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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类药物残留很严重,应该如何进行处理呢?

一、综合预防鱼病,尽量减少用药机会

1.加强饲养管理,提高鱼体抵抗力。

鱼类药物残留很严重,应该如何进行处理呢?

鱼病处理应以预防为主。如何预防,关键在于平时的健康养殖,这其中包括清塘消毒、科学投饵、合理施肥、调节水质、定期防病、优化环境、强化管理等相关内容,把握这些关键内容和技术,完全可以控制或减少鱼病的发生和危害。根据鱼类不同生长阶段的生长需要,投喂优质的鱼饲料,进行科学的饲养和管理,提高鱼类机体对病害的抵抗能力,依靠鱼类自身的免疫力防止病菌的侵入,从而达到不用药或少用药的效果。

2.优化养殖环境,严防疫病传播。

水产养殖场的确立要符合鱼类防疫要求,其选址、设计应选择无工业污染、水源稳定、水质清新、环境安静、背风向阳的地方,严防工农业污染对鱼类的危害。加强养殖过程中的投入品的管理,如苗种、饲料、渔药等。另外,利用生物修复技术,大力发展各种益生菌和微生态制剂,运用生物的方法来降解水体中的有机物和毒物,使水域环境得到改善和修复。

?3.实行免疫接种,控制疫病流行。

对某些传染病要进行疫苗接种,及时免疫,定期驱虫,达到有效控制疫病流行的目的。

二、准确诊断病症,严格实行规范用药

1.正确诊断,对症下药。

鱼病发生的原因很多,总的来说,有病原、寄主、环境三种主要因素,三个因素相互作用失去平衡,就会引起鱼类发病。要想达到治病的目的,首先应该分析、研究其病因,才能不致贻误病情,及时诊治。?

?2.规范操作,科学用药。

治疗鱼类疾病要在有资质的鱼医指导下规范用药,选择成本低、效果好、副作用小的渔药按规定剂量使用。有的养殖者由于对养殖水体体积计算不准确,或者用药数量上不标准,造成用药不足或者过量。用药不足,达不到治疗效果,浪费资金;用药过量,超过鱼类耐受程会造成死亡,且浪费投资,还会增强鱼类耐药性,给今后的防治带来困难。

3.做好记录,积累经验。

治疗鱼病,必须填写“用药记录”,其内容包括药物名称、用药方式、剂量及停药日期等,既可以规范用药规程,又可为来年的治疗积累经验。

三、坚持选药原则,确保渔药高效低毒

尽量使用安全无毒或低毒渔药。治疗和预防疾病用药,均应选择通过质量认证的渔药和饲料厂家生产的产品,尽量使用高效、低毒、无公害、无残留的“绿色渔药”,最大限度地降低药物残留和中毒等不良反应。?

水产外用消毒和杀虫药注意事项

第十五条 使用渔用饲料应当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渔用饲料安全限量》(NY5072—2002)。鼓励使用配合饲料。限制直接投喂冰鲜(冻)饵料,防止残饵污染水质。

禁止使用无产品质量标准、无质量检验合格证、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禁止使用变质和过期饲料。

第十六条 使用水产养殖用药应当符合《兽药管理条例》和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渔药使用准则》(NY5071—2002)。使用药物的养殖水产品在休药期内不得用于人类食品消费。

禁止使用假、劣兽药及农业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其他化合物和生物制剂。原料药不得直接用于水产养殖。

第十七条 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水产养殖用药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或在水生生物病害防治员的指导下科学用药。

水生生物病害防治员应当按照有关就业准入的要求,经过职业技能培训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

第十八条 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水产养殖用药记录》(格式见附件3),记载病害发生情况,主要症状,用药名称、时间、用量等内容。《水产养殖用药记录》应当保存至该批水产品全部销售后2年以上。

第十九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加强水产养殖用药安全使用的宣传、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

第二十条 农业部负责制定全国养殖水产品药物残留监控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殖水产品药物残留的监控工作。

第二十一条 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养殖水产品药物残留抽样检测。

水产外用消毒和杀虫药注意事项渔药生产与使用常识

1、杀藻药物:所有的杀藻药物在缺氧状态下均不能使用,还则会加速泛塘。

2、菊脂类杀虫剂:菊脂类杀虫剂在水质清瘦、水温低时(特别是20℃以下),对鲢、鳙、鲫的毒性大;如沿池塘边泼洒或稀释倍数较低时,会造成鲫鱼或鲢鱼死亡。虾蟹类禁用。菊脂类或有机磷药物:除生物菊脂外,其余种类不得用于甲壳类动物。

