严格落实属地责任、监管责任、主体责任。飞行检查发现带有普遍性、行业性的重大隐患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按程序上报。
(五)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对通过各种渠道获得的违法案件线索,要紧盯不放,发现一个,查处一个,及时核查率达到100%,情况属实的违法案件依法处理率达到100%,对涉嫌犯罪的向公安机关及时移交率达到100%。对禁限用农兽药使用、非法添加、私屠滥宰、销售病死畜禽等重点问题,省市农业部门将对各地查处情况实施督办,坚决做到?五不放过?(问题产品的来源和去向没有查清的不放过;涉嫌单位责任没有查清的不放过;问题产生原因查找不全面、不透彻的不放过;对相关责任单位查处不到位的不放过;后续整改防范措施不落实的不放过)。完善检打联动、行刑衔接、联合惩戒机制,推进监管、监测、执法工作?三同步?,用足用好行政处罚手段,追根溯源处罚到人,对突破底线、触碰红线、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行动结束后,省农业农村厅将集中曝光一批重大农产品安全案件,形成整治行动的强大声势,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六)加大宣传培训力度。要充分利用互联网、微信微博、手机客户端等新媒体以及报纸、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做好宣传工作,发动群众广泛参与?利剑?行动。通过组织安全用药宣贯培训,普及农资科学选购、使用知识及绿色种养技术,做到国家法律法规、禁令宣传到每个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在主要农产品生产场所宣传禁用药物和非法添加物质名单、常规用药名单和使用规范等,提高种植养殖者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其严格落实用药要求和安全间隔期休药期制度,辨识国家批准的正规农药兽药,拒绝购买和使用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停用药品、假兽药以及其他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等存在安全隐患的投入品。
四、实施步骤
(一)部署启动阶段(2020年6月上旬前)。确定任务分工,研究制定行动方案,对专项整治?利剑?行动进行全面动员部署。
(二)排查整治阶段(2020年6月中旬至11月上旬)。围绕?利剑?行动,全面排查问题线索,打出一套风险排查、监督抽查、执法检查的专项整治?组合拳?,严打重惩、打出声威、形成震慑、营造氛围,着力消除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和行业?潜规则?。
(三)指导督促阶段(2020年9月)。省市开展指导调研,强化责任落实,督促?利剑?行动措施落实落地落细,对省市提出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到位,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四)总结提升阶段(2020年11月中旬至12月上旬)。总结?利剑?行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提炼形成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有效监管模式,推动建立长效机制。
五、整治分工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股负责?利剑?专项整治行动总方案制定、风险监测、风险会商、信息汇总、宣传及综合协调工作;农业股、畜牧股、屠宰办分别负责?利剑1号?行动、?利剑2号?行动行动分方案的制定,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本行业专项整治行动;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负责农产品监督抽查、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查处组织协调工作。
(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在县域内具体实施,针对不同的监管对象和监管内容,突出整治重点,分工包片,将整治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单位、到个人。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在对监管对象进行检查时,利用配发的移动监管终端开展工作,并将监管信息及时上传至省级监管追溯平台,实现监管工作实时化、痕迹化管理;汇总现场检查情况,建立现场检查台账,发现问题隐患限期进行整改。
(三)地方渔业主管部门在养殖环节发现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等物质中属于兽药但未经审查批准的,应依法按照假兽药处理,要及时查处违法使用假兽药行为,并将相关生产经营企业信息和线索移交当地农业综合执法部门,农业综合执法部门组织对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其他不属于兽药的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等物质存在安全隐患的,地方渔业主管部门跟进开展监督抽查,查处违法使用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行为,并将相关生产经营企业信息和线索移交其他相关部门。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业农村局在本地疫情防控总体部署下,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风险等级,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基础上开展?利剑?行动。农业农村局主要领导亲自过问、主动协调,分管领导要靠前指挥,加大经费投入,强化条件保障,把?利剑?行动作为当前的重点工作予以推进,切实落实监管责任。强化?发现问题是业绩、解决问题是成绩?的工作理念,坚持问题导向,标本兼治,积极发现问题隐患,及时查处解决。今年继续把发现问题、查办案件数量纳入相关考核。
(二)加强协调配合。农业农村局要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会商研判、联合办案协作机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农业综合执法部门与农业股、畜牧股、屠宰办、渔业股要相互协作、共同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股要牵头抓总、统筹协调,强化问题发现、监管和预警通报,农业综合执法部门要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作为重点任务,农业股、畜牧股、屠宰办、渔业股要加强生产过程安全用药的培训指导、监管等质量安全管理。
