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雨期间水产养殖有什么管理措施?
1、雨前应该加强巡塘,加固塘基及防逃设施,检查养殖器械和用电设施的安全等。
2、暴雨期间,少投或不投饲料,以免增加池塘有机物耗氧量
3、暴雨过后,应及时做好灾后处理工作。
4、雨后抓紧修复被洪水冲毁的塘坎和各种养殖设施,加固坝坎,及时清除池塘里过多的淤泥,迅速恢复生产能力。
5、加强消毒工作。对有鱼虾的养殖池塘尽量采用聚维酮碘等低刺激消毒剂泼洒消毒,防止烂身、烂尾等继发性细菌疾病。
6、暴雨后,要调控好水质。
有条件的可将浑水及时抽出,换注新水;对pH值在8.5以内的池塘,可泼洒生石灰调节养殖水体的pH值,改善水质,使用生石灰时注意氨氮超标的问题,避免水产动物氨氮中毒。
对水质变清的池塘及时使用稳多多+藻多多肥水,保持池塘水体藻相和菌相的平衡。
对水质过浓,池底有机质含量过多的池塘,建议施用芽芽乐和抵青青等微生态制剂、底质改良剂。使用微生态制剂的同时,必须开动增氧机或泼洒增氧颗粒等,避免水体缺氧。
7、加强灾后饲养管理工作,饲料中适当添加赛有渔液肽美、丁丁强、金肝利胆、独立清等产品进行投喂,增强水产动物的体质,提高抗应激能力;如果已经发生细菌性疾病,及时添加止雪肠鳃康、赛有渔液肽美等产品进行防治,配合外泼聚维酮碘等产品对水体消毒杀菌。
水产养殖中水质怎么管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护渔业生态环境,促进水产养殖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第四条 国家鼓励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发展健康养殖,减少水产养殖病害发生;控制养殖用药,保证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推广生态养殖,保护养殖环境。
国家鼓励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申请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第二章 养殖用水第五条 水产养殖用水应当符合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海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52-2001)或《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51-2001)等标准,禁止将不符合水质标准的水源用于水产养殖。第六条 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监测养殖用水水质。
养殖用水水源受到污染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确需使用的,应当经过净化处理达到养殖用水水质标准。
养殖水体水质不符合养殖用水水质标准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经处理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应当停止养殖活动,并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其养殖水产品按本规定第十三条处理。第七条 养殖场或池塘的进排水系统应当分开。水产养殖废水排放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第三章 养殖生产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产养殖规划要求,合理确定用于水产养殖的水域和滩涂,同时根据水域滩涂环境状况划分养殖功能区,合理安排养殖生产布局,科学确定养殖规模、养殖方式。第九条 使用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有关规定申领养殖证,并按核准的区域、规模从事养殖生产。第十条 水产养殖生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养殖技术规范操作要求。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配置与养殖水体和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水处理设施和相应的水质、水生生物检测等基础性仪器设备。
水产养殖使用的苗种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质量标准。第十一条 水产养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逐步按国家有关就业准入要求,经过职业技能培训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第十二条 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水产养殖生产记录》(格式见附件1),记载养殖种类、苗种来源及生长情况、饲料来源及投喂情况、水质变化等内容。《水产养殖生产记录》应当保存至该批水产品全部销售后2年以上。第十三条 销售的养殖水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的有关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应当进行净化处理,净化处理后仍不符合标准的产品禁止销售。第十四条 水产养殖单位销售自养水产品应当附具《产品标签》(格式见附件2),注明单位名称、地址,产品种类、规格,出池日期等。第四章 渔用饲料和水产养殖用药第十五条 使用渔用饲料应当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渔用饲料安全限量》(NY5072-2002)。鼓励使用配合饲料。限制直接投喂冰鲜(冻)饵料,防止残饵污染水质。
