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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农药检定所的机构设置

一、办公室(加挂人事处、党委办公室牌子)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的机构设置

1. 协助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承担所内外综合协调工作。2. 负责以所名义召开的有关会议和所内会议的组织和会务工作。3. 负责起草工作计划、总结报告及有关综合材料;组织拟订所内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4. 负责公文运转、文件审核、档案管理、印章管理,以及所内事项的督办工作。5. 负责人事管理、劳动工资管理、社团管理、离退休老干部服务、职工培训等工作,承办职工出国政审。6. 负责党委、纪委日常工作,协助群团组织开展工作。7. 负责应急、宣传、保密、信访、安全、车辆管理等事务;政府采购和固定资产管理。8. 归口管理农药标准工作。9. 承办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二、计划财务处1. 拟订农药检定体系建设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2. 承担基本建设、财政预算项目的编制、申报及监督执行。3. 负责科技项目管理,组织申报科技成果。4. 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5. 负责政府采购计划编制、资金使用监管。6. 负责单位财务日常管理。7. 承办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三、药政管理处1. 起草农药登记管理配套规章、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2. 组织开展农药登记审评;农药风险与效益评估。3. 负责农药登记试验审评;指导农药登记试验备案。4. 负责农药登记标签核准。5. 负责农药登记资料管理。6. 组织指导农药登记初审;组织开展农药登记咨询培训。7. 承担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具体工作;农药登记证印制和发放的具体工作。8. 承办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四、质量审评处1. 拟订农药登记产品化学试验技术标准和规程。2. 负责农药登记产品化学资料的审评;承担农药登记产品质量标准的审核。3. 组织农药登记试验样品检测、封样;管理农药标准品。4. 负责组织开展农药相同产品登记认定。5. 开展农药登记产品化学验证试验。6. 承担农药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仲裁检验、药害样品检测。7. 开展农药质量标准、检测技术培训。8. 负责国家农药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日常工作。9. 承办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五、药效审评处1. 拟订农药登记药效试验技术标准和规程。2. 拟订小宗作物用药登记规范并组织实施。3. 拟订生物农药登记管理规范并组织实施。4. 负责农药登记药效资料的审评。5. 组织开展农药登记药效验证试验。6. 参与农作物药害事故技术鉴定。7. 组织开展农药登记药效试验技术培训。8. 承办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六、残留审评处1. 拟订农药登记残留试验技术标准和规程。2. 负责农药登记残留资料的审评。3. 组织拟订农药残留限量标准、检测方法和检验规程;拟订农药合理使用准则。4. 组织开展农药登记残留验证试验。5. 协助开展农副产品中农药残留监测。6. 承担农副产品中农药残留样品检测和仲裁检验。7. 组织开展农药残留标准、检测技术培训。8. 承担国家农药残留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工作。9. 承办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七、毒理审评处1. 拟订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技术标准和规程。2. 拟订卫生用农药登记管理规范并组织实施。3. 负责农药登记毒理学资料的审评。4. 负责农药对接触人群健康影响的评价。5. 组织开展农药登记毒理学验证试验。6. 参与农药人畜中毒事故调查。7. 组织开展农药毒理学试验技术培训。8. 承办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八、环境审评处1. 拟订农药登记环境试验技术标准和规程。2. 负责农药登记环境资料的审评。3. 组织开展农药登记环境验证试验。4. 参与农药使用环境事故技术鉴定。5. 组织开展农药使用环境影响监测与评价。6. 组织开展农药环境试验及检测技术培训。7. 承办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九、再评价登记处1. 拟订再评价登记政策规定及相关技术规范。2. 拟订已登记农药再评价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3. 拟订农药禁限用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4. 承担农药续展登记具体工作。5. 组织开展已登记农药的有效性和安全性跟踪监测。6. 负责农药使用事故信息收集和分析。7. 承办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十、监督管理处1. 拟订农药监督管理法规及配套规章并协助组织实施。2. 承担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考核和日常管理;协调农药良好实验室规范(GLP)体系建设。3. 协助开展农药市场监督抽查。4. 指导地方开展农药经营许可管理,组织培训农药经营人员。5. 协助受理农药投诉举报,参与处理农药使用事故。6. 协助查处农药违法案件,承办农药案件听证、复议、应诉等具体工作。7. 承办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十一、国际交流与服务处1. 拟订农药登记进出口规范并组织实施。2. 拟订出国(境)计划并组织实施。3. 参与有关农药国际公约谈判和履约工作。4. 拟订进出口农药登记管理名录。5. 组织办理农药进出口登记管理放行通知单。6. 组织开展农药登记管理国际交流;申报并实施国际合作项目。7. 跟踪研究国际农药管理政策;开展国际农药管理政策技术交流和服务。8. 承办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十二、药情信息处1. 拟订农药检定系统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2. 承办农药政务信息公开。3. 组织开展农药生产、经营、使用调查和分析。4. 负责农药审批办公自动化系统、中国农药信息网、农药信息数据库建设及维护;承担网络涉密安全工作。5. 负责农药舆情监测;协助开展新闻宣传工作。6. 负责技术资料和图书期刊管理工作。7. 承办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十三、食品法典农药残留标准委员会(CCPR)秘书处办公室(简称CCPR秘书处办公室)1. 拟订CCPR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2. 筹备和承办CCPR年会。3. 负责跟踪收集食品法典(CAC)及各国农药残留标准制定动态,开展国内外农药残留标准比较研究。4. 负责收集CCPR各成员评议意见,参与CAC相关议题的研究。5. 承担农药残留贸易措施官方评议。6. 负责秘书处日常工作。7. 完成秘书处及CCPR主席交办的其他工作。

