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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知道最近十年内让网络沸腾的所有的食品安全事件

盘点近些年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我想知道最近十年内让网络沸腾的所有的食品安全事件

2002年2月: 哈尔滨香香鸟食品有限公司用去年的陈月饼非法生产汤圆的恶性事件被查处。

2004年4月: 安徽阜阳发生劣质奶粉“大头娃娃”事件。

2007年12月: 辣椒粉“苏丹红”事件。苏丹红(一号)是一种红色染料,用于为溶剂、油、蜡、汽油增色以及鞋、地板等的增光。有关研究表明,苏丹红(一号)具有致癌性。

2008年9月16日: 国家质检总局发布消息,三鹿、伊利、蒙牛、雅士利等22家奶粉中检出三聚氰胺,其中三鹿奶粉含量最高。

2008年9月5日: 日本毒大米事件被曝光。

2009年1月: 可口可乐英售芬达橙汁被曝杀虫剂超标300倍。

2009年1月: “雨润”午餐肉检出瘦肉精。

2009年4月12日: 因使用国家禁用的工业用料——尿素甲醛树脂生产仿瓷餐具,一批企业被央视曝光。

2010年1月:豇豆样品水胺硫磷农药残留超标。

2010年: 地沟油事件。

2010年10月:西安硫磺姜事件。

2010年11月: 植物奶油事件。氢化油产生大量反式脂肪酸,增加心血管疾病、糖尿病等风险。

2010年12月:化学火锅事件,所谓“化学火锅”,是指用辣椒精、飘香剂等添加剂勾兑而成的火锅底料,这些添加剂对人体有害,甚至能致癌。

2010年8月31日,山东媒体爆出,食品添加剂“一滴香”是通过化工合成 的有毒物质,食用后会损伤肝脏,还能致癌。

2011年3月15日: 河南“瘦肉精”事件曝光。

2011年3月: 上海“染色馒头”事件。一些临近或者过了保质期的馒头被运回到公司,各种食品添加剂齐上阵之后,又被“整容”成了新馒头回炉。

2011年4月 :“砷超标”事件。雀巢等一些知名婴儿食品含有重金属砷,砷吸入量超母乳50倍,少量砷亦会增加患癌风险。

2011年4月:沈阳的“毒豆芽”被曝光。

2011年4月:牛肉膏事件:猪肉变的牛肉。

2011年4月23日:广东中山出现毒“红薯粉”。

2011年5月19日:雨润烤鸭问题肉事件。

2011年5月24日: 台湾食品“塑化剂”事件。

2011年5月5日:重庆销潲水油事件。

2011年7月18日:全聚德违规肉—“无证驴肉”

2011年8月:味千“骨汤门”事件。

2011年8月:“血燕”事件。爆出中国市场上的血燕基本都是假的,还含有大量的有毒物质——亚X盐。

2011年8月8日:山西老陈醋95%为醋精勾兑。

2011年8月17日:肯德基炸薯条油7天一换

2011年9月15日:香精包子事件。

2011年10月:进口奶粉死虫活虫事件。

2011年10月17日:八里桥市场部分商户使用火碱、双氧水等化工原料泡制猪蹄。

2011年12月:南京查处鸭血黑作坊,仅三四斤原料,加入添加剂后即可生产多达20斤的鸭血,“膨大”近5倍。

2012年1月:广州假鸡蛋事件。

2012年4月:“立顿”的绿茶、茉莉花茶和铁观音袋泡茶,均含有被国家禁止在茶叶上使用的高毒农药灭多威。

2012年4月15日: “非法厂商用皮革下脚料造药用胶囊”曝光。

查阅整理得很辛苦哦,望采纳~~~

法律分析: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拘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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