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生猪规模养殖场管理办法的详细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生猪规模养殖场(以下简称养猪场)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存栏能繁母猪25头以上,年出栏生猪500头以上的养猪场。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或者经营养猪场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建设条件
第四条场址选择:
(一)符合当地畜牧业发展与用地规划要求。
(二)地势高燥、开阔、背风向阳,在村庄的下风向,距铁路、公路、城镇、居民区、学校、医院以及其它畜禽养殖区500米以上。通风良好,便于排放雨水、生产与生活污水。
(三)远离旅游区、河流水源、工业区、畜产品屠宰生产加工区和污染区,离交通要道有足够的卫生防疫间距。
(四)场区必须“三通”,即:通水、通电、通路(入场区道路及场区内道路须硬化),水源洁净,环境条件良好。
第五条养猪场布局:
(一)按照自繁自养、全进全出的管理模式进行规划建设。
(二)管理区包括:场区办公室和值班室,室内须悬挂各项管理制度及免疫程序。
(三)生产区包括:猪舍、更衣室、消毒池、隔离舍、兽医室、出猪台和粪污处理区。
(四)生产辅助区包括:饲料厂、仓库、水电房。
(五)生活区包括:生活设施、环境绿化、防护隔离带、职工活动场所等。
(六)无害化处理区包括:病猪隔离室、病死猪填埋井、粪污无害化处理设施(沼气池、粪便发酵池、污水三级沉淀池等)。
(七)净道和污道。场区内净道和污道分开。人员、生猪和物资运转采用单向流转制,净道主要用于生猪周转、饲养员行走和运料等,污道主要用于粪便等废弃物清理。
第六条建筑要求:
(一)猪舍建筑设计符合本省气候环境条件达到防暑、防寒要求,室内空气流通良好。
(二)猪舍建筑必须能预防一般的冰冻、冰雹等自然灾害,耐火性能应不低于砖瓦房耐火性能;栏距8-12米。
第三章排污处理
第七条养猪场粪污排放,应当符合国家排放标准。必须设置符合环保要求的畜禽粪便的堆放场所,实行无害化处理。必须将猪粪生产沼气或有机肥料,污水经三级沉淀才能排放。不得任意向水体或者其他环境直接排放生猪粪便、沼液、沼渣或者污水等。
第四章引种管理
第八条引入种猪品种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管理委员会审定或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国家批准引进的外来品种和配套系,种猪质量符合本品种相关标准。
第九条种猪必须来源于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无一、二类烈性传染病及其它对生产和产品影响较大的传染性疾病;且种源场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可提供种猪合格证明、有效检疫合格证明和种猪系谱。
第十条从省外引入的种猪,须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部门申报,按规定进行检疫、消毒、隔离饲养45天,观察无异常后方能转入猪场。
第十一条销售种猪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其他种猪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猪品种、配套系;
(二)以低代别种猪冒充高代别种猪;
(三)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生猪冒充种猪;
(四)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猪;
(五)销售未附种猪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系谱的种猪;
(六)销售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种猪品种、配套系。
第十二条种猪场销售商品代仔猪,应当向购买者提供其销售的商品代仔猪的免疫情况、饲养技术要求和有关咨询服务,并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销售种猪和商品代仔猪因质量问题给养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五章饲料与饲养
第十三条养猪场饲料中无瘦肉精等国家或行业规定禁用的添加药物、无超标添加药物,饲料的贮放与加工配制操作规范。
第十四条养猪场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建立用药记录制度。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禁止将人用药用于动物。严禁在休药期间使用禁用药品。
第十五条养猪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喂生猪;
(二)在垃圾场或者使用垃圾中的物质饲养生猪。
第六章动物防疫
第十六条凡经营养猪场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当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动物防疫合格证》后,方可建设或者经营。经营种猪场的单位和个人,还需要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方可经营。
第十七条已领取的《动物防疫合格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持证人仍需继续经营的,必须在期满前3个月内向当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审查合格换发新证后方可继续经营。
第十八条养猪场的每批生猪进栏养殖,必须按规定当天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验;每批生猪出栏上市,必须按规定提前三天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检。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及时派员检验、检疫,并办理有关手续。养猪场需运输生猪、生猪产品的,必须提供检疫证明方可托运,承运人必须凭检疫证明承运。
第十九条国家资金扶持与奖励项目所需认定养猪场年出栏生猪数,以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数为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养猪场必须按要求免疫,口蹄疫、猪瘟、猪蓝耳病等重大动物疫病免疫率达到100%。同时对免疫合格的生猪佩挂免疫标识管理。
