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标准、详查和监测
第三章 预防和保护
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动土壤资源永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壤污染防治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土壤污染,是指因人为因素导致某种物质进入陆地表层土壤,引起土壤化学、物理、生物等方面特性的改变,影响土壤功能和有效利用,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按照职责依法开展有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土壤污染防治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推进土壤、大气、水、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做到污水、污泥、废渣、废气等多污染物协同治理,提高污染治理成效,最大限度减少对土壤的二次污染。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海洋渔业、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水利、卫生健康、林业等主管部门依托政务云平台,建立全省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构建全省土壤环境信息平台,实行数据动态更新和信息共享。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监测等土壤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以及应用推广,提高土壤污染防治科学水平。
倡导土壤污染防治市场化,鼓励建立政府、社会和企业共同参与的土壤污染防治市场化机制。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学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增强公众土壤污染防治意识,引导公众依法参与土壤环境保护,推动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
第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对污染土壤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接到举报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反馈;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规划、标准、详查和监测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规划。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土壤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土壤污染防治规划编制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农业农村发展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土壤污染防治的需要。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省实际,依法制定、完善土壤环境质量、风险管控等标准和土壤环境调查、监测、评估、修复等技术规范。
第十二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组织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林业等主管部门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第十三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卫生健康、林业等主管部门完善土壤环境监测网络,设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定期开展监测并实行数据共享。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的方式,加强对土壤环境的监测。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监测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食用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进行重点监测、加密监测和动态监测。
第三章 预防和保护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土壤环境质量状况以及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和产业布局。
严格控制从事过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造成土壤污染严重的地块的土地用途,确保污染地块开发利用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
第十六条 各类涉及土地利用的规划和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对土壤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以及应当采取的相应预防措施等内容。
第十七条 居民区、学校、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公共建设项目选址时,应当重点调查、分析项目所在地以及周边土壤对项目的环境影响,禁止在其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第十八条 生产、使用、贮存、运输、回收、处置、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避免土壤受到污染:
(一)优先采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以及先进的技术、工艺和设备;
(二)定期巡查巡护生产设备、设施,及时处理生产过程中材料、产品或者废物的扬散、流失和渗漏等问题;
(三)定期巡查巡护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及时处理非正常运行情况;
(四)防止在运输过程中丢弃、遗撒原材料、产品或者废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九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的土壤污染状况进行监测,将监测数据及时上传土壤环境信息平台。监测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制定自行监测方案,按照规范要求对其用地土壤、地下水环境定期开展监测,将监测数据及时报送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条 矿山企业在矿产资源开发活动中应当采取科学的开采方法、选矿工艺、运输方式和环境保护措施,防止废气、废水、尾矿、矸石等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矿山企业应当加强对废弃矿场和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的管理,采取封场、防渗漏、闭库等措施,防止污染物向土壤环境排放。
尾矿库、排土场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的污染防治主体责任由运营、管理单位承担;无运营、管理单位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
第二十一条 从事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铅蓄电池制造、皮革及其制品制造、化学原料以及化学制品制造、电镀等的单位,实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减少重金属污染物排放。
在涉重金属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的区域,执行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第二十二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标准对污泥进行安全处理,并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
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应当依法处置固体废物及其渗滤液,并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防止对周边土壤环境和地下水造成污染。生活垃圾焚烧厂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处置飞灰等危险废物。
第二十三条 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合理使用农药、兽药、肥料、饲料、饲料添加剂、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控制使用量和使用范围,不得使用国家和本省明令禁止、淘汰或者未经许可的农业投入品。
禁止滥用、超范围使用除草剂。除草剂的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制定。
鼓励和支持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低毒低残留易降解的农药、符合标准的有机肥和高效肥、生物可降解农用薄膜,采用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和生态控制、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病虫害绿色防控措施。
第二十四条 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应当及时回收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并将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回收、贮运、综合利用与处理的监督管理,引导、支持单位和个人回收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
