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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需渔业水质指标说明与测定方法!

渔业养殖业重要水质参数

急需渔业水质指标说明与测定方法!

检测方法 仪器测试

解决方案

溶解氧(DO)

技术参数 氧是水产生物的生命元素。长期缺氧,水产动物生长减慢;严重缺氧,鱼虾会浮头,而且水产H2S、NH3、NO2等得不到氧化分解,毒性增大。保持足够溶氧可分解转化有毒物质。

水中溶解氧最低应保持在3mg/L,一般应保持在5-8mg/L之间。

溶氧过高会导致鱼类患气泡病。

检测方法 1、取水样于水桶中,主即用主剂AT-O2管吸取水样,一次要吸满,不留空气;

2、竖起AT-O2管(圆头朝下)静置30分钟,待AT-O2管内沉淀完毕,轻轻挤掉AT-O2管上半部的水至刻度(注意不要把沉淀物挤出),然后剪去AT-O2管封口(见图解);

3、向AT-O2管加入F剂5滴,轻轻摇至沉淀消失;

4、由AT-O2管的颜色和溶解氧比色卡比色,色调相同的色标即是水样中溶解氧的含量。

结果与解决方案 1、正常溶氧为5-8mg/L;

2、海水溶氧量低于3mg/L,淡水溶氧低于4mg/L,表明水中已缺氧,此时可能浮头,应及时使用氧特多或开增氧机增氧。注入新水也是增氧的一个办法。

3、溶氧高于12mg/L,表明水中氧已过量,此时鱼虾易得气泡病。造成溶氧过高的原因可能是池塘水生植物过多,水不流动,标点形式光合作用强盛,放出大量氧气。这时可用虫藻必净杀死浮游植物,换水或排出1/3的老水后补注新水也是有效的办法。对于施化肥的池塘,要控制肥量,不要使浮游植物繁殖过盛。

pH

养殖技术 重要PH数据:对虾育苗:8.5;河蟹育苗:8.0-8.5;淡水养殖:6.5-9.0;海水养殖:7.5-8.5;

PH值超过8.5,水中氨的毒性增大,硫化氢毒性减小。PH值超过9.5大多数水产动物不能存活。

PH值低于6,水产的氨无毒性,但硫化氢毒性增大。鱼虾在PH低于6.5时易缺氧浮头。PH值低于5时,对水产动物有严重危险。

检测方法 用AT-PH管直接吸取水样,再由PH管的颜色和PH色板比色,色调相同的色标即是水样的PH值。

解决方案 1、 1、 使用合适的缓冲剂控制正常PH值

2、PH值过高:如高于9.0,应采取降酸措施,如加入适量醋酸等

3、PH值过低:如低于6,应采取增高措施,加入生石灰或水必净,均可解决

氨氮(NH3)

控制指标 非离子氨(NH3)是水产动物的头号隐形杀手。

养殖生产中应将氨氮的浓度控制在0.015ppm以下,高于0.02ppm会引进死亡。

河蟹、对虾育苗水质应控制在0.01ppm以下,超过0.01ppm将引起死亡。

PH影响氨的毒性,PH低于7时氨几乎无毒,高于8.5时毒性剧增。

检测方法 仪器必须同时检测pH、温度和NH3,自动计算出有毒非离子氨的量

结果与解决方案 正常驻情总况下水中非离子氨不应超过0.02ppm;如水中非离子氨量超过0.02ppm,就应设法解决:

a)使用增酸剂(如醋酸),降低水的PH值,但此法不能减低总氨的含量;

b) 定期使用光合细菌,以分解有毒的氨;

c)如果NH3 的含量在0.02-0.05ppm范围内,可按1ppm的用量使用百毒杀星,可使NH3的量降低50%。

亚硝酸盐(NO2-)

技术指标 亚硝酸盐是水产动物致病的根源。养殖水质中的亚硝酸盐氮应控制在0.2pp以下,在0.5ppm时会引起死亡或患病。高于0.8ppm会引起大批死亡。

河蟹,对虾育苗水质的亚硝酸盐氮应控制在0.1ppm以下.0.3ppm时轻度死亡,超过0.5ppm将引起大量死亡

检测方法 仪器直接测试

解决方案 1、正常情况下,亚硝酸盐值应低于0.20ppm;对虾河蟹育苗时,水中亚硝盐含量绝对不能高于0.20ppm。

2、如果测定值在0.5-2.0ppm表示危险,可采用下列措施:

a)开增氧机或使用氧特多急速增氧以氧化亚硝酸盐;

b)使用百毒杀星,每次1ppm每隔三天使用一次,连用两次。停用五天后撒入鱼虾活水素。

c)换水,每次30%;

d)定期使用鱼活活水素或超浓光合细菌,利用其消化作用降低亚硝酸盐的含量。

注意:如果高于2ppm,此时非常危险,鱼虾长期在这种水质条件下很容易发病死亡。目前在不伤害生物的前提下没有有效的办法。最好的办法是预防,主要措施有:

a)定期使用鱼虾活水素或超浓光合细菌;

b)不投喂低质或腐败饵料;

c)定期换水。

余氯(Cl)

