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里自然河流被承包,村民钓鱼被强制断鱼竿合法吗?
自然河流,除非是国家政府有特殊情况征用,一般是不能承包给个人的,即使你们那的小领导,想钱想疯了,给承包出去了,承包者它也没有执法权利,只能进行劝导驱离。。。
村里的自然河流,如果没有流岀本村的范围,属于本村管辖,流岀本村的河流,那就是属于跨界河流,村里没有对外承包的权力,应当归水利部门来管辖。一般来说,一个村子就几公里范围,没有可以是农村管辖的河流。这个承包从原则上讲就不符合常理。
农村如今是依法行政,村干部在日常管理当中,就要知法、懂法、用法,不能用想向去做事,更要考虑到事后会不会产生影响,这是村干部最起码的素质。千万不能做一些引发矛盾事情。
因为自然河流承包,岀现了钓鱼掰鱼竿的现象,如果引发更大矛盾就无法挽回。自然河流产生的鱼属于一种自然现象,又不是承包者放养的鱼,农民搞点小活动没必要动真格的。世间许多大案都是因鸡毛蒜皮小事引发的,遇到这样的事,双方都应当克制。一方不能觉得我是承包的河流,我有这个权力,另一方也别觉得这是自然河流,我可以随便。双方谦让一点也就过去了。
另外农村的资源对外承包,村委会必须要经村民讨论决定,召开村民会议有难度,可以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要经三分之二代表通过,是否对外承包,承包费是多少?应该由大家来研究,不经这个法定程序是不合理的。
村里自然河流根本不存在,那有一个村会拥有一个自然河流呀?
再说了,既然这一段河流已经被人承包了,承包人有权保护他的利益。任何不经承包人允许在他承包的河里钓鱼,都是非法的。承包人有权对侵害人采取他自己力所能及的措施。使自己的损失降到最小。
你如果不服气,可以用超出他的承包金额,对河流进行夺标。我估计,你如果有了承包权,也不会允许别人在此钓鱼!
我们村曾经发生过一件事,有村民去别人承包的鱼塘钓鱼,被承包的人赶走之后,他又跑回去钓,塘主一气之下把别人的钓鱼竿掰断了。
当天夜晚这个鱼竿被掰断的人,出于报复的心理,把人家的鱼毒死了,哪想到他的行为被监控拍到了,这种不理智的违法行为,最终是受到了法律的自制裁。
如果村里的自然河流也被人承包,村民有人去钓鱼,鱼竿被承包人掰断,到底合法吗?像这个问题涉及到两个方面,先来讲一下第一个方面,别人承包河道的行为是不是合法,他有没有权益阻止别的村民去钓鱼呢。
很多人都觉得,村里的自然河流,那肯定是全村村民的共同财产, 国家也有相关的法律规定,物权法第四十六条里提到,河道是属于国家所有 ,私人承包肯定是违法的,既然别人是违法的,他有什么权益阻止村民去河里钓鱼呢?