第二十五条 输油管、储油罐、加油站的设计、建设和使用应当符合防腐蚀、防渗漏、防挥发等要求,设施的所有者或者运营者应当对设施进行定期维护和腐蚀、泄露检测,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经营洗染店以及从事机动车船修理、保养、清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因储油设备油品泄漏、废弃机油的倾倒以及印染活动中油品或者干洗溶剂的挥发、遗撒、泄漏造成土壤污染。
第二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然保护地、未利用地等未污染土壤的保护,重点保护未污染的耕地、林地、草地和饮用水水源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滩涂、盐碱地、沼泽地等未利用地、自然保护地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实施其他污染、破坏行为。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壤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对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应当单独收集和存放,符合条件的应当优先用于土地复垦、土壤改良、造地和绿化等。
禁止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
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二十八条 对有证据表明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地块,涉及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督促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涉及农用地的,由所在地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未利用地拟开发为建设用地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依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省实行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按照土壤污染程度和相关标准,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依法采取相应管理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分类档案,及时收集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分类信息,并上传土壤环境信息平台。
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发生明显变化时,其类别划分应当适时更新。
第三十条 对优先保护类耕地实行严格保护,符合条件的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
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者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区域,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进行预警提醒,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采取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等限制性措施。
第三十一条 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的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的要求,采取污染隔离阻断以及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等风险管控措施,并定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管控情况。
第三十二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暂不开发利用或者现阶段不具备修复条件的地块,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并督促有关责任主体及时采取污染隔离阻断等风险管控措施,防止污染扩散。
第三十三条 在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前,应当按照规定要求采取移除污染源、防止污染扩散等措施。
第三十四条 土壤污染修复工程应当在原址进行。确需异地转运、处置污染土壤的,应当建立管理台账,制定转运计划,并在转运前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转运的污染土壤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进行处置。
第三十五条 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和土壤环境监测等活动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当具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专业能力,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并对作出的相关结果、结论负责。
前款规定的专业机构相应的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的服务、自律、代表、协调等职能作用,建立专业机构名录,提高专业机构及其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服务质量。
第三十六条 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由土地使用权人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者双方约定的一方当事人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土地使用权终止的,终止前由土地使用权人对其使用该地块期间所造成的土壤污染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元化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和社会资金参与土壤污染防治,落实有利于土壤污染防治的财政、税收、价格、金融等政策和措施。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壤环境监测、风险防控与修复等土壤污染防治情况纳入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年度报告,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监测、现场检查,需要到相关地块取样时,土地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
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配合土地使用权人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据实提供使用、产生、排放的有毒有害物质清单,以及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竣工环保验收报告等资料。
第四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阻挠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等活动,不得损毁、移动、侵占土壤污染状况监测设施、设备、标志、标识。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壤环境应急事项纳入政府环境应急管理体系。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等主管部门,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内容纳入有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土壤污染应急管理和处置救援能力建设,提高土壤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第四十二条 发生突发事件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生产经营者应当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立即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有关人员,防止污染扩大或者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并依法做好土壤污染状况监测、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等工作。
第四十三条 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地块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将下列文件报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上传土壤环境信息平台,并将其主要内容向社会公开:
(一)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报告;
(二)风险管控方案和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
(三)修复方案和修复效果评估报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
土壤污染防治的关键是什么?如何判断土壤是否有被污染呢?