第二十一条养猪场所需口蹄疫、猪瘟、猪蓝耳病等国家规定强制性免疫的疫苗,由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统一无偿供应,禁止使用从非法渠道购进的疫苗。
第二十二条养猪场发现疑似口蹄疫、猪瘟等重大动物疫情,应如实及时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动物疫情不得瞒报、谎报、迟报,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第二十三条养猪场应当做好消毒灭原工作,定期对栏舍、场地进行消毒。养猪场要设置车辆消毒池,运载畜禽车辆进出都应消毒。
第二十四条养猪场必须自觉接受当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应当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猪瘟、伪狂犬病、蓝耳病、布鲁氏菌病、口蹄疫等疫病及免疫抗体水平监测和药物残留检测。
第二十五条染疫生猪及其排泄物、染疫生猪的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生猪尸体,必须按照国务院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严格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第七章养殖档案
第二十六条养猪场应建立养殖档案,并载明以下内容:
(一)生猪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
(三)检疫、免疫、消毒情况;
(四)生猪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第二十七条养猪场每季末向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存栏、出栏情况,并以此作为落实国家有关扶持政策的依据。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生猪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生猪及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养猪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依据《畜牧法》第六十一条规定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生猪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生猪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依据《畜牧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猪的,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猪或者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依据《畜牧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使用的种猪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依据《畜牧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生猪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一)以其他种猪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猪品种、配套系;
(二)以低代别种猪冒充高代别种猪;
(三)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生猪冒充种猪;
(四)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猪。
第三十三条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对饲养的生猪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
(二)种猪未经检测或经检测不合格不按规定处理的;
(三)生猪、生猪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
第三十四条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兴办养猪场和隔离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二)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种猪及其精液的;
(三)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生猪的。
第三十五条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经营、运输的生猪未附有检疫证明,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生猪货值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依据《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遵守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做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
(二)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生猪和生猪产品的;
(三)发布疫情的。
第三十七条依据《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
(二)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
(三)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
(四)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