毒理指标 养殖池塘中的全余氯主要来自所使用的含氯消毒剂。余氯对鱼虾、藻相、菌相平衡均有严惩的影响。因此不要滥用消毒剂。

养殖水质中余氯应保持在0.02ppm以下。高于0.02ppmr的余氯可对鱼虾粘膜产生强烈的腐蚀作用:超过0.1ppm会使鱼虾致死。

检测方法 仪器直接测试

解决方案 1、正常驻情况下,余氯含量应低于0.02ppm;

2、如果含量偏高,应采取如下措施:

使用水必净,吸收余氯;

使用增氧机或使用氧特多增氧以减低氯的毒性。

硫化氢(H2S)

毒理及指标 养殖水质应控制在0.1ppm以下,0.5ppm时会引起死亡或患病。高于0.8ppm会引起大批死亡。

河蟹、对虾育苗水质应控制在0.05ppm以下,0.3ppm时轻度死亡:超过0.5ppm将引起大量死亡。

检测方法 仪器测试

解决方案 1、正常情况下,H2S含量应低于0.1ppm;

2、如果含量偏高,应采用以下措施:

将PH值控制在7.5-8.5之间,若PH值偏低,应首先使用生石灰提高PH值;

使用水必净,吸收沉淀H2S;

开增氧机或使用氧特多增氧以氧化H2S

溶解有机物(ORP)

毒理 溶解有机气体压力高会导致鱼类患致命的气泡病,即所谓栓塞。

检测方法 ORP 测试,可以发现高有机气体含量的区块

解决方案 清除发生有机气体的垃圾

开增氧机或使用氧特多增氧以氧化

温度

专家提醒 水温也是渔业水质的控制指标。氯素等会引起水温变化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自9月1日开始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1号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03年7月14日经农业部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9月1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护渔业生态环境,促进水产养殖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鼓励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发展健康养殖,减少水产养殖病害发生;控制养殖用药,保证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推广生态养殖,保护养殖环境。

国家鼓励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申请无公害农产品认证。

第二章 养殖用水

第五条 水产养殖用水应当符合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海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52-2001)或《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51-2001)等标准,禁止将不符合水质标准的水源用于水产养殖。

第六条 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监测养殖用水水质。

养殖用水水源受到污染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确需使用的,应当经过净化处理达到养殖用水水质标准。

养殖水体水质不符合养殖用水水质标准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经处理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应当停止养殖活动,并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其养殖水产品按本规定第十三条处理。

第七条 养殖场或池塘的进排水系统应当分开。水产养殖废水排放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三章 养殖生产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产养殖规划要求,合理确定用于水产养殖的水域和滩涂,同时根据水域滩涂环境状况划分养殖功能区,合理安排养殖生产布局,科学确定养殖规模、养殖方式。

第九条 使用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有关规定申领养殖证,并按核准的区域、规模从事养殖生产。

第十条 水产养殖生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养殖技术规范操作要求。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配置与养殖水体和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水处理设施和相应的水质、水生生物检测等基础性仪器设备。

水产养殖使用的苗种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质量标准。

第十一条 水产养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逐步按国家有关就业准入要求,经过职业技能培训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

第十二条 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水产养殖生产记录》(格式见附件1),记载养殖种类、苗种来源及生长情况、饲料来源及投喂情况、水质变化等内容。《水产养殖生产记录》应当保存至该批水产品全部销售后2年以上。

第十三条 销售的养殖水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的有关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应当进行净化处理,净化处理后仍不符合标准的产品禁止销售。

第十四条 水产养殖单位销售自养水产品应当附具《产品标签》(格式见附件2),注明单位名称、地址,产品种类、规格,出池日期等。

第四章 渔用饲料和水产养殖用药

第十五条 使用渔用饲料应当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渔用饲料安全限量》(NY5072-2002)。鼓励使用配合饲料。限制直接投喂冰鲜(冻)饵料,防止残饵污染水质。

禁止使用无产品质量标准、无质量检验合格证、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禁止使用变质和过期饲料。

第十六条 使用水产养殖用药应当符合《兽药管理条例》和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渔药使用准则》(NY5071-2002)。使用药物的养殖水产品在休药期内不得用于人类食品消费。

禁止使用假、劣兽药及农业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其他化合物和生物制剂。原料药不得直接用于水产养殖。

第十七条 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水产养殖用药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或在水生生物病害防治员的指导下科学用药。

水生生物病害防治员应当按照有关就业准入的要求,经过职业技能培训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

第十八条 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水产养殖用药记录》(格式见附件3),记载病害发生情况,主要症状,用药名称、时间、用量等内容。《水产养殖用药记录》应当保存至该批水产品全部销售后2年以上。

第十九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加强水产养殖用药安全使用的宣传、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

第二十条 农业部负责制定全国养殖水产品药物残留监控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殖水产品药物残留的监控工作。

第二十一条 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养殖水产品药物残留抽样检测。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用语定义:

健康养殖 指通过采用投放无疫病苗种、投喂全价饲料及人为控制养殖环境条件等技术措施,使养殖生物保持最适宜生长和发育的状态,实现减少养殖病害发生、提高产品质量的一种养殖方式。

生态养殖 指根据不同养殖生物间的共生互补原理,利用自然界物质循环系统,在一定的养殖空间和区域内,通过相应的技术和管理措施,使不同生物在同一环境中共同生长,实现保持生态平衡、提高养殖效益的一种养殖方式。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兽药管理条例》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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