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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灌溉用水纠纷该如何处理

汪某与邱某分别是上、下两个村的村民,汪某住在河的上头,邱某住在河的下头。要不是去冬今初的这场罕见的干旱天气,两家也还从未红过脸。去年冬天,为了浇灌自家的一亩三分地,汪某一直拦住本就流量很小的河水,致使住在下游的邱某无水灌溉麦地。在多次协调无效的情况下,两家最终大打出手各有受伤,既赔了钱又伤了和气,非常不值。灌溉用水纠纷作为相邻纠纷的一种,在我国农村常有发生。那么,发生灌溉用水纠纷到底该如何处理呢?笔者认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是有利生产、尊重自然、兼顾各方利益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84条、第86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20条、第28条分别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坚持兴利与除害相结合,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地区之间的利益,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并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二是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灌溉优先、有妨碍要排除或补偿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25条第2款、第35条分别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或者承包土地上投资兴建水工程设施的,按照谁投资建设谁管理和谁受益的原则,对水工程设施及其蓄水进行管理和合理使用”、“从事工程建设,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三是发生纠纷后维持现状、依法解决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56条、第57条分别规定:“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在行政区域交界线两侧一定范围内,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取水和截(蓄)水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水事纠纷解决前,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改变现状”。四是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原则。违反法律规定的灌溉用水以及因灌溉用水发生纠纷者,必须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乃至刑事责任。这也是处理灌溉用水纠纷应当遵循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76条、第74条分别规定:“一方擅自堵截或者独占自然流水,影响他方正常生产、生活的,他方有权请求排除妨碍;造成他方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引水、截(蓄)水、排水,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在水事纠纷发生及其处理过程中煽动闹事、结伙斗殴、抢夺或者损坏公私财物、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农业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凤凰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发生灌溉用水纠纷该如何处理

一、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引黄灌溉管理,合理利用黄河水沙资源,达到兴利除害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引黄灌溉贯彻“积极慎重”的方针,坚持地表水和地下水联合调度运用、旱涝碱综合治理的原则,综合处理和利用泥沙,发展节水灌溉,加强管理和科学试验研究,实现农田高产稳产。第三条 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黄委会)负责宏观指导和协调引黄灌溉发展及管理工作,负责黄河水资源分配和黄河大堤上引黄涵闸的具体管理工作。河南、山东两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辖区内引黄灌溉的发展和灌区的运行管理工作。第四条 灌区管理采取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体制。要建立健全灌区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灌区专业管理机构中的各级灌区管理单位在经营管理中有人事安排、水量调配、财务管理权。第五条 引黄灌区泥沙处理必须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措施,保障灌区正常引水,减少灌排渠系淤积,严格控制退水含沙量,严防浑水淤积排水河道。第六条 引黄沉沙应结合放淤改土、加固黄河大堤进行,做好统一规划,分期实施。二、灌区管理机构第七条 引黄灌区均应设立专业管理机构。受益或影响范围在一地(市)、一县的灌区,由地(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灌区管理单位。跨越两个县或地(市)的灌区,应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由其委托一个主要受益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灌区管理单位。分级管理的灌区管理单位可根据行政范围内的干渠或支渠系统设立。第八条 灌区管理实行灌区代表会制度,设立灌区管理委员会。灌区管理委员会的委员由灌区管理单位、受益地区有关负责人和用水户代表组成,由上级行政领导任主任委员。灌区管理单位为其常设办事机构。第九条 根据有关规定,设计灌溉面积超过三十万亩的灌区应设公安派出所,三十万亩以下的应设公安员。第十条 国家管理的灌区管理单位,其人员编制和劳动指标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员编制标准和精简机构、提高效率的原则提出定编方案,纳入省计划统筹安排。在专管人员中,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技术干部。第十一条 河南、山东两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内要成立引黄专管机构,并有一名副厅长负责引黄工作。各地(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内要相应建立引黄管理机构,加强对引黄工作的领导。第十二条 黄委会、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灌区管理单位都要充分重视职工培训工作,有计划地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和技术水平。第十三条 灌区管理单位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实行不同形式的责任制,定期进行评比考核。三、灌区建设与工程管理第十四条 在黄河大堤上破堤或越堤新建、改建和扩建引黄工程必须由工程所在的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黄委会,由黄委会审查后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第十五条 灌区建设单位在建设阶段应将灌排渠系和建筑物及管理用房、交通、水沙测验、通讯、泥沙处理等设施修建齐全,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第十六条 各地发展引黄灌区应积极采用各种节水灌溉技术,提高水的有效利用率。第十七条 地下水资源较丰富且水质适于农田灌溉的灌区,要地表水和地下水统筹兼用,合理布点打井,发展井渠结合灌区。第十八条 灌区工程建成后,应及时进行工程验收和管理工作的移交,以利尽快发挥工程效益。第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在灌区内增废工程前,必须向灌区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能进行。第二十条 灌区管理单位依法划定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及保护范围,根据国家水利部、国家土地管理局的有关规定,由灌区所在地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确权发证。

管理范围内的土地由灌区管理单位使用管理。河南、山东两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引黄灌区灌排工程保护范围内保护工程的具体规定。第二十一条 灌区引水、输水和排水工程的维修养护管理由灌区管理单位负责计划制定、组织施工和验收使用。工程管理严格实行目标责任制,逐级管理,分段包干。第二十二条 黄河堤防上的引黄渠首工程的管理,由黄委会河南、山东黄河河务局及所属地(市)、县黄河河务局负责,并应参加相应的灌区管理委员会。第二十三条 灌区人民都有义务保护灌区内一切工程设施。一切破坏设施的肇事者应受到惩罚并赔偿损失,情节严重者应交公安司法部门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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