(七)分区域推进超标农用地安全利用。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加强对超标农用地所属农民、农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发现食用农产品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安全利用类农用地集中的乡镇要制定实施超标农用地安全利用方案,严格管控类农用地要加强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管控区域,相关乡镇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农业局牵头,国土局、发改委、财政局、环城委、林业局、水务局等参与)
三、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八)建立调查评估制度。自2017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重金属矿采选、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电镀、固废处理等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工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与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调查与评估。自2018年起,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与评估,调查评估结果上报县生态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各镇定期向社会公布辖区内建设用地地块土壤环境质量情况。(国土局牵头,环城委、工科局、住建局等参与)
(九)严格用地准入。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才可进入用地程序。对涉重金属矿采选、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电镀、固废处理等重点行业开展企业调查,编制重点监管行业历史搬迁企业用地清单。2017年起,结合土壤污染详查结果,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镇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国土局、住建局牵头,环城委、工科局、水务局参与)
(十)落实监管责任。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国土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改变权属或用地属性前需由具备场地评估资质的调查单位出具的调查报告以及由有监测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土壤和地下水监测报告。生态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建立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国土局、环城委、住建局负责)
四、落实?多规合一?空间布局,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十一)落实?多规合一?空间布局。按照《海南省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中关于定安县的空间布局和划定的土壤环境功能区,并根据土壤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全县土壤功能定位和开发保护要求。合理规划全县生活垃圾处理、农业废弃物、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回收利用等建设项目布局,全县统筹规划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厂。落实《海南省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区划分及管理的指导意见》,划定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2017年底前,依法逐步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所有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住建局、畜牧局牵头,发改委、国土局、工科局、农业局、商务局、环城委、水务局、林业局等参与)
(十二)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排放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保护部门要做好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电镀等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要根据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生态环境保护、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环城委牵头,工科局参与)
(十三)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各镇人民政府要列出待开发土地清单并定期更新,并报环城委和县国土资源局备案。拟开发为农用地的,各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评估结果须上报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局和县环城委;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拟开发为建设用地的,责任单位需开展土壤环境风险评价,不符合建设用地环境质量要求的,一律不得开发为建设用地。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依法严查向滩涂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环城委、国土局牵头,发改委、住建局、公安局、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局等参与)
五、加强污染源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
(十四)严控工矿污染。加强日常环境监管,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土壤。开展历史尾矿库排查,完善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环城委、安监局牵头,工科局、国土局等参与)
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严格审批涉重金属新增项目,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依法实施涉重金属企业强制清洁生产审核,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生产工艺和技术。到2020年,全县重点行业的重点企业重金属排放量要与2013年持平。加强对电子产品废品回收、汽车及电动车回收企业的执法检查,督促相关企业或个人做好拆除过程中污染物排放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三无?企业或个人,防治电子产品及废旧电动车回收处理造成土壤污染。(环城委、工科局牵头,发改委参与)
加强工业废物资源化利用与安全处置。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督促企业制定大宗工业废物资源化利用方案并有序实施。建立完善废旧资源回收体系,规范废弃机动车船拆解、电子废物、废铅蓄电池、废塑料回收和再生利用活动。加强危险废物安全处置,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按照相关规范完善自身危险废物贮存和利用处置设施,提高清洁生产水平,制定减少危险废物产生及安全处置的计划。(工科局、商务局牵头,发改委、环城委、国土局参与)
