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鱼怎么处罚
非法捕鱼不一定会被定罪量刑,只有符合法律条件且情节严重时才会构成犯罪。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捕鱼罪涉及到刑法中规定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捕鱼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鱼,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如何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1、区分合法行为与犯罪的界限。根据《渔业法实施细则》第19条的规定,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或者捕捞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只要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即为合法,不构成本罪。
2、区分一般违法行为与犯罪的界限。不具备情节严重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如未按渔业法规定取得捕捞许可证而擅自进行捕捞,数量不大的;使用禁用的渔具和方法捕捞水产品但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偶尔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等方面的规定进行捕捞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由渔业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情节是否严重,是区分两者的标准。
(二)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两罪在主观故意的形态上是相同的,只是故意的内容不同。非法捕捞水产品故意的内容是明知非法捕捞的行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仍故意为之;盗窃罪故意的内容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为的秘密窃取的行为。因而说明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与盗窃罪是性质不同的犯罪,区别是:
1、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水产资源的管理制度,属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的犯罪;后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属于侵犯财产的犯罪。
2、客观方面不同。本罪表现为违反国家保护水产资源法规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而盗窃罪为以秘密方法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因而在实践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水面或他人承包的渔塘中,毒死或炸死较大数量的鱼并将其偷走,未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的,应以盗窃罪论处。
3、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又包括单位,盗窃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4、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是除了珍贵水生动物以外的所有水产品资源,具有特定性,盗窃罪的对象则范围广泛,包括所有的公私财物。
非法捕鱼的处罚为: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护水产资源的管理制度。水产资源,包括具有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和水生植物,是国家的一项宝贵财富。为了加强对水产资源的保护,国家通过立法对水产资源繁殖、养殖和捕捞等方面作了具体的规定。国家鼓励、扶持外海和远洋捕捞业的发展,合理安排内水和近海捕捞。在内水、近海从事捕捞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作业。不得在禁渔区和禁渔期进行捕捞,不得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急功近利,竭泽而渔,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国家对水产资源的管理制度,危害水产资源的存留和发展。因此,必须依法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犯罪予以惩罚。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林、方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也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至于是为了营利或者其他目的,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过失不构成本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桓仁满族自治县水库渔业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加强,全面履行监管职责,落实水产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不断强化监管措施是水产品质量工作的重点,下面就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水产品质量方面的安全监管,供大家参考。
制度
一、监督检查物件
水产品养殖育苗企业、个体生产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生产主体水产品生产记录建立情况
二;生产主体水产品投入品使用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措施
履行职责。
一检查巡查。人员定期检查辖区内养殖育苗过程中水产品投入品使用情况、自律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经营行为守法守信等情况,填写检查巡查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落实整改;督导水产品生产企业、渔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水产品生产销售记录。
二执法监管。严厉打击非法使用禁限用的渔药等违法行为,对检查或监督抽检中发现的不符合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责令停止销售或者予以监督销毁;对责任主体依法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严格落实案件移送制度,将相关线索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宣传引导。积极通过报刊、电视、渔业资讯网等媒体和专题讲座、咨询服务等活动进行宣传告知,向生产经营主体、消费者积极普及水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介绍监管工作进展情况和政策落实情况,坚持正面宣传教育,积极开展舆论引导
四、监督检查程式
一制定方案。制定监管工作方案,确定监管重点、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等。
二实施检查。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
三整改后处理。督促辖区内生产主体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和调查处理;对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通报相关部门。
五、监督检查处理
依据《水产品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一可以对养殖水产品进行现场检查,对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水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水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使用水产品投入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四水产品生产企业、渔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储存水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水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发生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乡级人民 *** 和县级人民 ***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报上一级人民 *** 和有关部门。发生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将有法可依
渔业部门将成水产品监管主力军
《条例》对监管部门的职责进行了明确的划分,渔业部门将负责水产品从养殖、捕捞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渔药、渔用饲料及新增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其他渔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水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农业部门负责渔药、渔用饲料及饲料新增剂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卫生计生负责水产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工作。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进出口水产品质量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和监督管理。
水产养殖用水需符合国家标准
根据《条例》规定,水产养殖用水需符合养殖用水水质标准,对不符合标准的,需进行净化处理或停止养殖活动。大气、土壤、水体中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区域,将被列为禁养区。对单位或个人向水产品产地和可能影响水产品产地环境的区域排放、倾倒、填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造成渔业产地环境污染的将被依法追究并赔偿。
