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作用
水库的作用:
水库作为一种水利工程建筑物的主要作用是,水库可作为很多城市的生活水源,另一方面,很多水库是重大调水工程的源头水库,例如“南水北调”工程就运用到了部分水库。
水库可以起到防洪作用,如果没有水库的拦蓄,在江河上游的水会随着降雨量发生变化,在下游的人们就会随时有可能面临洪涝。
水库是农业灌溉的重要角色,小型水库是农村重要的水源,保障农村人口饮用水,同时也可用于农业灌溉,保证农作物正常生长。
修建水库需要什么条件:
1、坝址在河流、峡谷处或盆地、洼地的出口(口袋形区域有利于建坝: 工程量小,造价
低,库区容量大)
2、选择地质条件好的地方,避开喀斯特地貌、断层
3、气候水文条件: 保证水量充足
4、考虑修建水库是否需要移民,占地搬迁情况,尽量减少淹没居民点。
修建水库的利弊分析:
1、修建水库的利:
调节河流径流,改善库区气候(减小温差、增加空气湿度): 防洪、航运、发电、灌溉、水产养殖、旅游等。
2、修建水库的弊:
(1) 增加库区地质灾害发生的频率,兴建水库可能会诱发地震,增加库区及附近地区地震发生的频率。
(2) 泥沙淤积。库区泥沙淤积造成水库的实际库容不断减小。
(3)下游土地的土壤盐碱化不断的灌溉又使地下水位上升,把深层土壤内的盐分带到地表,再加上灌溉水中的盐分和各种化学残留物的高含量,导致了土壤盐碱化。
(4) 库区及下游的水质恶化库区水面面积大,大量的水被蒸发,土壤盐碱化使土壤中的盐分及化学残留物增加,从而使地下水受到污染,提高了下游河水的含盐量。
(5) 对下游河道的影响,由于水势和含沙量的变化,还可能改变下游河段的河水流向和冲积程度,造成河床被严重冲刷侵蚀,入河(海) 口向陆地方向后退。
玉林市苏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台州市境内的十大水库包括: 1.富春江水库,位于温岭市东北部,建于1957年,因富春江水库及主要供水河道名字相同,所以亦称富春江调水工程。 2.夹岩山水库,位于椒江区东南部,建于1965年,属于浙江省乡村饮水工程。 3.武源山水库,位于临海市北部,建于1958年。 4.涌泉山水库,位于温岭市东北部,建于1974年。 5.湖源水库,位于临海市东南部,建于1965年。 6.桐浦水库,位于温岭市西北部,建于1968年。 7.秦屿山水库,位于路桥区西南部,建于1963年,属于浙江省乡村饮水工程。 8.沙沟水库,位于仙居县南部,建于1976年,属于仙居县供水工程。 9.柏洋水库,位于仙居县西部,建于1967年,属于浙江省建设厅水利工程处乡村饮水工程。 10.浦头水库,位于黄岩区北部,建于1961年,主要用于洪水调节和防洪。 以上水库都是由政府投资兴建的大型水利工程,能够有效地保障当地居民的饮用水和农田灌溉需求。同时,这些水库还有防洪调节和发电等功能。
第一条 为了加强苏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保护和管理苏烟水库饮用水水源,适用本条例。
苏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第三条 苏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遵循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确保安全的原则。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苏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将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保护目标管理责任制、联合协调机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苏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县(市、区)、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苏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水库饮用水水源进行保护。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和北流市、玉州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苏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的下列工作:
(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保护、河道等监督管理;
(三)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镇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等监督管理;
(四)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水源林营造、湿地保护、公益林和天然林的保护等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苏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第六条 苏烟水库管理机构负责苏烟水库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法律法规;
(二)开展日常巡查,维护防护设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三)水库工程设施的安全管理和水库运行调度等工作;
(四)打捞和处置垃圾、树枝杂草、水浮莲、藻类等漂浮物;
(五)协助有关部门依法保护饮用水水源;
(六)其他应当由苏烟水库管理机构履行与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的职责。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和北流市、玉州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苏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和北流市、玉州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苏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的生态补偿机制。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苏烟水库饮用水水源,有权对污染和破坏苏烟水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第十条 市、县(市、区)、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苏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保护知识,增强公众意识。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的公益宣传,对饮用水水源保护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舆论监督。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苏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活动。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和北流市、玉州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苏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宣传牌,并在显著位置设立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苏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宣传牌、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第十二条 在苏烟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
(二)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或者设施;
(三)堆放、倾倒或者填埋化工原料、危险化学品、矿物油类以及有毒有害矿产品;
(四)建设垃圾填埋场、垃圾堆肥场、垃圾焚烧炉等垃圾处理设施;
(五)围垦;
(六)使用含磷洗涤用品;
(七)使用农药,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八)从事住宿、餐饮和农家乐等经营活动;
(九)新建、改建、扩建坟墓;
(十)毁林开垦、全垦整地、炼山;
(十一)丢弃或者掩埋畜禽尸体以及含病原体的其他废物;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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