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时地税长期延续下去的原因是什么?
中国自古以农立国,尽管“税”字晚出,以土地为征税对象的税项实际上自夏朝以来就出现,只不过它一开始是与井田制联系在一起的力役形式而已。
一般认为夏、商(约前17世纪~前11世纪)、西周(约前1027~前771)是中国历史上奴隶制时期,当时的土地制度是井田制。所谓井田,就是像“井”字形的方块田。在农村公社时期,土地属于公有,公社成员平均地从公社分得一定数量的土地耕种,过了一年或两三年又重新分配一次。为了便于分配,就必须把土地划分成一个个的等分;同时,出于耕种的需要,在田与田之间要开沟灌溉和辟路行走,这种沟或路也就是田界。如果取其中一部分来看,这些田地的界划就像汉字中的“井”字形一样,所以被叫做井田。孟子曾对井田制作过理想化的描述,说:“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意思是说,在1里见方的土地上,以9个百亩为1井,其中100亩为公田,周围的800亩为劳动者的私田;劳动者必须共耕“公田”,而且必须首先做完“公田”上的农活,才能到自己的“私田”上耕耘。
当然,“井田”只是一种形象的说法,实际上它的土地分配形状不可能像孟子说的那么方整划一。不过,孟子所指出的“公田”与“私田”之分,确实是井田制的一个带有本质性的特征,由此便相应地产生了井田制下的特定的赋税力役形式,孟子称之为“助”。助又称藉。赵歧在《孟子注》说:“藉,借也,借民力而耕公田之谓也。”这与孔子所谓“藉田以力”、汉代儒生郑玄所谓“公田藉而不税”,说的都是一回事,指的是强制奴隶或者农奴到公田上劳动。因此,井田制又被称为藉田制。“同养公田”就是最早出现的土地税形式,国家从公田上所得的农产品就是税物。也就是说,劳动者在公田上应役也就是纳税。所以,汉人许慎在《说文》中将“藉”字径释为“税”,是有道理的。
在以木、石为生产工具的奴隶社会初期,由于劳动效率极为低下,劳动者在“同养公田”时,有时依靠大规模的集体耕作才能完成劳动任务。《诗经》中有“千耦其耘”、“十千维耦”的描写。耦即二人一组协作劳动。可见在公田上的集体劳动场面有的时候相当可观。
随着生产力的缓慢发展,以一夫一妇的个体劳动家庭为纳税应役单位逐渐成为可能。从目前的文献看来,西周的主要生产者被称为“庶人”或、“民”,他们就是奴隶。他们是如何“同养公田”及服徭役的呢?从《诗·豳风·七月》的描写中可略见一斑。诗中说道:三之日于耜,(正月时修理农具)四之日举趾;(二月时开始耕地)同我妇子,(带上妇人小孩)馌彼南亩。(把饭送到田间)这说的是他们必须自带小农具和饭去公田耕作。
诗中还提到这些“农夫”除了在公田劳动之外,还要服各种徭役。
上入执宫,(还要进城修理公家的住宅)
昼尔于茅,(白天割茅草)
宵尔索绚,(夜晚搓绳索)
亟其乘屋。(赶快登屋修缮)
他们以及妻子女儿还要为奴隶主准备各种衣料,如:
八月载绩,(八月开始绩麻织布)
载玄载黄,(把它们染成黑红色和**)
我朱孔扬,(那染成朱红色的特别鲜明光亮)
为公子裳。(给贵族子弟做衣裳)
一之旴貉,(十一月里去捕狸貉)
取彼狐狸,(把那狸貉皮剥下来)
为公子裘。(给贵族子弟做皮衣)
自西周末年以来,由于铁农具和犁耕的逐渐推广,个体生产力有了显著的提高,“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的农业税形式日益成为生产力发展的桎梏,出现了“民不肯尽力于公田”的现象。结果,放眼望去,公田到处杂草丛生,“唯莠骄骄”、“唯莠桀桀”,生产效益明显下降。这大大减少了奴隶制王国的财政收人,也严重损害了各级贵族的经济利益。奴隶主们不得不放弃“借民力以治公田”的剥削方式,另寻途径,国家对农业税的征收方式也在改变,周宣王即位后“不藉千亩”(不举行藉田仪式)就是一个明显的转变信号。
春秋时期(前770~前476),以铁器和牛耕为标志的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导致封建生产关系的产生。随着公田向私有转化和私田的大量出现,国家征收赋税的方法必然要发生变革。鲁国在宣公十五年(前594)的“初税亩”,标志着中国古代土地税制即后世习称的“田赋”的确立。随后,各国陆续也实行税亩制。税亩制的推广反映了中国古代社会从奴隶制向封建制过渡的深刻变化。
