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农药管理条例宣传月活动总结
2017开展农药管理条例宣传月活动总结1
连日来,沭阳县桑墟镇农技部门采取多种措施,切实做好《农药管理条例》宣传贯彻工作,不断提高广大群众的知晓率。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该镇党委、政府责成农技部门利用横幅、标语、微信、宣传单、公开栏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农药管理条例》宣传贯彻工作,真正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截至目前,全镇已悬挂横幅160多条、张贴标语560多张,发放宣传材料7800多份。
二是加大培训力度。该镇相继举办了农药经营人员和农药使用大户专题培训班,通过讲座、材料、课件等形式,不断提高农药销售人员的守法意识,努力增强使用大户科学使用农药观念,确保让《农药管理条例》深入人心。
三是加大检查力度。该镇组织农技、市监等部门人员对全镇各个农药销售点进行一次大检查,重点检查各个农药销售点销售许可证、农药质量、进货渠道、虚假宣传等主要情况,对2家违规经营和3家涉嫌虚假宣传的销售点分别进行了查处。
2017开展农药管理条例宣传月活动总结2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于2017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了确保新《农药管理条例》能够尽快得到贯彻落实,市农委在5月31日启动了《农药管理条例》宣传月活动。
6月4日,市农委主任李百艳就“贯彻施行《农药管理条例》,保障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接受了《常德日报》记者专题采访,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支队长蹇斯炎在《常德日报》专版解读了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
全市各级农业部门通过开展《农药管理条例》现场宣讲、座谈、咨询服务,印发《农药管理条例》读本、宣传挂图,散发宣传单,利用电视、广播、报刊及新媒体,采取下乡进村入户等方式,广泛宣传修订《农药管理条例》的重要意义、重要内容和基本要求,让农药生产、经营者自觉遵守《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让全社会支持农业部门履职尽责做好农药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促进依法加强农药管理,保障全市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
目前,全市共出动宣传车辆73台次,印发《农药管理条例》读本1000册,摆放宣传展板700块,散发宣传单3万张,开展现场宣讲、座谈和咨询服务27场次。下一步,市农委计划就新《农药管理条例》开展针对性的培训工作。
2017开展农药管理条例宣传月活动总结3进入七月以来,老河口市农业执法部门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切实加强全市农药市场监督管理工作。7月1日—3日,老河口市农业局农业行政执法大队举办了两期“老河口市农资经营户农业法律法规知识和新《农药管理条例》培训会”。全市农药经营户参加培训,培训会由市农业执法大队大队长陈圣军主持。
会上,我市农业执法大队人员对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作了详细的解读,对重点条文作了重点解读,培训会上,以互动的方式,对农药经营户在经营中容易出现的问题进行了现场解答。为每位参加培训人员发送了新《农药管理条例》读本,明确要求所有农药经营户认真自觉地加强对新《农药管理条例》的学习,严格按照新《农药管理条例》落实农药经营许可证,建立农药进销台账,按标签要求使用等制度,规范经营行为。
截止目前,老河口市共出动农业执法人员80余人次,培训农资经营户120人次,发放新《农药管理条例》读本150本,拉横幅20多条。
为了有效控制农药能够安全、 正确地被使用,国家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如下
第一条 为保障人身健康,保护生态环境,保证农、林、牧业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农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农药包括用于农、林、牧业防治病、虫、草、鼠、螺等有害生物的药剂,以及提高这些药剂效力的辅助剂和增效剂;用于植物或农、林产品的防腐保鲜剂;调节植物或昆虫生长发育等的药剂。
第四条 市、区、县级市农业局是本行政区域内农药使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镇人民 *** 和村民委员会要建立农药使用管理负责制,指定负责人,负责农药安全使用的宣传和教育,并对管辖范围内使用农药的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商、计量、环保、卫生、商业、林业、公安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 植物保护机构应对使用者所使用的农药的质量、效力和使用范围等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配合。
农药使用者有权利和义务举报假冒伪劣农药产品。
第六条 植物保护机构应对农药使用者进行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和农药安全使用技术的培训和指导。农药使用者有义务接受培训和指导。
第七条 经营单位销售的农药,必须具有完整的标签,载明如下内容:
***一***农药名称;
***二***规格;
***三***国产农药的标准号、登记证号、生产许可证***准产证***号、注册商标及进口农药登记证号;
***四***净重或净容量;
***五***生产厂名、地址;
***六***农药类别;
***七***使用说明;
***八***毒性标志及注意事项;
***九***生产日期或批号;
***十***有效期。
不得销售和使用标签内容不齐全或鉴别不清、包装破损及过期的农药。
第八条 农药使用者必须严格遵守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有关规定,按照标签及说明书的内容正确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不得增加用药浓度和数量。配药和施药时要做好预防措施,以防人畜中毒及污染其他作物和环境。
第九条 施用过农药的作物必须在安全间隔期满后才能采收、出售和食用。
第十条 禁止在蔬菜、水果、茶叶、花卉、中药材等作物上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及其混配剂。
施用过高毒、高残留农药的田块在农药残效期内不得用于种植蔬菜。
不得使用国家禁用的农药品种。
市植物保护总站应适时公布禁止使用于作物的农药品种。
第十一条 除国家允许使用的杀鼠剂外,其他高毒农药不准用于灭鼠。
禁止使用农药毒杀鱼、虾、鸟、兽等动物,对因农药中毒死亡的动物,应予销毁,不准出售和食用。
第十二条 农药使用者应妥善保管农药并做好标记,不得与农副产品或其他食品混载混放。
包装农药的箱、瓶、袋应按有关规定处理,禁止用于盛装食品、饮料和饲料。
清洗农药器械排出的污水要选择安全地点妥善处理。禁止在饮用水源、池塘、河涌清洗农药器械。
第十三条 种植场、饲养场、农副产品贮藏加工单位要设立专用农药仓库,指定农药管理员,建立农药的购进、领用登记制度和农药安全使用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 种植场必须配备专职植保员,对安全、合理使用农药进行技术指导。植保员须经市植物保护总站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并领取《植保员上岗证》后才能上岗。
第十五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新农药中间试验的,必须向广州市农业局申报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在核定范围内进行。
第十六条 经营农药的单位必须持有《农药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农药使用者必须到持有《农药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经营单位购买农药。
第十七条 经营农药单位的售货员必须持有区、县级市以上农业局核发的《农药经营上岗证》,并开展农药安全使用宣传,向使用者介绍农药的使用范围、防治物件、使用方法和安全间隔期等注意事项。
第十八条 各级食品卫生监督部门应加强对蔬菜、水果等农副产品中的农药残留量进行监测,对本市上市农副产品进行抽样检查;对外地调入本行政区域内的农副产品要建立严格的检验制度。发现问题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作出处理,对农药残留量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农副产品,应予以没收和销毁。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植物保护机构作出处理:
***一***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的,给予警告,并没收和销毁其农副产品,同时责令其负担检测等费用;情节严重但尚未造成人身伤害的,取消其农业补贴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给予警告,并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和补办有关手续;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的,责令其停止一切试验活动,限期补办有关手续;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
***五***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营业,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
***六***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无《农药经营上岗证》的,责令其停止上岗并处300元***。
第二十条 伪造《农药经营许可证》或《农药经营上岗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环境保护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导致农副产品残留量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危害人身健康的,由食品卫生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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