这是否意味着别人承包河道,就一定是不合法的呢?并不是,根据渔业法:
有些人看到这,可能搞不明白,村里的河道,到底能不能被人承包呢?其实河道能不能被承包,是需要根据河道的等级、性质来决定的。
比如说珠江这种大型河道,它们承担着有航运、防洪、渔业资源的保护等目的,如果有人在珠江某段设置障碍,导致船只无法通行,河里的鱼类不能洄游,影响防洪等等,考虑到大型河道的重要性,通常是不允许被私人承包的。
但要是在农村一些支流的河道,这个河道不属于村里饮水河道,也不会影响村民的农田灌溉,更不是主要的航行河流,当地的河道管理处,是可以根据这河道的性质与等级,让私人去承包。 这就好比很多地区,当地的水域都会设有养殖区,禁养殖区,不同区域的使用性质是不一样的。
因此,村里的河道别人承包走,是不是合法的,是要根据河道承包人他所承包的河道,是不是在禁养殖区范围内。
至于如何判断别人承包的河道,是不是合法的,这个可以通过咨询当地水河道管理处,就能了解到。如果别人是非法的,他也就无法阻止村民去那钓鱼,但要是人家是合法承包,有承包合同,也经过河道管理处的同意,那你还去别人承包的地方钓鱼,和偷就没有什么区别了。
你去别人的鱼塘钓鱼的行为,就等同于是偷捕别人前期放的鱼苗,那是属于别人的财产。可能有人会说,没有承包前河道里都有鱼,我钓的鱼是属于原本河道里的鱼,不是你投放的鱼苗。
这种观点就有点耍无赖了,人家承包鱼塘是交了承包费了,并不是免费在使用的。这每年的承包费当然是包括了原本河道的鱼。
另外,一般来说农村不管是河道还是池塘要承包出去前,都会在村里贴个公示,提醒村民前来参加,再进行竞价承包,谁出的钱多,就给谁承包。
也就是说承包河道的人,他是经过多方的竞争,才拿到承包河道养殖的权益,在他承包合同没到期前,村民肯定是不能去这河道捕鱼的。 因为别人在这养鱼,如果大家都来钓鱼,那他承包过来干嘛呢。
不过要是使用河道的水,去灌溉农田,承包人不让,就是影响到村民对水资源的正常使用,这是非法的。但捕鱼、钓鱼性质就不同了,用水不影响养鱼,钓鱼等于偷别人的劳动成果。
第二个方面:去别人承包的河道里钓鱼,鱼竿被承包人掰断,合法吗鱼竿被承包人掰断,是属于破坏别人财产的行为,虽然去钓鱼的人有错在先,但任何个人不得私自对犯错的人进行处罚。
鱼竿是私人财物,掰断鱼竿等于破坏他人的财产,可以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结论:村里的河道被人承包,是不是合法的,是需要看当地河道、水利等管理处,有没有规定这片水域是可以养殖的,如果别人有承包合同,也是经过这些管理处同意的,他就是正当合法的承包,反之皆然。
至于因去别人承包的养鱼区偷钓鱼,鱼竿被承包人掰断,承包人的行为是违法的,可向他提出赔偿鱼竿的损失费。
我个人觉得:
那些喜欢钓鱼的人,去钓鱼的前提是不能影响到其他人。比如在现实生活中,有些钓鱼爱好者,明明知道那片水域是禁钓鱼区,但他们还是我行我素,坐在那悠哉的钓鱼。
有些人明明知道村里的池塘等水域是承包给个人养鱼用了,但他们依仗着自己是本村人,别人不敢得罪他,明目张胆的去别人承包的鱼塘去钓鱼,这种行为是不可取的,承包人付出了自己的劳力,也付出了金钱,他的劳动成果应该得到尊重。
将自然资源承包给个人(包括河流、森林、矿山),都是不合法的。因为它不归任何组织或个人所有。
没有执法权。
自然河流被承包,谁给的权力?
都说被承包了,说明这段河流在这段时间属于人家负责,若还有人钓鱼,就是想占便宜拿人家的东西,这点自觉性被强制断杆也是自找!
村里的水库是60年代修建的,还有14座拦河坝,都是在90年代搞水利,国家出钱修建的,还有村里的小河,到现在却全部沦为了个人敛财的工具,成为了私有财产……
村里一座大水库,占地有10亩左右,水深6米,原来有国家支援的电灌,以前种小麦,玉米,为村里出了不少的力。还有14座拦河坝,都是在90年代,大搞水利的时候修建的。
大水库,我不知道是怎么建的,听老一辈人说都是村民靠肩抗手挖,用筐一筐一筐挑出来的。拦河坝的建设,我倒是见过,90年代,农村还有义务工,都是父辈没出义务工修建。
但在2000年以后,这些村集体的资源,都被承包给个人,10亩多的水库每年只需要1000元,一座普通的拦河坝每年的承包费只要区区的180元。
作为集体资产,现在每5年缴一次承包费,从开门地见过村里分红。但本该属于村民集体拥有的水资源却被个人霸占,成为了敛财的工具。
现在村里大力发展水果产业,黄桃种了10000多亩。而种水果最需要的就是水资源,每年5-6月份,浇地的成本大大增加。
去年,我们村浇一小时的果树价格是60元,而一座拦河坝的水可以浇灌200亩果园,需要1000多个小时。平时承包人啥事也不用管,拦河坝,水库的维修费用都有村里出。
更可气的是,在农闲时间,承包人对水库看的比较紧,平时没事钓鱼都不行。去年夏天,就因为孩子放假没事去水库钓鱼,还被承包人打了。
孩子的父母告到村里,承包人却说水库里有自己养的鱼,不是野生的,坚决不让钓,而且这属于个人财产,说不让你钓你就不能钓。
这些本该属于村名集体拥有的资源,不知道啥时候已经变了性质,成为了个人的私有财产。我不知道,在全国范围内,这样的现象属于个例还是比较普遍,这属不属于集体资产的流失?
