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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征用、占用土地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宪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项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从这两项法律的规定可以看出,征用土地是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将集体所有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的强制手段。征用土地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第一,征用土地是一种政府行为,只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可以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没有征地权;第二,必须依法取得批准;第三,必须依法对被征地单位进行补偿;第四,被征地单位必须服从,不得阻挠征地;第五,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收支状况必须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

非法征用、占用土地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非法占用土地,主要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合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行为。近些年来,在社会对非农建设用地需求强烈的情况下,有的单位和个人打着各种招牌非法征占农民的土地;有的村委会采取合法或非法手段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以各种方式“盘活”土地,谋取利益。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切身利益。据有关材料表明,农民诸多上访告状中,最多者莫过于强占他们用以保命的土地;各地贪官诸种罪行中,最易者莫过于以地敛财;农村资本诸项流失中,最暗者莫过于土地权益的非法转移。

对于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法律规定了严格的审批程序:一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二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三是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四是在以上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尽管法律规定得非常明确,但仍然不断出现违法现象,为此,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征用、占用土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

损害赔偿是指当事人一方因侵权行为而对他方造成损害时应承担赔偿对方损失的责任。对于权利人来说,损害赔偿是一种重要的保护权利的手段;对于义务人来说,它是一种重要的承担责任的方式。赔偿损失的范围以实际造成的损失为限。例如,承包方在承包的土地投入了很多资金,施肥、打水井灌溉等等,由于非法征用和非法占用土地,将水井填平了,农作物也破坏了,承包人对土地的投入付之东流。这些都属于损失的范围。法律规定对于非法征用和非法占用而给农民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损害赔偿的范围仅限于已发生的直接财产损失。至于损害赔偿适用的法律应以侵权的主体而定,如果是国家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并造成损害,如果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条件的,由国家给予赔偿。其他侵权行为,如村委员会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就适用民事赔偿的法律责任。如果非法征用、占用土地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按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单位和个人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举报。有关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城镇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中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并在规划报请审批前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发挥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在政府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众服务中的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经费。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国水土流失进行动态监测。

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定期上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从事水土保持监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保证监测质量。

我国水资源80.1%来自地表水源,19.5%来自地下水,0.4%为其他水源,但我国一年的用水量相当大,以2002年为例,这一年全国总用水量为5497亿立方米,其中城镇生活用水占5.8%,农村生活用水占5.4%,工业用水占20.8%,农田灌溉用水占61.4%,林牧渔用水占6.6%.2002年,全国用水消耗量为2985亿立方米,占总用水量的54%;各类用户的耗水率(消耗量占用水的比例)差别较大。

全国平均城镇生活耗水率为24%,农村生活耗水率为88%,工业耗水率为24%,农业耗水率为64%。2002年全国废水排放总量为631亿立方米,其中工业废水占61.5%,生活污水占38.5%。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八条国家厉行节约用水,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节约用水的管理,建立节约用水技术开发推广体系,培育和发展节约用水产业。单位和个人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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