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使用草甘膦的通告
关于下发禁止销售使用草甘膦等化学除草剂、果实涂布剂和限制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的通知
各乡镇农技站,各农资经营店:
为巩固国家生态县成果,保护建宁县生态环境,严格执行县委县政府提出的“三严、四限、六禁”要求,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现就严格禁止销售使用草甘膦等化学除草剂、果实涂布剂和限制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止销售和使用草甘膦等化学除草剂。各农资经营店禁止购进和销售草甘膦等化学除草剂。农田、果园等禁止使用草甘膦等化学除草剂。
二、禁止销售使用果实涂布剂。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使用梨果实涂布剂和猕猴桃果实膨大剂。推行人工授粉、疏花疏果、定量挂果、适期采收等标准化技术手段增大个果,增加产量,提高品质。
三、严格限制销售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严格实行高毒高残留农药销售实名登记制度,对列入国家限制使用的高毒高残留农药,农资经营店要询问购买人购买农药的用途,在限制使用范围的不能销售使用。农资经营店要按照农资监管平台使用和管理的要求,建立高毒高残留农药购销台账,实名登记要登记购买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地址、购买品种、数量、日期、施用作物和防治对象等信息,以备追溯。
四、严格限制使用范围。严禁在自然保护区、生态示范区和无公害、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认证生产区、农业生产示范区、标准化示范园、旅游景区、农业项目区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和草甘膦等化学除草剂。
五、严格市场监管和执法检查。农业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供销社等部门将联合对县农资市场进行拉网式检查,加大禁限用农药的质量抽检和巡查力度,严格限制高毒高残留农药,特别是草甘磷除草剂在县内销售,严格源头管控,对违规销售行为依法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三十八条国家逐步提高农业投入的总体水平。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财政每年对农业总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用于农业的资金应当主要用于: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农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保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健全动植物检疫、防疫体系,加强动物疫病和植物病、虫、杂草、鼠害防治;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标准和检验检测监督体系、农产品市场及信息服务体系;支持农业科研教育、农业技术推广和农民培训;加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建设;扶持贫困地区发展;保障农民收入水平等。县级以上各级财政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田水利的农业基本建设投入应当统筹安排,协调增长。国家为加快西部开发,增加对西部地区农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投入。
因为有些农药是需要实名登记购买的,所以购买农药是一定要获取身份信息的,只做留存购买农药信息者信息的作用,不会泄漏个人信息。
农药,是指农业上用于防治病虫害及调节植物生长的化学药剂。广泛用于农林牧业生产、环境和家庭卫生除害防疫、工业品防霉与防蛀等。农药品种很多,按用途主要可分为杀虫剂、杀螨剂、杀鼠剂、杀线虫剂、杀软体动物剂、杀菌剂、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等;按原料来源可分为矿物源农药(无机农药)、生物源农药(天然有机物、微生物、抗生素等)及化学合成农药等等。
农药广义的定义是指用于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控制、影响植物和有害生物代谢、生长、发育、繁殖过程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产物及应用生物技术产生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狭义上是指在农业生产中,为保障、促进植物和农作物的成长,所施用的杀虫、杀菌、杀灭有害动物(或杂草)的一类药物统称。特指在农业上用于防治病虫以及调节植物生长、除草等药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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