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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未来一周降温又降雨,干旱是否有望缓解?还有哪些信息值得关注?

湖南此次降雨对于干旱有一定的缓解,但是对于干旱的破坏程度还是没有得到解决。

湖南未来一周降温又降雨,干旱是否有望缓解?还有哪些信息值得关注?

干旱地区适合种植什么?

干旱地区可以种植大米、糜子、高粱、白芝麻、花生仁、蔬菜是指一种绿色植物或食用菌,可以烹饪并成为食物。蔬菜是许多人日常饮食中不可缺少的成分之一。蔬菜可以为身体提供各种营养,如维生素和矿物质。身体所需的90%的VC和60%的VA来自蔬菜。此外,蔬菜中含有多种植物化学物质,被许多人认为是健康的合理成分。目前,蔬菜和水果中的营养素可以有效预防各种化学物质的扩散和疾病。

如何防止干旱?

防治干旱的途径是种植树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水利,做好农田的基本建设。一方面,我们应该认识到水对绿色植物生活的极端重要性,也应该认识到我国温带季风气候的特点是降水分布不均、习惯性洪水灾害和干旱。提倡农业节水灌溉,提高水力利用率。洪水灌溉不仅会消耗宝贵的水源,而且会继续带来不利影响。喷灌设备、灌溉、地下灌溉等优良方法可以节约大量水源,实际效果更好,不会太多或太少。它还可以选择覆盖和免耕技术,采用耐旱品种,改革和创新种植体系。

干旱是指高温、低环境湿度、作物快速蒸发和缺水,根系吸湿需求高。虽然土壤中有足够的水分,但没有时间消化和吸收,导致水分不平衡甚至损坏。例如,夏季下午容易发生天气干旱。生理干旱是由于其他不利条件或不合理的农业科学技术对策而造成的体内水分失衡,造成危害。如果土壤温度过高或过低,会影响根系的吸水性,使用过多的有机肥料,导致幼苗燃烧。干旱的危害对播种期、临界水分期和作物需水期的影响较大,导致发芽不完整、不均匀,影响精子和卵子的结合和灌浆的整个过程。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04)

湖南省主要的农作物有水稻、油菜、棉花等,小麦是我国北方地区主要的粮食作物、甜菜是我国北方地区主要的糖料作物,花生主要分布在山东省和河南省,谷子主要分布在黄土高原地区.

故选:D.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必须遵守本办法。

长江湖南段、洞庭湖以及其他省界江河、湖泊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和水害的防治,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第四条 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水资源、水工程和节约用水的义务,对破坏水资源、污染水环境、损坏河道和水工程设施的行为有权检举。第五条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规划。区域规划应当服从流域规划,专业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第六条 全省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和跨设区的市、自治州的江河、湖泊,以及省人民政府确认的其他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以外的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按照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七条 治涝、山洪灾害防治、灌溉、航运、供水、水力发电、竹木流放、渔业、水资源保护、节约用水等专业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征求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防洪规划、水土保持规划的编制、批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 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以及第七条所规定的专业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经批准的规划需要修改时,必须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第九条 洞庭湖、湘江、资江、沅江、澧水干流和汨罗江、新墙河以及省人民政府确认的其他重要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他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 水功能区划定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主要河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设置水资源质量监测断面,对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相关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控制污染物排放,改善水质,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第十一条 在洞庭湖和湘江、资江、沅江、澧水干流及大型水库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在其他江河、湖泊、水库、人工水道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置排污口或者新建有污染的项目,现有污染项目应当限期治理。第十二条 开发利用江河、湖泊、水库水资源,应当按照水法规定的原则,做到公平有序,并符合水功能区划,服从防洪安全和水工程运行安全的需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依法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应当符合规划,有计划地组织进行。开发利用权可以通过招标或者拍卖等方式取得。第十三条 建设水工程,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符合流域综合规划。

在洞庭湖、湘江、资江、沅江、澧水干流和汨罗江、新墙河以及省人民政府确认的其他重要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在跨县、市(区)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在不跨县、市(区)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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