水产品检测不合格或未经检测不得销售
《条例》规定,水产品生产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生产的水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经检测合格的出具合格证明。经检测不符合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或未经检测的,不得销售。违反本条例的,将由渔业主管部门责令生产者限期改正,并作无害化处理,货值1万元以下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从省外引进水产苗种未经检疫运输和销售的,将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还对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做了相应规定,禁止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水产品、水产苗种。另外,在疫病防治方面,从事水生动物疫病防治的渔业兽医将推行执业兽医制度,如尚未取得执业兽医资格,需先向县级人民 ***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后方能在规定区域从业。
采购台账储存不得少于半年
水产品经营者采购水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资质、证照等材料,以及水产品质量合格的证明档案,并建立采购台账制度,且台账储存不得少于半年。销售水产品时,应当如实记录水产品名称、购货者相关资讯等内容,记录、票据的储存期限不得少于半年。另外,市场开办者要对入场水产品经营者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把关,对不具备条件的,暂停或取消其入场经营资格。市场开办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导致发生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将承担连带责任。未查验供货者资质、证照等材料、未建立进货台账的,未保留或提供销售票据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未附加标识的水产品将不得销售
《条例》标识管理部分规定,水产品生产企业、渔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水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水产品,应当附加标识。未附加标识的,不得销售。附加的标识,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县级以上人民 ***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水产品生产者合法加贴和使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等质量标志。 市场开办者要建立食用水产品标识的使用管理措施,督促水产品经营者规范使用标识。销售的水产品未按规定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市场开办者违反相关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水产品检测结果有异议可复检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所属执法机构依职权实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被抽检人对水产品质量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5日内向组织实施检测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复检。 对快速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4小时内申请复检。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另行指定检测机构进行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进行复检。水产品未进行质量安全检测的,将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伪造检测结果的,由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销售禁售水产品将处5万元以下罚款
对违规销售禁售水产品的,将由执法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对违法销售的水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以2000元以上;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违反投入品使用规定的,由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反认证标志管理的,由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妨碍执法的将处2万元以下罚款。采取围攻、殴打等暴力方式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条例》送审稿正全面征求社会及全省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意见征求时间截至8月31日,感兴趣的市民可以到广东省人民 *** 法制办公室网 *** 立法栏立法意见征集处提出意见建议。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水库渔业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促进渔业生产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水库渔业资源实际状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桓仁满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各类水库的渔业资源保护、渔业增养殖、水产品捕捞。第三条 桓仁满族自治县水利部门为自治县人民政府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库渔业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
自治县公安、工商、环保、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水库渔业资源的保护管理。第四条 水库渔业生产单位,可根据需要建立群众性护渔管理组织,在自治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依法开展护渔管理工作。第二章 渔业资源保护第五条 在大中型水库内从事渔业捕捞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自治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区域性渔业《捕捞许可证》,在限定的水域,限定的时限内,按照规定的品种、规格进行捕捞,并按规定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捕捞许可证》不得涂改、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第六条 严禁在水库鱼洄游通道上设置拦截袖网,拦捕幼鱼和产卵洄游的亲体。第七条 自治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水库的实际情况,确定禁渔期和禁渔区。禁渔期每年不得少于五十天。
活水区为自然鱼产卵场,为确保自然鱼的繁殖,禁渔期内除允许定置网箔继续生产作业外,其他捕捞一律停止作业。第八条 大中型水库捕捞鲢、鳙、青、草人工家鱼和捕捞自然鱼的网目,由自治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捕捞中的幼鱼裹获率,不得超过总捕捞量的5%。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增养殖区偷窃和抢夺水产品,不得在增养殖区域内从事危害水产品增养殖的作业。第十条 严禁炸鱼、毒鱼、电鱼、鱼鹰捕鱼和其他形式非法捕鱼。第三章 增养殖与管理第十一条 自治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推广科技成果,引进名优特新品种,提高增养殖技术水平和水产品的产量、产值。第十二条 大中型水库渔业生产单位,必须按自治县的渔业发展规划,投放鱼种,确保水库渔业资源的增殖。第十三条 大中型水库增养殖区,由自治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从事增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报请自治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领取《增养殖许可证》,在审批划定的水域内进行增养殖生产,并按规定缴纳渔业资源保护费。第十四条 水库各类船只,必须持有自治县交通部门核发的《船舶准航证》,并接受渔政和水上公安人员的监督检查。第十五条 水库水质按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第11类标准保护和管理。
直接或间接向水库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水污染排放标准。
水库内从事旅游业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对经营中产生的废弃物,要集中处理,不准抛入水中。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第十六条 对贯彻执行本条例,在水库渔业资源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请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给予下列处罚:
(1)吊销其区域性渔业《捕捞许可证》;
(2)没收渔具、渔获物和非法所得;
(3)赔偿渔业资源损失;
(4)渔获物按当时当地市场零售价的3至5倍罚款。
以上处罚可以单处或并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没收爆炸物、有毒物、渔具、渔获物及其非法所得。除赔偿渔业资源损失外,处5000元以下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吊销《增养殖许可证》,并按渔业资源保护费2至3倍罚款。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公安、工商、环保、交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由上述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九条 对拒绝、阻碍行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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