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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怎么安全、高效、合理的使用农药呢?

对于现在的农业发展来说,各种新科技的出现,使得农业的发展速度提高了很多,尤其是产量方面,还有农药的不断更新,但是农药的更新很多农民自己是不太懂如何使用的,所以就会感到好奇应该怎么安全、高效、合理的使用农药呢?其实这个就要看说明书,还有看自己种的是什么,想搞清楚需求量,然后就可以进行无人机释放农药了,效率绝对是最高的,也是最高效的,我们来具体分析一下吧。

应该怎么安全、高效、合理的使用农药呢?

首先我们必须承认一件事,不管人工的力量如何强大,从做事的效率和速度来说,机械都是远超人类的,所以当我们使用农药的开始,我们需要的是了解自己种植的东西需要多少农药,这个农药是否适合,副作用是如何的,这些都搞清楚以后,就可以使用无人机来释放农药了,这样也是很安全的一个效果,当然用农药之前先看一些说明说,可以得到很多的答案,里面很多副作用还有适用性都已经说明好了的。

如果自己真的啥都不懂得话,最好就是找一个专家给自己看看,一般现在的农村都会有政府的扶持,这些人才都是有的,向村里面申请一下,很快就可以帮助自己进行观看识别之类的,不要慌着觉得这个就应该这么用,一定要搞清楚再开始,这是关键。

当然现在的农药品种也很多,适用性也比较广,但是每一个农药效果都不一样,要的是适合自己的,也不要看着价格贵就觉得这个农药是好的,这个真的说不定,有时候贵的不一定是好的,便宜的也不一定就是坏的,主要就是看自己做什么,适用性怎么样,这才是挑选农药的关键所在,大家要注意。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药管理,保护环境,保障人民健康,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用于防治农业的病、虫、草、鼠和其它有害生物以及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农药,均属本规定的管理范围。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一切单位和个人。第四条 各级农业行政、化学工业、供销、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实施本规定。第五条 各级农业行政部门和技术监督部门应对辖区内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农药质量进行抽查和定期检查。检验结果应及时公布。第二章 农药的登记第六条 各种农药产品必须经过批准登记,取得国家农业部核发的《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后,方准生产、经营和使用。第七条 外国农药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药登记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药补充登记证》的,不准进口。外国农药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药田间药效试验许可证》的,不准进行试验。第八条 凡经国家农业部在《农药登记公告》上公布撤销登记和禁用的农药,不准生产、经营、使用和进口。第九条 经国家农业部登记的外国农药,进口后应及时向商检机构报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准销售、使用。第三章 农药的生产第十条 农药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国家化学工业部签发的生产许可证或省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准产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进行农药生产(包括农药原药、农药加工、复配、分装等)。第十一条 农药生产企业应按标准组织生产,保证农药产品质量。第十二条 农药生产企业必须在生产的农药包装物及说明书上标明生产许可证或准产证编号。第四章 农药的经营第十三条 农药专营企业必须持有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配备熟悉农药商品基本知识的业务人员,具备必要的场所和仓储条件。除农药专营企业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农药。第十四条 农药专营企业不得收购和销售未经登记以及没有生产许可证或准产证的农药。第十五条 农药专营企业为方便使用,需要改装零售时,必须取得省化学工业部门签发的准产证后,方可进行改装,并粘贴与批准登记内容相符的标签,注明原生产厂家、出厂日期、改革单位、改装日期等内容。第十六条 贮存和销售农药商品应设专柜或专库,不得与食品、饲料、日用品混装、混贮、混放。高毒、剧毒农药必须由专人专库保管。第十七条 严禁经营假药、劣药及失效农药。对已经减效但仍有使用价值的农药,经农业行政部门检定,供销部门批准后,贴上“处理品”标志,注明使用注意事项,按质论价作限制性出售。

对于失效或禁用需作报废处理的农药应在当地农业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监督下,按有毒化学品处理规定处理。第十八条 农药广告必须经省农业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广告经营者应按照批准的内容发布农药广告。

未经批准的农药广告不准刊登、播放、散发和张贴。第五章 农药的使用第十九条 使用农药必须遵守国家农业部和卫生部颁发的《农药安全使用规定》及《农药安全使用标准》的规定,并接受农业行政、卫生、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指导,不得乱用、滥用农药。第二十条 禁止使用农药毒杀兽、禽、鱼等动物,对因农药中毒而死亡的动物应予销毁或深埋,不得污染环境,不准食用和出售。第二十一条 各级农业行政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的农药技术推广工作,制定当地农药年度推广计划,并列出暂不推广的农药名单,通报有关农药专营企业,暂不经营。各有关单位进行农药示范试验的,应及时通报当地农业行政部门。第六章 罚则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给予相应处罚:

(一)违反第十条规定,农药生产企业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或准产证以及营业执照,擅自生产农药的,没收非法收入和库存产品,并处以相当于非法收入15-20%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二)违反第十一条规定,农药生产企业销售不合格产品或弄虚作假的,撤销准产证或建议撤销生产许可证。

(三)违反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非农药专营企业销售农药的,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和扣缴、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四)违反第十四条规定,农药专营企业收购或销售未经登记以及没有生产许可证或准产证的农药的,没收农药和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五)违反第十七条规定,经营假农药给农业生产造成严重危害的,责令赔偿使用者的经济损失,没收假农药及全部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额一倍以下的罚款;经营劣质、失效农药的,责令赔偿使用者的经济损失,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非法所得额50%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第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刊登、播放、散发和张贴农药广告的,通知广告经营者停止刊发,并按《广告管理条例》予以查处。

(七)违反第十九条和二十条规定,未按规定使用农药,造成人畜中毒、环境污染、农作物发生药害,未达到预期药效而致减产的,根据情况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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