第三十八条依据《畜牧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养猪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章管理责任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猪场的管理,对每个养猪场明确管理负责人,并提供良好服务。养猪场要主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接受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依法管理。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养猪场生产情况统计台帐,并每季末上报电子文档到市畜牧水产局。
第四十一条生猪防疫检查以养猪场为重点,扶持资金以规模养殖量为主要依据,未统计的不予上报。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计算三十日后实施。由市畜牧水产局负责解释。
猪场建设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两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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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的我就给大家分享下关于猪场建设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欢迎阅读!
关于猪场建设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方案一一、场里大环境存在问题
1,场里堆粪太多,污染较大,病原增多,各种疫病难以控制。
改进:全场内猪粪全部拖走,新收猪粪及时清理。
2,排污排水沟渠不太通畅,下大雨容易淤积漫圈,高湿环境,猪只发病率增加。
改进:修缮场内排污排水沟渠。
二、母猪种群存在的问题
1,高胎龄母猪过多,带来的问题:
①产程长、难产,需需助产,治疗成本加大,加大工作量。
②产仔少,影响整体生产成绩,每头仔猪成本加大。
③无乳,断奶仔猪小,影响保育成活率。
④亏钱,生产成绩低下,影响整体效益。
改进:加大母猪更新力度,及时淘汰生产成绩低的母猪。(国外母猪年更新率可达到45%,国内一般30%以下)
2,母猪存栏过多,猪场超负荷运转所带来的问题
①母猪需提前断奶,子宫未完全恢复,影响下胎配种,进而影响下胎产仔数。
②仔猪断奶重小,保育阶段无法保证正常的成活率。
③加大疾病风险。
④加大料肉比。
⑤加大工作强度。
⑥影响整体生产成绩。
改进:淘汰生产成绩差的母猪,然后根据猪场实际情况引进后备母猪,也可以引进纯种,根据需要自行繁育二元,争取做到母猪产能最大化、效益最大化。
3,产房高温高湿所带来的问题
①高温导致母猪产程长、难产,需助产,感染风险大。
②高温让母猪产后热、慢食、胎衣不下、子宫蓄脓、影响下胎配种。
③容易造成母猪无乳,影响仔猪断奶重。
④高温高湿环境利于细菌滋生,例如链球菌、大肠杆菌。
⑤高湿环境母猪容易得风湿性关节炎,瘫痪母猪数量增加。
⑥高湿环境仔猪黄白痢增加。
改进:
①更换定位栏料槽。
②更换水龙头以及水嘴位置。
4,引进的后备母(公)猪,都存在原始病湿咳,多次投药保健治疗没有效果,致使场内病源增加。
改进:
①引种关要严格把关,有明显病症猪只一律不要。
②引进纯种,自行繁育二元,减少病源。
三、保育猪群
1、高温高湿的环境,造成断奶仔猪腹泻、链球菌型脑膜炎等患病猪只明显增加,死亡率明显增加
2、断奶提前,仔猪断奶重小,保育饲养员只要健康、大的猪只,加大工作难度,加大工作量
3、用药成本增加,料肉比高
改进:
①改善保育栏舍,修建圈舍。
②制定生产指标,设定奖惩制度。(建议:成活率,4kg以下为弱仔,弱仔2头算1头,保证成活率后,多成活一头猪只,奖励20元,成活率以下,多死一头猪只,罚10元)
③产房仔猪尽量25天以后转出,保证断奶重
四、育肥群
1、圈舍卫生差,猪只患病头数增加,病猪主要表现为湿咳、链球菌关节炎、眼结膜发红、泪斑,影响正常生长, 料肉比增加
2、发病猪只不隔离,影响正常恢复,延长病期
3、成活率、合格出售率不达标
改进: ①加强卫生检查,卫生差的,采取惩罚措施
②制定合格出售率(一般为98%~99%),达标后多出一头奖励100~200元,不达标,多死一头罚款50~100元。
小型猪场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其整改措施篇二近年来,由于养猪效益可观,小型猪场发展迅速,但据笔者调查存在许多弊端,亟须采取措施,迅速整改。
1、存在问题
1.1猪场布局问题小型猪场由于投资有限,猪场规模较小,布局多不合理,一旦周围养殖场发生疫病,就会迅速蔓延到场内,场内一旦出现疫病,难有地方隔离。例如,丽水市莲都区碧湖镇某村,4个小型猪场陆续发生猪病,由于缺少消毒、隔离设施,疫情迅速蔓延,死亡300余头,直接经济损失40余万元。
1.2 引种防疫问题 由于小型猪场投资有限,一般都到不正规价格便宜的猪场引种买猪,由于苗猪来源复杂,有的甚至从小猪市场猪贩子处间接购买,苗猪来源渠道越多,猪场疫病情况越复杂。还有农户饲养母猪自然交配种公猪共用现象较为常见,许多动物疫病都可垂直传播,疫病防控存在严重隐患。
1.3疫病防控问题
一是忽略免疫接种。小型猪场通常没有完善的免疫程序和监测规范,免疫档案不健全,其免疫程序一般都没有持续性、前瞻性,处于道听途说,朝令夕改状态,很难形成有效的免疫抗体水平。莲都区碧湖镇某村小型猪场猪群发生呼吸道综合征,短期内死亡育肥中猪20多头,经剖检圆环病、猪瘟症状明显,经调查该场根本没有建立常规的免疫程序,结果导致疫病爆发。
二是药物预防措施不够科学。存在药物滥用现象,任意加大用药剂量,有的养殖户不按用药疗程,而采用短频繁换药等弊病;用药剂量过大,不仅造成药物浪费,还可能引起副作用;用药剂量不足,不仅达不到药物防治目的,还可能产生耐药性。
三是饲养管理水平低。环境卫生较差,构成猪群不良应激因素;粪便不能及时清理,饮水、饲料等污染情况时有发生。
四是喂饲未经任何处理的下脚料,泔水喂猪现象依然存在,染疫中毒事件时有发生。
2、整改措施
2.1 建设猪场要合理布局 一是猪场场址要选择朝南向阳,地势高燥,无污染,排废污方便。离屠宰场、畜产品加工厂、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200m以上。
二是废物排放,免疫接种环境隔离等方面应统一布局。
三是猪场周围应有围墙或防疫沟,并建立绿化带,猪舍入口处应设消毒池,池内消毒液应定期更换。
四是提倡自繁自养,增强安全引种观念。采用人工授精,防止自然交配共用种公猪的疫病传染风险,有条件者可开展良种公猪精液配送服务。
2.2坚持以防为主建立科学免疫接种制度,采取预防性用药措施,制定科学合理的预防方案,母猪产仔前后,仔猪断奶育肥以及转群时实施防止猪群外源性和内源性继发感染。
2.3加强饲养管理 各阶段饲养过程要合理配比饲料,合理的饲养密度。定期消毒,合理更换消毒液,若遇极端天气应采取防暑和保温措施,提高饲养水平增加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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