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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搞野生动物的养殖应该准备哪些法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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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搞野生动物的养殖应该准备哪些法律条件

问题描述:

我是一名在重庆学自动化的四川农村大学生,我想毕业以后农村搞养殖,但我不知道国家在法律方面应该有哪些规定。请指教。

解析:

养殖业法律法规(应该是完整版本)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3、种畜禽管理条例

4、兽药管理条例

5、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6、某某(你所在城市)市限制养犬规定

7、蚕种管理暂行办法

8、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9、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0、核发《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制剂许可证》管理办法

11、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

12、兽药标签说明书管理办法

13、动物免疫疫标识管理办法

14、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15、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

16、(你所在城市)省种畜禽管理办法

17、(你所在城市)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

18、(你所在城市)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

19、(你所在城市)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20、(你所在城市)省蚕种管理办法

21、(你所在城市)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22、(你所在城市)市家畜违禁药物监督管理办法

23、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

24、草畜平衡管理办法

25、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你找到你需要养殖的动植物的类别选择法律查看,比如你要养猪你就在百度搜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就可以看见法条的完整版本了.

你不会让我复制所有的法条吧,呵呵,按我的目录你应该找的到的

执业兽医法律法规

法律分析:实施前两款行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药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药用要求的非药品原料、辅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实施前两款行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规定,执业兽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并报原注册机关收回、注销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超出注册机关核定的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未重新办理注册或者备案的。

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依法收缴,并按照规定予以处罚。

执业兽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注册机关应当收回、注销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中止兽医执业活动满二年的;被吊销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连续两年没有将兽医执业活动情况向注册机关报告,且拒不改正的;出让、出租、出借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

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使用不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或者未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的;未经亲自诊断、治疗,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的;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执业兽医在动物诊疗活动中,违法使用兽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根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设置的原则建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承担动物疫病净化、消灭的技术工作。

第十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动物疫病的科学研究以及国际合作与交流,推广先进适用的科学研究成果,提高动物疫病防治的科学技术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

第十四条对在动物防疫工作、相关科学研究、动物疫情扑灭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有关单位应当依法为动物防疫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对因参与动物防疫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或者抚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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