(十五)控制农业污染。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大力推广深耕深施,结合节水灌溉,减少肥料流失。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生物肥、缓释肥,推广测土配方平衡施肥,减少化肥使用量,力争到2020年,全县化肥使用量减少20%,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推广绿色病虫害防治技术,普及农业措施、物理措施和生物农药,严格控制化学农药使用,到2020年,全县化学农药使用量减少30%,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推进秸秆综合利用,鼓励秸秆直接或加工有机肥、沼气等方式还田,到2020年,全县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开展灌溉水水质监测,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农业局牵头,发改委、环城委、住建局、水务局、农技中心等参与)
切实治理农业废弃物污染。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0.01mm以下的超薄农膜,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坚持谁生产谁负责、谁销售谁回收、谁使用谁交回的原则,建立完善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体系,并注意防止产生二次污染。依托现有农村生活垃圾收运体系,建立政府补贴、市场运营、自主运转的废弃农膜、喷滴灌带回收利用体系,到2020年,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和废弃农膜、喷滴灌带回收利用网络覆盖全县所有乡镇,废旧残膜回收治理率达28%,废旧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治理率达50%,实现农药包装废弃物和废弃农膜、喷滴灌带使用和回收量基本平衡。(农业局、农技中心牵头,发改委、环城委等参与)
强化畜禽养殖和水产养殖污染防治。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治过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建立畜禽粪便、沼液沼渣的监控体系,畜禽粪便、沼液沼渣中主要污染物无害化后方可利用,防止兽用抗生素、激素类药物和重金属对土壤的污染。加强对小型养殖场和散养户的污染治理,推广养殖小区模式,鼓励支持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的畜禽粪便处理利用设施建设,选定区域建设有机肥加工中心。到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粪污处理利用率达到80%以上。编制出台《定安县养殖水域规划》,划定养殖禁止区、限养区和适养区,逐步关闭和搬迁禁养区内养殖项目。推广应用养殖废水处理和循环水养殖技术,防止污染周边土壤。(畜牧局、渔业局牵头,发改委、环城委等参与)
(十六)减少生活污染。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加大垃圾分类宣传力度,建立显著的分类标识,通过减少过度包装,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鼓励将满足标准要求的堆肥产品用于园林绿化、土壤改良。加强对垃圾填埋场周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的监管,防范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环境风险。继续实施《海南省存量生活垃圾治理规划(2014-2018)》,对重点非正规垃圾填埋场周边土壤和地下水开展监测和评估,控制对周边土壤和地下水的污染。(环城委牵头,发改委、农业局、工科局、财政局等参与)
建立?户分类减量-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农村生活垃圾处理体系,推广有机垃圾堆肥等技术,在源头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根据村庄所在区位、村庄布局、人口规模等,确定污水处理标准,因地制宜采用集中或分散处理工艺,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2018年完成63个行政村生活污水集中治理工程。(环城委牵头,发改委、财政局等参与)
六、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
(十七)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环城委牵头,国土局、住建局等参与)
(十八)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制定全县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并建立项目库,2017年底前完成并报省生态环境保护厅备案。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治理与修复。(国土局、农业局、环城委牵头,住建局参与)
(十九)强化治理与修复监管。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环城委牵头,国土局、住建局、农业局等参与)
(二十)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培育一批覆盖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龙头企业。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发改局牵头,工科局、国土局、环城委、住建局、农业局、商务局、工商局等参与)
七、建立健全法规标准体系,提高科技支撑力度
(二十一)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技术研究。优化整合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在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计划、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技计划中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方向的支持力度。建立土壤污染防治科研基地,加快推进土壤环境容量与承载能力、污染物迁移转化规律、污染生态效应、重金属低积累作物和修复植物筛选、人体健康关系等方面基础研究。(工科局牵头,发改委、教育局、国土局、环城委、住建局、农业局、卫生局、林业局等参与)
(二十二)加大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和转化应用力度。加强科技成果应用,引进国内外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先进技术。(工科局、环城委牵头,财政局、国土局、住建局、农业局等参与)
八、提高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加大执法力度
(二十三)明确土壤环境监管重点。监控农用地及涉重金属矿采选、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电镀、固废处理等重点监管行业的企业用地的土壤镉、汞、砷、铅、络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含量。(环城委牵头,工科局、国土局、住建局、农业局等参与)
(二十四)加大土壤环境执法力度。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划定环境监管网格,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违法排污、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改善基层执法条件,配备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执法装备。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编制《定安县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建立部门联动应急机制,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对土壤污染紧急事件的管理权责。(环城委牵头,财政局、工科局、公安局、国土局、住建局、农业局、林业局、安监局等参与)