到战国时期(前475~前221),以个体小农经济为基础的封建制度先后在各国确立。当时,个体小农家庭广泛存在。这从当时政治家所关注的焦点问题可以得到反映。例如孟子在劝说齐宣王施行仁政时,就要宣王以扶植个体小农经济为根本措施,并且对小农家庭的农副业生产规模与温饱的关系作了描述,说:“五亩之宅,树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鸡豚狗彘之畜,无失其时,七十者可以食肉矣。百亩之田,勿夺其时,数口之家可以无饥矣。”(《孟子·梁惠公章句上》)意思是说:每家给5亩土地的住宅,四围种植着桑树,那么,50岁以上的人都可以有丝绵袄穿了。鸡狗与猪这类家畜,不失其时地去饲养、繁殖,那么,70岁以上的人就都有肉可吃了。一家给他100亩田地,并且不妨碍他的生产,数口人的家庭都可以吃得饱饱的了。又如魏国在文侯当政时任用李悝进行变法,李悝为了宣传他的改革主张,为个体小农的农田收入以及纳税、衣食等各项开支算了一笔帐,指出:
今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岁收亩一石半,为粟百五十石,除十一之税十五石,余百三十五石。食,人月一石半,五人终岁为粟九十石,余有四十五石。石三十,为钱千三百五十,除社闾尝新春秋之祠,用钱三百,余千五十。衣,人率用钱三百.五人终岁用千五百,不足四百五十。不幸疾病、死丧之费,及上赋敛,又未与此。此农夫所以常困,有不劝耕之心。(《汉书·食货志上》)
可见当时个体小农家庭单单靠粮食收入一般是人不敷出的。因此李悝建议采取措施保护和发展自耕农经济。
总之,拥有小块土地的自耕农的广泛出现,是春秋战国以来以私人占有土地为征税对象、按亩计征实物的土地税得以确立并长期延续下去的根本原因。
古代的农民每户能够种多少土地
摘自百度百科
不同时期制度不同,各有不同。
1、商周时期,实行井田制:
一人耕种大约100亩(约合今70公亩)。100亩为一个方块,称为“一田”。甲骨文中的“田”字也是由此而来。一井分为9个方块,周围的8块田由8户耕种,谓之私田,私田收成全部归耕户所有;中间是公田,由8户共耕,收入全归封邑贵族所有。但实际上并不是每块井田都是900亩,还存在诸如800亩,1000亩这样的特殊情况。
最后由于铁器的出现而瓦解。
2、战国实行授田制,在井田制基础上略改进。
3、秦汉实行名田制。受田95顷的关内侯,其宅地面积为95宅;受田90顷的大庶长,其宅地面积也是90宅,依此类推,直到最低等级的司寇、隐官,受田0.5顷,宅地0.5宅。
4、三国实行屯田制。民屯每 50 人为 1 屯,屯置司马,其上置典农都尉、典农校尉、典农中郎将,不隶郡县。收成与国家分成:使用官牛者,官 6 民 4;使用私牛者,官民对分。
5、西晋实行占田制。
其一,户调式:凡是丁男(男、女16岁以上至60岁为正丁)立户的,每年交纳户调绢三匹,绵三斤;丁女及次丁男(男女15岁以下至13,61岁以上至65为次丁)立户的,纳半数。边郡民户的户调,纳规定数目的三分之二,更远的纳三分之一。
其二,农民的占田和课田:男子一人有权占土地七十亩,女子三十亩。这是应种土地的限额,不是实际授与的地数额。在占田之中,丁男有五十亩、次丁男有二十五亩、丁女有二十亩要课税,这叫课田。每亩课田谷八升。不管田地是否占足,均按此定额征收。
其三,士族地主占田、荫客和荫亲属等特权:一品官有权占田五十顷,以下每品递减五顷,至九品占田十顷。贵族官僚还可以荫亲属,多者九族,少者三族。从一品官到九品官还可以荫佃客十五户到一户,荫衣食客三人到一人。
6、北魏到唐中期实行均田制
北魏:
凡15岁以上的男子,每人授给种植谷物的露田40亩,女子20亩。露田都是无主荒地,因考虑休耕轮作,故授田时—般按休耕周期加一或两倍,也称“倍田”。拥有奴婢和耕牛的人,可以额外获得土地,奴婢同普通农民一样受田,人数不限,土地归主人;丁牛(4岁以上)每头受露田30亩,一户限4头。所受之田不准买卖,年老身死,还田给官府。
初受田者,男子每人另授桑田20亩,限3年内种上规定的桑、枣、榆等树。桑田可作为世业田,终身不还,可以世袭,但限制买卖。在不宜种桑的地区,男子每人另授麻田10亩,女子5亩,奴婢同样受田,按露田法还受。新定居的民户还可分到少量的宅田,每3口一亩,奴婢5口一亩,宅田也属世业。
北齐: 北齐一般从年18岁起受田,北齐所授露田男子80亩,妇人40亩,丁牛60亩,每户限4头;另投桑田或麻田20亩。
隋:“自诸王以下,至于都督,皆给永业田,各有差。多者至一百顷,少者至四十顷。其丁男、中男永业露田,皆遵后齐之制。并课树以桑榆及枣。其园宅,率三口给一亩,奴婢则五口给一亩,京官又给职分田,一品者给田五顷,每品以五十亩为差,至九品为一顷。外官亦各有职分田。又给公癣田,以供公用。”
