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常识:增值税低税率的适用范围
税率是指应征税额和课税对象之间的比例。一般用百分比表示。增值税税率是增值税整体税额与计税依据的比例,是计算增值税的尺度。其高低直接影响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者的税收负担。目前,我国增值税率分为三档:一档是基本税率,为17%;一档是低税率,为13%;一档是零税率。税率及征收率的调整都由国务院决定。
(一)基本税率及适用范围
(1)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列举的外,税率均为17%。
(2)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即应税劳务)税率为17%。
(二)低税率及适用范围纳税人销售或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农业产品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1)粮食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及经加工的面粉、大米、玉米等;不包括粮食复制品(如挂面、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及淀粉。
(2)蔬菜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科植物,以及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等;不包括各种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和其他材料包装,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
(3)烟叶的征税范围,包括晒烟叶、晾烟叶和初烤烟叶;不包括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
(4)茶叶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毛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不包括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兑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
(5)园艺植物的征税范围,包括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圆干、葡萄干等)。干果、果仁、果用瓜(如甜瓜、西瓜、哈密瓜等),以及胡椒、花椒、大料、咖啡豆等。经冷冻、冷藏、包装等工序加工的园艺植物。
(6)药用植物的征税范围,包括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以及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不包括中成药。
(7)油料植物的征税范围,包括主要用作榨取油脂的各种植物的根、茎、叶、果实、花或者胚芽组织等初级产品,如菜子(包括芥菜子)、花生、大豆、葵花子、蓖麻子、芝麻子、胡麻子、茶子、桐子、橄榄子、棕榈仁、棉籽等以及提取芳香油的芳香油料植物。
(8)纤维植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利用其纤维作纺织、造纸原料或者绳索的植物,如棉(包括籽棉、皮棉、絮棉)、大麻、黄麻、槿麻、苎麻、苘麻、亚麻、罗布麻、蕉麻、剑麻等以及棉短绒和麻纤维脱胶后的精干(洗)麻。
(9)糖料植物的征税范围,包括主要用作制糖的各种植物,如甘蔗、甜菜等。
(10)林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原木、原竹、天然树脂等其他林业产品(如竹笋、笋干、棕衣、树叶、树皮、藤条等);不包括锯材、竹笋罐头等。
(11)其他植物的征税范围,包括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如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农业产品的下脚料等。
(12)水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鱼苗(卵)、虾苗、蟹苗、贝苗(秧),以及经冷冻、冷藏、盐渍等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品干制的鱼、虾、蟹、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如干鱼、干虾、干虾仁、干贝等,以及未加工成工艺品的贝壳、珍珠;不包括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罐头。
(13)畜牧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如牛、马、猪、羊、鸡、鸭等)以及它们的肉产品、肉类生制品(如猪肉、腌肉、熏肉等)、蛋类产品(经加工的咸蛋、松花蛋、腌制的蛋)和鲜奶;不包括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和各种蛋类罐头以及用各种奶加工的各种奶制品(如酸奶、奶酪、奶油)。
(14)动物皮张的征税范围,包括从各种动物(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身上直接剥取的,未经鞣制的生皮、生皮张。
(15)动物毛绒的征税范围,包括未经洗净后的各种动物的毛发、绒毛和羽毛;不包括洗净毛、洗净绒。
(16)其他动物组织的征税范围,包括上述列举以外的兽类,禽类、爬行类动物的其他(如动物骨、壳、兽角、动物血液、蚕种)组织以及昆虫类动物(如蚕茧、天然蜂蜜、动物树脂)。
2.食用植物油食用植物油的征税范围,包括芝麻油、花生油、豆油、菜子、米糠油、葵花子油、棉籽油、玉米坯油、茶油、胡麻油,以及以上述油为原料生产的混合油和棕榈油。薄荷油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3.自来水自来水的征税范围,包括自来水公司及工矿企业经抽取、过滤、沉淀、消毒等工序加工后,通过供水系统向用户供应的水;不包括农业灌溉用水、引水工程输送的水等。
4.暖气、热水暖气、热水暖气、热水暖气、热水的征税范围,包括利用各种燃料(如煤、石油、其他各种气体或固体、液体燃料)和电能将水加热,使之形成的气体和热水,以及开发自然热能,如开发地热资源或用太阳能生产的暖气、热气、热水,以及利用工业余热生产、回收的暖气、热气和热水。
涉及农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有: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2、其中,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附件规定: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
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服务"三农"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一些涉农项目,如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等免征营业税.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其他粮食企业经营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免征增值税。
企业从事税法规定的农作物、中药材和林木种植、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牲畜和家禽饲养、林产品采集、远洋捕捞以及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对金融机构的涉农贷款给予税收优惠政策。
扩展资料:
农业税的优待与减免:
纳税人从下列土地上所得到的农业收入,免征农业税:
1、农业科学研究机关和农业学校进行农业试验的土地;
2、零星种植农作物的宅旁隙地。
下列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决定,可以减征农业税:
1、农民的生产和生活还有困难的革命老根据地;
2、生产落后、生活困难的少数民族地区;
3、交通不便、生产落后和农民生活困难的贫瘠山区。
2006年1月1日起,我国全面取消农业税,农业税已成为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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