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养殖中的三巡四查是什么意思
三看:
一看吃食时间长短。
投喂后在3个小时内吃完为正常、2小时左右吃完表明投喂量不足、还有一部分鱼没有吃饱,应在下次投喂时适当加量;如延长到4小时还未吃完,而鱼群已离开食场,表明饱食有余,下次可适量减少投喂。
二看鱼类生长大小。
四、五月份,鱼开食后食量一天天增加,在1周或1旬的投喂计划中,要观察周初与周末,或旬初与旬末的变化。如果所投数量每天一样、到周末或旬末时、在2个小时内就吃完、表明鱼的体重增加了,吃食量大了、没有吃饱,要增加投喂量,一直到11月份开始捕捞,都可以用此法去识别掌握。
三看水面动静。
投食后如果鱼类没有生病而在水面上频繁活动,这是饥饿的表现。反之,吃饱后鱼会钻到水里去。尤其鱼苗或鱼种在水面上成群狂游,这是严重饥饿状态的标志。俗称“跑马病”。要立即投食,堵截狂游,否则会大批死亡。
四定:即定量、定质、定位、定时
一查水质。水体透明度、氨氮、亚硝酸盐等有毒指标均可通过巡塘发现,以便于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调控好水质,为河蟹生长营造安全的环境;
二查摄食。以饵料投喂3-4小时吃完为准,通过巡塘查看饵料有无剩余,便于调节饵料投喂量,避免浪费和败坏水质;
三查河蟹活动情况。通过观察河蟹活动情况,查看河蟹是否上草、上岸,便于判断水体溶氧情况和河蟹健康状况;
四查敌害。河蟹养殖中的敌害主要有蛇、鼠、鸟等,在巡塘过程中可利用晚上敌害视线障碍进行清除。
想知道,生态水产养殖技术要点都有什么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护渔业生态环境,促进水产养殖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第四条 国家鼓励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发展健康养殖,减少水产养殖病害发生;控制养殖用药,保证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推广生态养殖,保护养殖环境。
国家鼓励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申请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第二章 养殖用水第五条 水产养殖用水应当符合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海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52-2001)或《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51-2001)等标准,禁止将不符合水质标准的水源用于水产养殖。第六条 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监测养殖用水水质。
养殖用水水源受到污染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确需使用的,应当经过净化处理达到养殖用水水质标准。
养殖水体水质不符合养殖用水水质标准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经处理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应当停止养殖活动,并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其养殖水产品按本规定第十三条处理。第七条 养殖场或池塘的进排水系统应当分开。水产养殖废水排放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第三章 养殖生产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产养殖规划要求,合理确定用于水产养殖的水域和滩涂,同时根据水域滩涂环境状况划分养殖功能区,合理安排养殖生产布局,科学确定养殖规模、养殖方式。第九条 使用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有关规定申领养殖证,并按核准的区域、规模从事养殖生产。第十条 水产养殖生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养殖技术规范操作要求。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配置与养殖水体和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水处理设施和相应的水质、水生生物检测等基础性仪器设备。
水产养殖使用的苗种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质量标准。第十一条 水产养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逐步按国家有关就业准入要求,经过职业技能培训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第十二条 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水产养殖生产记录》(格式见附件1),记载养殖种类、苗种来源及生长情况、饲料来源及投喂情况、水质变化等内容。《水产养殖生产记录》应当保存至该批水产品全部销售后2年以上。第十三条 销售的养殖水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的有关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应当进行净化处理,净化处理后仍不符合标准的产品禁止销售。第十四条 水产养殖单位销售自养水产品应当附具《产品标签》(格式见附件2),注明单位名称、地址,产品种类、规格,出池日期等。第四章 渔用饲料和水产养殖用药第十五条 使用渔用饲料应当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渔用饲料安全限量》(NY5072-2002)。鼓励使用配合饲料。限制直接投喂冰鲜(冻)饵料,防止残饵污染水质。