禁止使用无产品质量标准、无质量检验合格证、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禁止使用变质和过期饲料。第十六条 使用水产养殖用药应当符合《兽药管理条例》和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渔药使用准则》(NY5071-2002)。使用药物的养殖水产品在休药期内不得用于人类食品消费。
禁止使用假、劣兽药及农业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其他化合物和生物制剂。原料药不得直接用于水产养殖。第十七条 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水产养殖用药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或在水生生物病害防治员的指导下科学用药。
水生生物病害防治员应当按照有关就业准入的要求,经过职业技能培训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第十八条 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水产养殖用药记录》(格式见附件3),记载病害发生情况,主要症状,用药名称、时间、用量等内容。《水产养殖用药记录》应当保存至该批水产品全部销售后2年以上。第十九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加强水产养殖用药安全使用的宣传、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第二十条 农业部负责制定全国养殖水产品药物残留监控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殖水产品药物残留的监控工作。
中国是世界上淡水养鱼发展最早的国家之一,其历史可追溯到3000多年前的殷代。在长期的生产实践中,人们积累并创造了丰富的养鱼经验和完整的养鱼技术。在淡水养鱼过程中,对于池塘内水质的把握是至关重要好的,如果不是活水养鱼,很多都会出现水质上的问题,因为水不流通,有些废料或者杂菌会不断堆积,容易起来水质方面的变化。
水是鱼类赖以生存的环境,较好的水质能减少鱼类疾病的发生,更有利于鱼类的生长和生存。在实际生产中,往往可以通过水体颜色、氨氮含量、底泥颜色等的变化来判断水质的好坏。
1.红水 池塘水色变红主要是由于硅甲藻或金藻成为优势种群而引起,通常情况下无大碍,但一旦天气突变,造成藻类大量死亡,便会产生毒素而致水体恶化,甚至直接导致鱼中毒死亡。因此,池水一旦变红,必须及时改良。在天气晴好时,先用四季安或季胺盐碘等泼洒消毒,第2天再用双氧氯、强氯精等泼洒1遍,3天后再视情况追肥1次。
2.黑水 当池水呈黑色,表明池中较多有机质未得到及时转化,如残饵、动物残体、排泄物、池底腐殖物等,这些物质腐败后,消耗大量溶氧,极易产生硫化氢、氨氮、亚硝酸盐等有害物质,危害水生动物健康,使其免疫力下降,导致病原微生物侵染,甚至发生鱼泛塘现象。一旦发现此种黑水时,第1天~第2天分别施用1次双氧氯等含氯药物,氧化过多有机质,待3天后,用好旺农水产em菌液全池泼洒1次。
3.白浊水 当池水呈白浊色时,表明池塘有机耗氧物质过多,相对而言,将大型有机质分解成营养盐类的微生物较少,致使浮游植物得不到营养盐类而大量死亡,从而使池中物质循环被破坏,池水接近老化,且严重缺氧,这种池塘内的鱼一般在凌晨至天亮太阳升起前易出现浮头。发现池水为白浊色时,第1天施用“水宝加氧包”,使有机质在絮凝后得到及时氧化,第2天全池施用好旺农水产em菌液1次,以增加池中活性微生物,促进水体物质循环。
4.氨氮含量过高的水 投喂高蛋白质饲料、冰鲜肉类或以活鱼为食的精养鱼塘,如螃蟹池、对虾池、乌鳢池、鳜鱼池等,如果在平时养殖管理中投入较多高蛋白的饵料后,新陈代谢产物中氨氮含量过高,影响水产动物摄食生长,使其免疫力降低,极易造成寄生虫或病原微生物感染。因此,以高蛋白质饲料、冰鲜肉类或以活鱼为食的精养塘,每隔10天~15天施用好旺农水产em菌1次,及时降解氨氮。如果通过水质检测,发现池水氨氮含量严重超标时,应及时向池中施用好旺农水产em菌,第3天再用好旺农水产em菌液泼洒1次,以增加池中活性微生物,促进浮游生物的繁殖生长,增强水体的物质循环能力。
5.臭水 由于池水腐殖质沉积,动物残体、残饵、粪便沉入池底后进行腐败分解,致使池塘底泥发黑、发臭,从而极易产生甲烷、硫化氢、亚硝酸盐等有害物质,极易对生活于中下层的水产动物造成威胁,如鲫鱼、草鱼、青鱼、螃蟹、虾类、鳜鱼等品种。情况严重时池塘中下层的水产动物常浮于中上层,不愿到正常生活水层。如出现上述情况,每隔10天~15天要施用1次好旺农水产em菌,以增加有益微生物,加速沉入池底的有机质或腐殖质的转化,避免底泥发黑、发臭及产生甲烷、硫化氢、亚硝酸盐等有害物质。发现池塘出现底泥发黑、水发臭,应立即采取换水措施,在换水后,用好旺农水产em菌泼洒池塘调节水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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