回到话题,虽然我觉得这样的方式不合理,但它合法。
不管是水利设施,还是村里的小河,既然被承包出去了,就属于个人财产,有所属权,而你去钓鱼就是损害了别人的个人利益,人家不让你钓鱼,没有什么不合理的地方。
现在农村不管是土地还是河流,只要属于村集体的东西,属于所有村民的集体财产,都是经过确权的,是三权分置的。
所谓三权分置就是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而这三权当中所有权当然属于村集体的,而承包权和经营权却属于个人的。
既然小河被承包了,那么肯定会有一部分承包费,而个人承包小河以后就具有经营权,就有获利的权利。
也就是说虽然看似是村民集体所有的小河实际上承包权属于个人,经营权也属于个人,你去钓鱼就是损害了个人的利益,人家不让你钓鱼也是情有可原的,如果你一而再再而三的去钓鱼,鱼竿被人没收了,你也没话可说。
换一个角度讲,如果你是小河的承包人,甚至你在小河里养鱼,你会让别人去钓鱼吗?我相信你也不会,只不过是这件事去损害到了你的利益,你就觉得不合法了?
总之,钓鱼者违规钓鱼,承包管理人可按照相关公示规定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但承包管理人损坏钓鱼者的鱼竿也应承担赔偿责任,一码归一码。
一、集体用地划拨经国家规定的范围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县级以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行动,由土地使用者支付给土地使用者,由县级政府批准。赔偿,
1,国家机关土地。使用各种机关行使国家职能,包括各级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国家检察机关和国家军事机关的总称。
2,军事基地。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措施保护法”提出的军事措施的土地,包括施工,场地和措施。
3,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措施。包括城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电力供应,通讯,燃气,热力,城市公共交通等措施。
4,城市公益用地。指城市各类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图书馆等体育,健康,教育事业用地。
5,国家重点扶持能源,交通,水等项目用地。当地共同引进外商投资等投资者,国家采取各种优惠政策支持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等能源项目土地,铁路,港口等交通项目用地,水电项目,农田灌溉工程,排水,河流治理工程,城市,工业供水工程等水利工程用地。
二、土地使用权划拨作为一种特殊的土地资源配置体式格局具有以下特性:
1,土地使用权分配是政府行政行为,而不是人民。土地使用权转让无需分配双方进行谈判,土地使用者只要具备法定程序,即可获得土地使用权。
2,土地使用权的分配只需支付少量费用或免费进入。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付款方式仅支付少量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这些费用比土地使用权转让费。
3,分配土地使用权不使用日限制。“城市房地产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采用分配方式的形式,除法律,行政法外,不得对法律的使用施加限制。
4,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抵押法律有限。“镇上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本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的除外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或者抵押。
第四十五条界定:“以下情况,按照以下条件,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土地使用权和地面建筑物的分配,其他附属物所有权可以转让,抵押。
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生产合作社和个人自主;
2,拥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3,与地面建筑物,其他附属物业证明;
4,按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向当地市,县政府支付土地使用权转让费或转让,出租,抵押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金。分别按照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转让,出租,抵押前土地使用权分配。“应该指出的是,土地使用者由于客观原因不需要用地或者不用土地进行审批,国家有权取消国有土地使用证并追缴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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