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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经营方面的问题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

兽药经营方面的问题

轻微

 初次违法,生产经营兽药属市场上允许流通的兽药品种,质量没问题,未产生相关后果

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罚款

一般

 再次违法,或生产经营的兽药属特殊兽药品种,或生产经营的兽药质量有问题,对牧业生产存在威胁对兽药销售商处2至2.5倍罚款;对兽药生产商处2至3倍罚款

较重

 多次违法,或生产经营的兽药属已撤销批准文号的兽药品种,或生产经营的兽药质量有较大问题,对牧业生产有严重威胁

 对兽药销售商处2.5至3倍罚款,对兽药生产商处3.5至4倍罚款

严重

 屡教不改,或对牧业生产产生了严重后果

 对兽药销售商处3.5至4倍罚款,对兽药生产商并处4至5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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