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有效利用和保护水资源,促进全社会节约用水(以下简称节水),保障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用水(含取水,下同)和节水管理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节水应当坚持合理开发、高效利用和统一管理的原则。第四条 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经贸、建设、质量监督检验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节水的有关工作。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水工作的领导,加大节水资金的投入,建立科学的水价调控机制和节水技术开发推广体系,广泛开展节水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等活动,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涵养水源,防止水体污染和水源枯竭,加大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力度,提高水资源的可利用率,逐步实现城市污水资源化。第七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按照优先利用地表水、积极引用客水、限制开采地下水、鼓励回用再生水和综合利用海水、微咸水、矿坑水的原则,对当地地表水、客水和地下水实行统一调度、合理配置。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履行节水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节水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处理。第二章 用水定额与计划第九条 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用水定额应当作为确定用水总量和用水计划的基础。第十条 用水定额由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订,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公布执行。
用水定额应当根据水资源供求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变化情况定期进行修订。第十一条 县以上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可供本行政区域使用的水量,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第十二条 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装置合格的量水计量设施。
城市居民住宅应当分户安装量水计量设施;工业企业的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应当分别计量,主要用水车间和用水设备应当单独安装量水计量设施;农业灌溉应当完善量水计量设施,逐步实行计量收费。
用水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装置量水计量设施或者未及时更换已损坏的量水计量设施的,按照取水建筑物设计取水能力或者取水设备额定流量全时程运行计算其用水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供水设施和量水计量设施安全的行为。第十三条 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计量值缴纳水资源费和水费。水费的价格标准可以按照用途分类计价。
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在用水定额范围内用水的,按照规定的价格标准缴纳水费;超定额用水的,按照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缴纳水费。超定额累进加价收取的水费,纳入同级财政。
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在用水定额范围内用水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缴纳水资源费;超定额用水的,按照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缴纳水资源费。
超定额累进加价收取水资源费、水费的具体标准,由省价格、财政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另行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实行居民生活用水包费制。第十四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低于省规定的用水定额,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第三章 节水措施第十五条 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编制本行政区域的节水规划,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第十六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节水技术、设备和产品的研究开发、推广和利用,对重点节水技术研究开发项目应当优先列入技术创新计划和科技攻关计划。第十七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采用节水型工艺、设备和产品。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
禁止使用省明令淘汰的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省明令淘汰的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的具体名录,由省经贸主管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已安装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更换或者对其进行节水改造。
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一般包括:农田水利建设,农产品流通重点设施建设,商品粮棉生产基地、用材林生产基础和防护林建设,农业教育、科研、技术推广和气象基础设施等。
强化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是推动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农业和农村现代化的重要措施之一。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国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取得了长足进展,农业生产条件得到不断改善。但是欠发达地区尤其是西部省份的农村,农业基础设施较为落后。
基础设施建设具有所谓“乘数效应”,即能带来几倍于投资额的社会总需求和国民收入。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基础设施是否完善,是其经济是否可以长期持续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础。
农业基础设施分类
1、物质性基础设施,或称生产性基础设施,是直接为农业生产和流通服务的设施。如道路、运河、桥梁、码头、仓库、冷藏库、包装材料库、通讯设施、植物保护和兽医等专业服务单位、修理和技术保养单位等。
2、社会性基础设施,或称非生产性基础设施,是保证和促进劳动力再生产的设施。如农村住宅、学校、医院、体育和文化娱乐场所、劳动保护和安全服务机构等。
物质性基础设施是社会生产力的组成部分,但是不直接加入某一种产品生产的劳动过程,而只是同自然界一起构成劳动过程得以顺利进行的必要的适宜的条件。社会性基础设施是提高农业劳动者生活水平和劳动效率的必要条件。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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