3、含氯、溴消毒剂:当水温高于25℃时,按正常用量将含氯、溴消毒剂用于河蟹,会造成死亡(在室内做试验则可能不会死),死亡概率为20~30%。在水质肥沃时使用会导致缺氧泛塘。

4、杀虫剂(敌百虫除外)或硫酸铜:当池塘水深大于2米,如按面积及水深计算用药量,并一次性使用时,会造成鱼类死亡,死亡概率为10%左右。早春、特别是北方地区,鱼体较弱,按正常用药量用药,会发生鱼类死亡,特别是鲤鱼的死亡率会达到5~10%,且一旦造成死亡,将会造成较大损失。

5、敌百虫:虾蟹、淡水白鲳、鳜鱼禁用;加州鲈、乌鳢、鲶鱼、胡子鲶、大口鲶、斑点叉尾鮰、虹鳟、海水章鱼、宝石鲈慎用。

6、阿维菌素溶液:按正常用药量或稍微加量或稀释倍数较低时使用,或泼洒不均匀,会造成鲢和鲫鱼的死亡。海水贝类在泼洒不均匀时,易导致死亡。内服时,无鳞鱼或乌鳢会出现强烈的毒性。阿维力素、伊维菌素:内服时,无鳞鱼或乌鳢会出现强烈的毒性。

7、内服杀虫剂:早春,如按体重计算用药量,会造成吃食性鱼类的死亡,概率为10~20%。

8、外用杀虫剂:当水质恶化或缺氧时,应禁止使用外用消毒剂、杀虫剂。施药后48小时内,应加强对施药对象的观察,防止造成继发性水体缺氧。

9、辛硫磷:对淡水白鲳、鲷毒性大。不得用于大口鲶、黄颡等无磷鱼。

10、碘制剂、季铵盐制剂:对冷水鱼类如大菱鲆等有伤害,并可能致死。

11、一水硫酸锌:用于海水贝类时应小心,有可能致死,特别注意使用后缺氧。

12、代森铵和代森锰锌:不可用于鳜鱼。用后易导致缺氧,使用后应注意增氧。

13、维生素C:不能和重金属、氧化性物质同时使用。

14、硫酸铜、硫酸亚铁:贝类禁用,用后注意增氧,瘦水池塘、鱼苗塘适当减量使用;30日龄内的虾苗禁用。广东鲂、鲟、乌鳢、宝石鲈慎用。

15、硫酸乙酰苯胺:用后注意增氧,珍珠、蚌类等软体动物禁用;放苗前要试水;鱼苗及虾蟹慎用。

16、硫酸铜:不能与生石灰同时使用,当水温高于30℃时,硫酸铜的毒性增加,硫酸铜的使用剂量不得超过300克/亩×米水深,否则可能会造成鱼类中毒泛塘。烂鳃病、鳃霉病不能使用。鳜鱼禁用。

17、高锰酸钾:斑点叉尾鱼回、大口鲶慎用。

18、阳离子表面活性消毒剂:若用于软体动物,轻者会影响生长,重者会造成死亡。海参不得使用。

19、盐酸氯苯胍:若做药饵拌得不均匀,会造成鱼类中毒死亡,特别是鲫鱼。

20、季铵盐碘:瘦水塘慎用。

21、海因类:含溴制剂有效成份大于20%的,在水温超过32℃时,若水体内3天累计用量超过200克/亩×米,会造成脱壳期甲壳动物死亡。

22、甲苯咪唑溶液:按正常用量,胭脂鱼会发生死亡;淡水白鲳、斑点叉尾鮰敏感;各种贝类敏感。无鳞鱼慎用。

23、鳜鱼过敏药:鳜鱼对敌百虫、孔雀石绿、硝酸亚汞十分敏感,按常规用药,往往会导致全池死鱼。因此,在鳜鱼池中不宜使用这些药物。

24、青虾过敏药:青虾对二二三乳剂、甲胺磷、呋喃丹、杀虫菊脂、敌百虫等较为敏感,应禁止使用,特别是敌杀死更为敏感,不能使用。

25、罗氏沼虾过敏药:罗氏沼虾对敌百虫特别敏感、,应禁止使用;控制使用下列药物:漂白粉0.1g/m3以下、硫酸铜0.7g/m3以下、生石灰250.1g/m3以下。

26、碘制剂、季铵盐制剂:对冷水鱼如大菱鲆等有伤害,并可能致死。

27、水质因素:当水质恶化或缺氧时,应禁止使用外用消毒剂、杀虫剂。施药后48小时,应加强对施药对象的养殖水体观察,防止造成继发性水体缺氧。

28、大黄流浸膏:易燃品,使用后注意增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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