(1) 农药生产企业生产高毒剧毒农药应当符合国家农药工业的产业政策,并依法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

(2)农药生产企业销售高毒剧毒农药,应当设立高毒剧毒农药销售专柜,建立专用购销台帐,详细记录购进单位、时间、数量和购买者的有效身份证明、****、住所、购买品种、时间、数量以及使用作物和防治对象等。

(3)高毒剧毒农药经营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控制。。

(4)有与经营的高毒剧毒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5)有与经营的高毒剧毒农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安全防护措施和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措施;

(6)有与经营的高毒剧毒农药相适应的规章制度;

(7)有与经营的高毒剧毒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

(8)符合规划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经营者,依法取得安监、工商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定点经营高毒剧毒农药。

(9)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和政府规定在特定区域内禁止使用的农药。除高毒剧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高毒剧毒农药。

(10)禁止流动商贩非法经营农药。

(11) 从事高毒剧毒农药经营的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农药知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技术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

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一)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投入保障机制。要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建议政府把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积极开展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体系建设。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制修订、农产品认证、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和综合示范区的建设等工作顺利进行。

(二)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激励约束机制。按照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工作地方政府负总责的要求,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奖励。对因工作不利和失误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三)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机制。新闻媒体要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信息和法律法规进行经常性的宣传,提高公众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农牧部门要定期通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印发宣传资料、组织培训、送科技下乡、开展农资打假和无公害生产示范等形式,引导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引导消费者安全消费,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落实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职责。要按照省、市农牧部门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乡镇对县、村对乡镇的工作责任制,并明确乡镇办事机构,配备好乡镇、村、组农产品质量监管人员。各乡镇要认真开展宣传发动,将各项任务落实到村组、市场和生产基地。对工作不力、出现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甘肃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督。农牧部门要会同工商、质监、环保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甘肃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查处产地环境污染源和农业环境污染事故;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管,重点查处违禁使用农业投入品,未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档案、农业投入品经营档案等行为的整治;加强认证后的农产品质量监管,加强农产品认证标志管理,严厉打击假冒、伪造等违法使用农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行为,维护认证产品的市场信誉;加强对进入市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积极查处违法生产经营不合格农产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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