唐初:十八岁以上的中男和丁男,每人受口分田八十亩,永业田二十亩。老男、残疾受口分田四十亩,寡妻妾受口分田三十亩;这些人如果为户主,每人受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三十亩。杂户受田如百姓。工商业者、官户受田减百姓之半。道士、和尚给田三十亩,尼姑、女冠给田二十亩。此外,一般妇女、部曲、奴婢都不受田。
7、唐中期实行租庸调制,唐末实行两税法。
租庸调制是均田制的改进型,以征收谷物为主。两税法则以征收钱为主。
8、明朝实行一条鞭法。
9、清朝实行摊丁入亩。
不同时期制度不同,各有不同。
1、商周时期,实行井田制:
一人耕种大约100亩(约合今70公亩)。100亩为一个方块,称为“一田”。甲骨文中的“田”字也是由此而来。一井分为9个方块,周围的8块田由8户耕种,谓之私田,私田收成全部归耕户所有;中间是公田,由8户共耕,收入全归封邑贵族所有。但实际上并不是每块井田都是900亩,还存在诸如800亩,1000亩这样的特殊情况。
最后由于铁器的出现而瓦解。
2、战国实行授田制,在井田制基础上略改进。
3、秦汉实行名田制。受田95顷的关内侯,其宅地面积为95宅;受田90顷的大庶长,其宅地面积也是90宅,依此类推,直到最低等级的司寇、隐官,受田0.5顷,宅地0.5宅。
4、三国实行屯田制。民屯每 50 人为 1 屯,屯置司马,其上置典农都尉、典农校尉、典农中郎将,不隶郡县。收成与国家分成:使用官牛者,官 6 民 4;使用私牛者,官民对分。
5、西晋实行占田制。
其一,户调式:凡是丁男(男、女16岁以上至60岁为正丁)立户的,每年交纳户调绢三匹,绵三斤;丁女及次丁男(男女15岁以下至13,61岁以上至65为次丁)立户的,纳半数。边郡民户的户调,纳规定数目的三分之二,更远的纳三分之一。
其二,农民的占田和课田:男子一人有权占土地七十亩,女子三十亩。这是应种土地的限额,不是实际授与的地数额。在占田之中,丁男有五十亩、次丁男有二十五亩、丁女有二十亩要课税,这叫课田。每亩课田谷八升。不管田地是否占足,均按此定额征收。
其三,士族地主占田、荫客和荫亲属等特权:一品官有权占田五十顷,以下每品递减五顷,至九品占田十顷。贵族官僚还可以荫亲属,多者九族,少者三族。从一品官到九品官还可以荫佃客十五户到一户,荫衣食客三人到一人。
6、北魏到唐中期实行均田制
北魏:
凡15岁以上的男子,每人授给种植谷物的露田40亩,女子20亩。露田都是无主荒地,因考虑休耕轮作,故授田时—般按休耕周期加一或两倍,也称“倍田”。拥有奴婢和耕牛的人,可以额外获得土地,奴婢同普通农民一样受田,人数不限,土地归主人;丁牛(4岁以上)每头受露田30亩,一户限4头。所受之田不准买卖,年老身死,还田给官府。
初受田者,男子每人另授桑田20亩,限3年内种上规定的桑、枣、榆等树。桑田可作为世业田,终身不还,可以世袭,但限制买卖。在不宜种桑的地区,男子每人另授麻田10亩,女子5亩,奴婢同样受田,按露田法还受。新定居的民户还可分到少量的宅田,每3口一亩,奴婢5口一亩,宅田也属世业。
北齐: 北齐一般从年18岁起受田,北齐所授露田男子80亩,妇人40亩,丁牛60亩,每户限4头;另投桑田或麻田20亩。
隋:“自诸王以下,至于都督,皆给永业田,各有差。多者至一百顷,少者至四十顷。其丁男、中男永业露田,皆遵后齐之制。并课树以桑榆及枣。其园宅,率三口给一亩,奴婢则五口给一亩,京官又给职分田,一品者给田五顷,每品以五十亩为差,至九品为一顷。外官亦各有职分田。又给公癣田,以供公用。”
唐初:十八岁以上的中男和丁男,每人受口分田八十亩,永业田二十亩。老男、残疾受口分田四十亩,寡妻妾受口分田三十亩;这些人如果为户主,每人受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三十亩。杂户受田如百姓。工商业者、官户受田减百姓之半。道士、和尚给田三十亩,尼姑、女冠给田二十亩。此外,一般妇女、部曲、奴婢都不受田。
7、唐中期实行租庸调制,唐末实行两税法。
租庸调制是均田制的改进型,以征收谷物为主。两税法则以征收钱为主。
8、明朝实行一条鞭法。
9、清朝实行摊丁入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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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明确授田数量的都是不管农民有多少田亩的,但是占多少田就要交多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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