禁止使用无产品质量标准、无质量检验合格证、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禁止使用变质和过期饲料。第十六条 使用水产养殖用药应当符合《兽药管理条例》和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渔药使用准则》(NY5071-2002)。使用药物的养殖水产品在休药期内不得用于人类食品消费。
禁止使用假、劣兽药及农业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其他化合物和生物制剂。原料药不得直接用于水产养殖。第十七条 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水产养殖用药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或在水生生物病害防治员的指导下科学用药。
水生生物病害防治员应当按照有关就业准入的要求,经过职业技能培训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第十八条 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水产养殖用药记录》(格式见附件3),记载病害发生情况,主要症状,用药名称、时间、用量等内容。《水产养殖用药记录》应当保存至该批水产品全部销售后2年以上。第十九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加强水产养殖用药安全使用的宣传、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第二十条 农业部负责制定全国养殖水产品药物残留监控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殖水产品药物残留的监控工作。
生态水产养殖技术要点:
1.?水域环境的控制
在水产养殖中,水域环境是决定养殖效果的决定性因素,从前期选址到中期管理,都需要引起养殖户的重视。首先,养殖户应当选择一处远离工厂或居民区的干净水域,并使用设备进行水质检测,确定符合水产养殖要求后,进行水域整理工作,例如要张拉防护网,防止水产品养殖过程中外逃,还要在养殖水域内适当种植一些水草等,增加水中含氧量。后期水产养殖过程中,也要定期进行水质监测,像气温变化、水位高低变化等,都是水域环境管理中需要重点关注的内容。
2.?苗种的选择
选择品种时,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尽量选择一些本地的水产品种,可以提高环境适应能力,对提高苗种成活率以及后期的快速生长也有积极作用。另外,优良的苗种还可以降低后期病害的发生率,也就意味着减少了化学药剂的使用,也符合生态养殖理念。如果因为养殖需要,从外地引进一些新的品种,一是要接受渔业管理站的健康检测,防止外来苗种携带病原,造成本地水域污染;二是要求进行一段时间的隔离养殖,观察确定不会对环境或其他水生生物产生危害后,再在公共水域进行养殖。
3.?饲料的科学喂养
水产生态养殖中,对于饲料的投喂也有专门的要求,除了要根据水域内苗种数量多少确定投喂量外,还要坚持“由少增多,少量多次”的投喂原则。特别是对于养殖新手,应先投喂少量饲料,一段时间后观察水域(池塘)中饲料剩余情况,如果无剩余,下次投喂时可以适当增加饲料量。直到观察到水域中有少量饲料剩余,此时投喂量即为最佳。科学进行饲料投喂,能够减少水域因为饲料残余而导致水质败坏、浮游生物过度繁殖的情况,保证了水质纯净、健康。
4.药物的规范使用
生态养殖中,对各类疾病的防控工作也十分关键。基于生态养殖理念的水产养殖,首先要做到对常见疾病的有效防范,例如掌握某一类疾病的发病规律,了解其致病原因,这样就可以在疾病暴发前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通过更换水体、进行水体消毒等措施,避免爆发疾病带来损害。另外,对于已经出现的疾病,则需要按照渔业管理站的指导进行科学用药,使用低毒高效的绿色药物,精准把握用量,在短时间内取得治病效果,且不会对水域环境造成严重破坏。
5.?益生菌的选择
在淡水养殖过程中,有很多适宜淡水养殖品种生长的有益菌类,在养殖过程中需要重视菌类的选择工作。首先,就是要挑选自然水域中的菌类,这一类菌类不仅能够帮助养殖品种健康生长,同时也是模拟养殖种类成长生态环境的重要条件,当然,需要注意的是菌类的投放也需要注意数量,如果数量过多反而会引发负面效果。其次,就是要根据养殖种类的特性来投放合适的种菌,通过这些种菌可以促进菌类更好的生长,以此保障水产品的健康生长。最后,就是在采购种菌时,一定要确保采购渠道的规范性,并且经过一些试验确认种菌能够实现良好的效果才能真正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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