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药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农药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维护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畜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 (管理职责)
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对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保障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将农药监督管理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协调解决农药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绿化市容(林业)、卫生健康、粮食物资储备、生态环境、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商务、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药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开展农药使用指导、服务工作。第四条 (产业引导)
本市加强对农药产业的规划和引导,促进农药产业结构优化、转型升级,支持研制、生产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绿色农药。第五条 (专业化协作)
本市鼓励农药研发、生产、经营、使用等领域开展专业化协作。
农业农村、科技部门应当支持科研单位、高等院校与农药生产企业、农药使用者加强技术合作,开展绿色防控技术研究与应用,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人畜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的保障水平。第六条 (农药管理信息化)
市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建立农药管理信息平台,归集和统计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等信息,实现与本市有关部门信息系统互联共享,并按照规定,向国家农业农村部门上传、更新相关信息。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引导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和使用者通过农药管理信息平台实时报送信息,逐步实现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全流程可追溯监管。第七条 (行业组织)
鼓励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和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等加入相关行业组织。
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为会员提供信息交流、专业培训、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服务,引导会员树立行业良好形象,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鼓励相关行业组织对国内外农药行业的技术发展动向开展跟踪研究,对市场状况进行分析监测,为农药行业转型升级、科技创新提供技术和信息服务,为政府相关部门开展农药服务和监管提供咨询。第八条 (长三角区域农药管理协作)
本市推动实施长江三角洲区域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协作,开展农药技术合作及信息交流,实现农药违法案件跨地区协同查处,促进长江三角洲区域农药减量增效和生态环境优化。第二章 农药生产第九条 (生产布局)
农药生产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产业政策和产业布局。
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等部门编制相关产业发展规划,涉及农药产业的,应当听取市农业农村部门意见,实现农药生产适度、有序。第十条 (产业结构调整)
市经济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市农业农村部门将高毒、高残留、高污染的农药品种和加工装置作为淘汰类、限制类产品和产业,纳入本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限制类),并向社会公布。
农药生产企业不得生产淘汰类的农药,不得采用淘汰类的工艺、装置、原材料从事农药生产,不得新增限制类的农药品种或者采用限制类的工艺、装置、原材料从事农药生产。现有限制类项目,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进行改造升级。
农药生产企业生产低风险、高活性、高附加值农药,属于新农药创制、新工艺应用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科研和产业项目支持。第十一条 (生产许可)
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农药生产许可制度。
在本市从事农药生产的,应当向市农业农村部门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领域的法律、行政法规对企业生产条件另有规定的,农药生产企业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市农业农村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必要时应当进行实地核查。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农药安全使用技术规范
农药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在农业有害生物的应急防控工作中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同时农药也是一种有毒易燃的物质。农药使用要求的技术性强,使用的好,可以防治农业有害生物,保护农业生产安全;使用不当,则会造成作物药害、农药残留量超标、环境污染、人畜中毒事故的发生。当前烟草、水稻、露地蔬菜已逐步移栽大田,大棚春提早蔬菜正值生长旺盛期,农业有害生物开始了多发和重发危害的时期,同时也进入了农药使用较为频繁的时期。
一、自觉抵制禁用农药。掌握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甲胺磷、甲基对硫磷、对硫磷、久效磷、磷胺等23种农药以及甲拌磷、甲基异柳磷、特丁硫磷、甲基硫环磷、治螟磷、内吸磷、克百威、涕灭威、灭线磷、环磷、蝇毒磷、地虫硫磷、氯唑磷、苯线磷等14种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限制使用种农药 。在生产中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限制选用,并积极宣传。
二、选用对路农药。市场上供应的农药品种较多,各种农药都有自己的特性及各自的防治对象,必须根据药剂的性能特点和防治对象的发生规律,选择安全、有效、经济的农药,做到有的放矢,药到“病虫”除。
三、科学使用农药。农作物病虫防治,要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在搞好农业、生物、物理防治的基础上,实施化学药剂防治。开展化学防治把握好用药时期,绝大多数病虫害在发病初期,危害轻,防治效果好,大面积暴发后,即使多次用药,损失也很难挽回。因此,要坚持预防和综防,尽可能减少农药的使用次数和用量,以减轻对环境及产品质量安全的影响。
四、采用正确的施药方法。施药方法很多,各种施药方法都有利弊,应根据病虫的发生规律、危害特点、发生环境等情况确定适宜的施药方法。例如防治地下害虫,可用拌种、毒饵、毒土、土壤处理等方法;防治种子带菌的病害,可用药剂拌种或温汤浸种等方法。由于病虫危害的特点不同,施药的重点部位也不同,如防治蔬菜蚜虫,喷药重点部位在菜苗生长点和叶背;防治黄瓜霜霉病着重喷叶背;防治瓜类炭疽病,叶正面是喷药重点。
五、掌握合理的用药量和用药次数。用药量应根据药剂的性能、不同的作物、不同的生育期、不同的施药方法确定。如作物苗期用药量比生长中后期少。施药次数要根据病虫害发生时期的长短、药剂的持效期及上次施药后的防治效果来确定。
六、注重轮换用药。对一种防治对象长期反复使用一种农药,很容易使这种防治对象对这种农药产生抗性,久而久之,施用这种农药就无法控制这种防治对象的危害。因此,要注重轮换、交替施用对防治对象作用不同的农药。
七、严格遵守安全间隔期规定。农药安全间隔期是指最后一次施药到作物采收时的天数,即收获前禁止使用农药的天数。在实际生产中,最后一次喷药到作物收获的时间应比标签上规定的安全间隔期长。为保证农产品残留不超标,在安全间隔期内不能采收。
八、施药安全防护注意事项。
1、施药人员应身体健康,经过培训,具备一定植保知识。年老、体弱人员,儿童及孕期、哺乳期妇女不能施药。
2、检查施药药械是否完好。喷雾器中的药液不要装得太满,以免药液溢漏,污染皮肤和防护衣物;施药场所应备有足够的水、清洗剂、急救药箱、修理工具等。
3、穿戴防护用品。如手套、口罩、防护服等,防止农药进入眼睛、接触皮肤或吸入体内。施药结束后,应立即脱下防护用品,装入事先准备好的塑料袋中。带回后立即清洗2~3遍,晾干存放。
4、注意施药时的安全。下雨、大风天气、高温时不要施药;要始终处于上风位置施药,不要逆风施药;施药期间不准进食、饮水、吸烟;不要用嘴去吹堵塞的喷头,应用牙签、草杆或水来疏通。
5、掌握中毒急救知识。如农药溅入眼睛内或皮肤上,及时用大量清水冲洗;如出现头痛、恶心、呕吐等中毒症状,应立即停止作业,脱掉污染衣服,携农药标签到最近的医院就诊。
6、正确清洗施药器械。施药药械每次用后要洗净,不要在河流、小溪、井边冲洗,以免污染水源。农药废弃包装物严禁作为它用,不能乱丢,要集中存放,妥善处理。
九、安全贮存
1、尽量减少贮存量和贮存时间。应根据实际需求量购买农药,避免积压变质和安全隐患。
2、贮存在安全、合适的场所。少量剩余农药应保存在原包装中,密封贮存于上锁的地方,不得用其他容器盛装,严禁用空饮料瓶分装剩余农药。应贮放在儿童和动物接触不到,且凉爽、干燥、通风、避光的地方。不要与食品、粮食、饲料靠近或混放。不要和种子一起存放。因为农药的挥发物有较强的腐蚀性,农药和种子一起存放,会降低种子的发芽率。
3、贮存的农药包装上应有完整、牢固、清晰的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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