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圳、水渠、堤坝的区别
水圳是人工修建的用来灌溉农田的水利体系,也兼有泄洪的功能.
水渠是人工开凿的水道,有干渠、支渠之分.干渠与支渠一般用石砌或水泥筑成.重要用于农田灌溉,没有泄洪功能.
堤坝:堤和坝的总称,也泛指防水拦水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没有灌溉的功能.
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刑法第276条),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破坏生产经营罪的认定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生产经营的正常活动;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三条 国家对水工程实施保护。国家所有的水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管理的水工程,由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水工程,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划定工程保护范围和保护职责。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属于违法行为。如造成严重后果,构成法定条件的,则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规定:
第二百七十六条 破坏生产经营罪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电力部关于加强农田水利设施管理工作报告的通知》第五条:
加强法制,严禁破坏水利工程设施。
(一)要通过各种方式,大力宣传保护农田水利设施的重要性,使广大干部、群众自觉维护农田水利设施。
(二)司法、公安部门对非法侵占、破坏和盗窃水利设施的,要认真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惩办。
(三)对当前水利设施破坏严重的地区,建议由省或县以政府名义发出布告,明令禁止,并选择一些大案、要案,依法惩处,以刹住破坏水利设施的歪风。
(四)各地可根据需要,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在大型水利工程设立公安机构,其人员编制和经费由水利部门调剂解决,公安业务受当地公安机关领导。
(五)今后新建各项基本建设,凡是有损已建水利工程设施和效益的,应事先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协商,并负责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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