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机蔬菜的标准是什么
题记——现在社会上说的有机蔬菜,其生产标准是什么?在生产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有机蔬菜是指来自于有机农业生产体系,根据国际有机农业的生产技术标准生产出来的,经独立的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认证允许使用有机食品标志的蔬菜。 有机蔬菜在整个的生产过程中都必须按照有机农业的生产方式进行,也就是在整个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有机食品的生产技术标准,即生产过程中完全不使用农药、化肥、生长调节剂等化学物质,不使用基因工程技术,同时还必须经过独立的有机食品认证机构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和审查。所以有机蔬菜的生产必须按照有机食品的生产环境质量要求和生产技术规范来生产,以保证它的无污染、富营养和高质量的特点。 国家有机食品定义及有机食品标准: 一、术语和定义 有机农业organicagriculture 遵照一定的有机农业生产标准,在生产中不采用基因工程获得的生物及其产物,不使用化学合成的农药、化肥、生长调节剂、饲料添加剂等物质,遵循自然规律和生态学原理,协调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平衡,采用一系列可持续发展的农业技术以维持持续稳定的农业生产体系的一种农业生产方式。 有机产品organicproduct 生产、加工、销售过程符合本部分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 转换期conversion 从按照本标准开始管理至生产单元和产品获得有机认证之间的时段。 缓冲带bufferzone 在有机和常规地块之间有目的设置的、可明确界定的用来限制或阻挡邻近田块的禁用物质漂移的过渡区域。 二、作物种植 农场产地环境要求 有机生产需要在适宜的环境条件下进行。有机生产基地应远离城区、工矿区、交通主干线、工业污染源、生活垃圾场等。 缓冲带和栖息地 如果农场的有机生产区域有可能受到邻近的常规生产区域污染的影响,则在有机和常规生产区域之间应当设置缓冲带或物理障碍物,保证有机生产地块不受污染。以防止临近常规地块的禁用物质的漂移。 在有机生产区域周边设置天敌的栖息地,提供天敌活动、产卵和寄居的场所,提高生物多样性和自然控制能力。 转换期 转换期的开始时间从提交认证申请之日算起。一年生作物的转换期一般不少于24个月转换期,多年生作物的转换期一般不少于36个月。 新开荒的、长期撂荒的、长期按传统农业方式耕种的或有充分证据证明多年未使用禁用物质的农田,也应经过至少12个月的转换期。 转换期内必须完全按照有机农业的要求进行管理。 转基因 禁止在有机生产体系或有机产品中引入或使用转基因生物及其衍生物,包括植物、动物、种子、成分划分、繁殖材料及肥料、土壤改良物质、植物保护产品等农业投入物质。存在平行生产的农场,常规生产部分也不得引入或使用转基因生物。
有机蔬菜基地允许使用的农药种类有哪些
第一条 为了提高蔬菜质量,保障蔬菜消费安全,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和《重庆市蔬菜基地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蔬菜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生产、经营蔬菜应做到安全、卫生,符合无公害蔬菜的要求。
本办法所称无公害蔬菜是指没有受到农药、硝酸盐、重金属等有害物质污染或其含量(残留量)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的蔬菜。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无公害蔬菜管理工作。
工商、卫生、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商贸流通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无公害蔬菜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蔬菜市场主办者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无公害蔬菜的监督、检测等工作。第六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无公害蔬菜标准对蔬菜实行监测,并可在蔬菜市场设置无公害蔬菜检测点。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农业环境和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对蔬菜实施监测。
经检测不符合无公害蔬菜标准的蔬菜,禁止贩运和销售。第七条 蔬菜生产者、经营者和蔬菜基地可以申请无公害蔬菜认证,经认证的可以使用无公害蔬菜专用标识。
无公害蔬菜的认证条件、认证程序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负责组织实施。
未经认证,不得使用无公害蔬菜专用标识。第八条 蔬菜基地建设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蔬菜种植应当达到无公害蔬菜产地环境技术条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对蔬菜基地进行环境技术条件评价,未达到无公害蔬菜产地环境技术条件的,不得作为蔬菜基地。第九条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推广无公害蔬菜生产技术规范和有机肥料、生物农药等无公害蔬菜生产先进实用技术,加强对无公害蔬菜生产的技术指导服务。第十条 禁止在蔬菜生产中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包括甲胺磷、水胺硫磷、氧化乐果、三氯杀螨醇、呋喃丹(克百威)、增效甲胺磷、甲基对硫磷(甲基1605)、甲基异柳磷、喹硫磷、久效磷、磷胺、地虫磷(大风雷)、速扑杀、灭多威(万灵)、涕灭威、普特丹、杀虫脒,铁灭克、杀虫威、溃疡净及其他高毒、高残留农药。
商品菜地实行蔬菜与其它农作物轮作的,在其它农作物生产季节也不得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第十一条 蔬菜生产者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的规定。未过农药安全间隔期的蔬菜,不得采收上市。第十二条 禁止在蔬菜生产中使用未依法登记的肥料、农药。第十三条 禁止使用不符合农灌水标准的污水灌溉蔬菜基地。第十四条 在蔬菜贮藏、加工、包装、运输、销售过程中,禁止使用对人体有毒副作用的催熟、防腐、增白、染色的药物或激素类物质。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在蔬菜生产中使用禁止用于蔬菜的农药、肥料或使用不符合农灌水标准的污水灌溉的,责令改正,可并处3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实行蔬菜与其它农作物轮作,在其它农作物生产季节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的,处3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采收使用农药未过安全间隔期的蔬菜进行销售的,处3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四)蔬菜生产者、经营者拒绝接受监测的,处20元以下罚款,强制实施监测;
(五)贩运或销售的蔬菜不符合无公害蔬菜标准的,予以没收并销毁,并可处3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六)在蔬菜贮藏、加工、包装、运输、销售过程中,使用对人体有毒副作用物质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七)未经认证擅自使用无公害蔬菜专用标识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在市场检查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可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食物中毒等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十七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无公害蔬菜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有权机关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超过法定期限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制定的《肥料施用准则》规定,无公害蔬菜生产允许使用的肥料种类为:
(1)堆肥、厩肥、沤肥、沼气肥、绿肥、作物秸秆、泥肥、饼肥等有机肥。
(2)腐殖酸类肥料。
(3)根瘤菌、固氮菌、磷细菌、硅酸盐细菌、复合菌等微生物肥料。
(4)半有机肥料(有机复合肥)。
(5)矿物钾肥和硫酸钾、矿物磷肥(磷矿粉)、锻烧磷酸盐(钙镁磷肥、脱氟磷肥)、石灰石(酸性土壤上施用)、粉状硫肥等无机(矿质)肥料。
(6)用于叶面喷施的微量元素肥料及植物生长辅助物质(不包括合成的化学物)肥料及其他有机肥料。
(7)通过国家有关部门的登记认证及生产许可,质量指标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确保不对蔬菜和生产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化学合成肥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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