(二十五)提升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加强环境保护、农业、国土等相关部门的土壤监测能力建设,结合环境监测机构垂直管理,提高定安县环境监测站土壤采样及现场执法监测能力。列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其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环城委牵头,财政局、国土局、农业局等参与)
九、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构建土壤环境治理体系
(二十六)加大财政投入。县财政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将土壤污染防治专项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优先支持列入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的污染治理项目,对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监督管理、治理与修复、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工作经费予以保障。统筹相关财政资金,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加大支持,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乡镇。(财政局牵头,发改委、工科局、国土局、环城委、水务局、农业局等参与)
(二十七)发挥市场作用。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资金进入土壤污染防治领域。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发挥政策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提供支持。(发改委、环城委牵头,财政局等参与)
(二十八)加强社会监督。县政府定期公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情况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12345?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牧合作社以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鼓励依法对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推进环境资源审判改革试点。县政府和各镇政府应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相关案件办理工作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环城委、人民检察院牵头,国土局、住建局、水务局、农业局、工科局、林业局等参与)
(二十九)开展宣传教育。利用互联网等手段,结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粮食日、全国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加大新闻媒体宣传力度,报道土壤环境保护先进典型,曝光环境违法、资源破坏等土壤污染案例,全面提升土壤环境保护意识。开展土壤环境保护教育,全面推进大中小学生土壤环境保护教育,将土壤环境保护纳入干部、企业、社区教育培训体系。(环城委、宣传部、教育局、国土局、住建局、农业局、文体局、粮食局、科协等参与)
十、加强目标考核,严格责任追究
(三十)明确政府主体责任。按照?县负总责、乡镇落实?原则,完善土壤环境管理体制,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县政府作为实施本方案的主体,要抓紧制定本地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环城委牵头,发改委、财政局、国土局、住建局、农业局等参与)
(三十一)加强部门协作。建立全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联动协作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环城委要做好统筹协调,加强督促检查。(环城委牵头,发改委、工科局、工科局、财政局、国土局、住建局、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局等参与)
(三十二)落实企业责任。有关企业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制度,强化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落实环境风险防范责任,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环境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自2017年起,全县各级人民政府要与重点行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环城委牵头,工科局等参与)
(三十三)严格评估考核。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目标责任考核,分解落实目标任务。每年初对各镇、有关部门上年度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进行中期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县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和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环城委、组织部牵头,审计局等参与)
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镇和部门,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对有关地区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整改不到位的,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依据《海南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县委组织部、环城委牵头,监察局等参与)
各镇、有关部门要按照?地方履行属地责任、部门强化行业管理?的要求,狠抓落实,切实加强土壤环境保护,确保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如期实现。
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处理和化工废水里面含有氮、磷、钾等许多绿色植物所需的营养物质,因此科学地应用污水灌溉田地,一般有提高产量实际效果。但废水中还带有重金属超标、酚、氰化氢等许多有毒有害物质的物质,假如废水未经必须的解决而直接用以农业灌溉,会把废水中有毒有害物质的物质带至田地,污染土壤。有机废气:空气中的有害物质通常是工业中排出的有害有机废气,环境污染面大,会对土壤导致重度污染。
有害物质根据地基沉降或降雨进到土壤层,导致环境污染。比如稀有金属选矿厂排出的有机废气里面含有铬、铅、铜、镉等重金属污染,对附近土壤层导致环境污染。生产制造磷钾肥、氯化物的工厂会让附近土壤层导致粉尘危害和氟环境污染。有机肥:使用肥料是现代农业提高产量的主要对策,但不合理应用也会引起土地污染。长期性大量使用基肥,会破坏土壤质地,导致土壤退化,分子生物学特性恶变。
危害农作物的生产量和质量。过多地使用硝态氮肥,会让饲料作物含有过多的磷酸盐,防碍家畜身体内氧的运输,使之生病,很严重的导致死亡。厂矿企业经营活动中排放的有机废气、污水、废料是导致其附近土地污染的重要原因。尾矿渣、危险废弃物等各种固体废弃物堆积等,导致其附近土地污染。汽车尾气排放造成交通干线两边土壤层铅、锌等金属元素和苯系物环境污染。次之,农业生产活动是导致农用地土地污染的重要原因。
污水灌溉,有机肥、化肥、农用地膜等农业投入品的不合理使用和畜牧业等,造成农用地土地污染。规范使用化肥:规范使用化肥,这不但能够减少对土壤环境污染,还可以经济发展有效解决病、虫、草害,充分发挥化肥的积极效率。在生产过程中,不但要操纵生物农药的用量、适用范围、喷洒次数和喷洒时长,提升喷撒技术性,还需要改善农药剂型,严格限制有毒、高残留化肥的应用,高度重视微毒、低残余化肥的开发与生产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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