篇二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为进一步加强养殖环节兽药(渔药)安全使用监管,保障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和养殖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畜牧法》《渔业法》)《兽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兽药(渔药)安全使用监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兽药(渔药)使用监管做好养殖环节兽药(渔药)使用监管,确保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是农业农村部门的重要职责。近年来我省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持续开展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行动、水产品兽药残留及非法投入品专项整治行动,兽药(渔药)使用不断规范,但受多种因素影响,兽药(渔药)使用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使用违禁物质及假兽药(渔药)、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兽药(渔药)、兽药(渔药)使用未规范执行休药期、未规范使用兽用处方药等,这些问题将直接影响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各地要认真贯彻《畜牧法》《渔业法》《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落实主体责任为核心,以整治突出问题为重点,以转变养殖方式为导向,实施系统、全面、综合治理,切实提高健康养殖水平,提升兽药(渔药)使用及药物残留管控能力,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二、进一步加强养殖档案管理根据《畜牧业法》《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等要求,畜禽养殖场户应当建立养殖档案并及时如实记录,养殖档案内容须包括: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检疫、免疫、消毒情况;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直联直报信息平台备案情况;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水产养殖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及水产原良种场应建立养殖档案并及时如实记录,档案内容包括:水产养殖苗种放养记录、生产记录、投入品采购记录、用药记录、销售记录、质量安全培训记录等。
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依托养殖污染防治和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中建立的网格化管理体系,定期不定期对畜禽养殖场养殖档案记录情况检查核实,督促养殖业主落实好有关规定,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理。
三、严格规范兽药(渔药)使用行为各地要督促指导广大养殖场户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有关要求,从合法正规的兽药生产、经营企业购买兽药产品并索取保存相关凭证;购买时要查看外包装的相关标识,可通过?国家兽药综合查询?手机APP扫描产品包装上的?二维码?,重点查看兽药产品批准文号、作用用途(适应症)、用法用量、生产企业、生产日期等信息是否齐全,也可登录中国兽药信息网(.cn)的?国家兽药基础数据库?查询核实所购产品的批准信息;购买兽药后要按照标签说明书的要求存储兽药。养殖场户要建立兽药供应商审核制度,兽药供应商应为兽药经营GSP企业或兽药生产GMP企业;养殖场户不得采购禁用药品、人用药品、原料药、假劣兽药等。
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应按照《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配备执业兽医或乡村兽医人员,在兽医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科学、合理地使用兽药,严禁滥用兽用抗菌药物。各地要督促并指导养殖场户建立用药记录档案,严格按照兽药产品标签说明书用药,禁止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兽药,并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切实维护动物健康和动物源性食品安全。
四、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各地要强化养殖场户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加强对养殖场户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发放兽药(渔药)安全使用政策宣传挂图和明白纸,将安全用药知识宣传落实到辖区每一个场户。要切实提高养殖场户兽药(渔药)安全使用意识,引导其根据预防和治疗动物疫病的实际需要合理、规范、安全用药,要重点宣传农业部公告第278号、第2292号和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94号、第250号等关于兽药休药期和禁用药物的规定要求。建立养殖场户承诺制度,各县(市、区)或乡镇管理部门要与辖区内所有规模养殖场户签订兽药(渔药)安全使用承诺书,落实养殖场户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保障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
五、不断加大兽药(渔药)使用监管力度各级农业农村管理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把加强兽药(渔药)使用监管工作作为一项长期重点任务,要充分调动养殖、饲料、兽药、动物卫生监督、农业综合执法等各方面力量,形成监管合力,提升监管效能。要将监管责任落实到每一个环节、每一个单位,建立健全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失职、渎职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各地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开展兽药(渔药)使用环节拉网检查,尤其对使用禁用药品、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兽药(渔药)、使用原料药和人用药、不执行休药期、不规范填写用药记录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立案查处。
各地要认真执行检打联动制度,加大现场检查和对养殖场户采购的兽药(渔药)及畜禽水产品的抽样检测力度,发现不合格产品要一查到底,快速处置,严格执法。对符合纳入四川省农产品生产主体质量安全?重点监控名单?和?黑名单?情形的,要纳入名单管理;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要通过公开通报、媒体宣传、网络公示等形式曝光典型案例,形成对违法行为的高压震慑,要集中力量依法严肃查处一批典型案件并予以公开曝光,在社会上形成良好的严打震慑氛围。各地要建立信息通报共享机制,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跨地区违法违规行为线索,要及时通报相关地区。性质恶劣、影响面大的违法行为,还要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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