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的条例
第一条 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表水体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本省管辖的海域环境污染防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条 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生活和农业面源等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水环境保护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增加水污染防治资金投入,确保水污染防治的需要。
水环境保护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目标责任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辖区内饮用水安全、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工作,并配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做好水污染防治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检举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增强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的水环境保护意识,并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省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主管部门根据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和水资源禀赋、环境容量等情况,编制《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以下简称功能区划分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经批准的功能区划分方案是制定水污染防治规划的基本依据。
第八条 防治水污染应当按照流域或者区域进行统一规划。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以及其他跨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编制、批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省行政区域内跨设区的市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和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务院备案。
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市环境保护、发展改革、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证本行政区域水体和出境水水质符合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监测和保护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条 依法制定的水污染防治规划是防治水污染的基本依据,规划的修订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和流域、区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安排产业布局、调整经济结构、规范开发建设,协调推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水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水环境保护的需要,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标准;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 第十三条 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调整和饮用水水源的保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
第十五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禁止堆放、存贮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在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相邻的公路或者航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运输危险化学物品的车辆和船舶发生事故污染饮用水水源。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设饮用水备用水源,保障应急状态下的饮用水供应。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治理,安排资金,扶持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促进城市供水管网向农村延伸。
农村自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划定保护范围,明确保护措施,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胁供水安全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相关排污单位采取停止或者减少排放水污染物、停产整治等措施;可能威胁下游地区饮用水供水安全的,还应当及时向下游地区通报。
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的,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饮用水水源污染状况、应急措施和恢复供水的信息。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功能保护的需要,对下列区域、水体依法划定保护区,并采取措施,保证区域、水体符合功能区要求:
(一)主要河流源头区;
(二)重要渔业水体、保护生物物种资源的水体;
(三)风景名胜区水体;
(四)重要的湖泊、湿地;
(五)重要的水源涵养区、森林;
(六)其他具有重要生态功能价值的区域、水体。
依法划定的保护区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水环境功能确定为一、二类水质水体的流域上游(含支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水环境保护的需要,规定禁止或者限制建设的项目。已建成的造成水环境污染的项目,应当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保护的目标、投入、成效和区域间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区域协作等方式,建立健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域和江河、湖泊、水库上游地区以及有关生态保护区区域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逐步加大补偿力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建立合理的水资源管理和节约用水机制,推进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推广节水减污技术,依法淘汰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使用化肥和农药,发展种养结合的生态农业,控制化肥、农药对水体的污染。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功能区水质保护要求,依法划定畜禽养殖的禁养区和限养区,并向社会公布。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集、存贮、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养殖排泄物。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在环境影响评价、污染物处理设施建设等方面采取财政补贴、减免费用等扶持措施。
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具体标准,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省农业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推广使用标准化水产养殖技术,合理确定水产养殖规模、品种和密度,预防、控制和减少水产养殖造成的水环境污染。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江河、湖泊、运河、水库、渠道、河道、沟池等开展清淤保洁工作,提高城乡水环境质量。
第二十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有水污染物排放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中明确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第二十九条 向环境或者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置规范化排污口。
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三十条 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制度。
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县(市、区)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保护目标、水环境容量、水环境质量状况等因素,合理分解落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对水质不符合功能区要求的地区,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增加其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削减指标。
第三十一条 下列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水污染物:
(一)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的;
(二)运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
(三)排放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水的;
(四)向环境排放餐饮污水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
第三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申领排污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已通过竣工验收;
(二)有保证设施正常运行的管理制度和技术、管理人员;
(三)有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并配备应急处理所需的设施和物资;
(四)重点排污单位已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企业事业单位申领排污许可证,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证明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同级有关部门确定。
第三十三条 排污许可证应当载明允许排放的水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地点、排放方式、排放时间和排放去向等内容。重点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还应当载明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削减数量和时限等内容。
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应当根据排污单位所属行业和污染控制要求等因素合理确定,最长不超过五年。其中,位于环境敏感区的企业事业单位,其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
第三十四条 排污单位通过清洁生产和污染治理等措施削减依法核定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指标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助。
逐步推进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有偿使用和转让。在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同一流域内,依法有偿取得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并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排污单位,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指标后,通过清洁生产和污染治理等措施节余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指标,可以依法有偿转让。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五条 城镇污水应当集中处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污泥无害化处置设施,完善城镇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加强城镇水环境综合整治。
乡、村应当根据当地实际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改善农村水环境。
第三十六条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工业废水的,其处理设施应当具备相应的处理能力。
第三十七条 向环境或者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三十八条 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缴纳排污费。但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达到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缴排污费。
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并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含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向环境超标排放以及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超标排放),除按照本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处理外,排污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省规定加倍缴纳排污费。
第三十九条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发现纳管水质超过纳管标准时,可以采取关闭超标排污单位的纳管设备、阀门等有效措施防止总排口出水水质超标,并及时报告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水污染严重的流域、区域,划定重点监管区,确定重点监管的行业和企业,限期整治。重点监管区未达到整治目标的,应当暂停审批或者核准流域、区域内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
第四十一条 水环境质量因严重干旱等不可抗力原因达不到功能区水质要求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排污单位水污染物排放情况,对排污单位采取限制生产、停产等强制措施,确保功能区的水环境质量。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根据水环境保护的需要,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建立环境监控体系,完善环境安全预警预测系统,提高相关部门之间的环境信息资源共享和动态跟踪评价水平。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掌握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状况、水污染物排放情况及变化趋势,统一发布水环境质量状况信息。
第四十四条 排放工业废水的排污单位、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建立水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制度,记录设施运行和维护情况、水污染物排放情况及相关监测数据。
第四十五条 重点排污单位设置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应当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重点排污单位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其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还应当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联网,并提供在线监测数据。
第四十六条 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应急方案应当报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化工、医药等生产企业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要求配备事故应急池等水污染应急设施,防止水污染事故的发生。
第四十七条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控制或者避免污染事故,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水行政、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水污染事故受理电话。
第四十八条 负责水污染事故应急和事故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海事、农业、渔业、水行政、国土资源和安全监管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应对突发事件的要求,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做好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十九条 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事故和纠纷,由有关人民政府或者相关主管部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相关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五十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人员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商业秘密。
排污单位造成严重水环境污染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依法对有关设施、设备和物品采取查封、暂扣措施。
第五十一条 排污单位拒不履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关闭或者停产整顿决定,继续违法生产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停止或者限制向排污单位供水、供电的决定。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排污单位遵守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情况纳入企业诚信评价体系,及时公布重大水污染违法情况。
第五十三条 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未按要求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总量削减和控制任务的设区的市、县(市、区)定期向社会公布。
设区的市、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未按要求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总量削减和控制任务的排污单位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四条 上级人民政府及其行使监督管理权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行使监督管理权的主管部门水污染防治行政执法的监督。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水体污染的排污单位,当地人民政府及其行使监督管理权的主管部门未依法作出处理的,上级人民政府及其行使监督管理权的主管部门应当责成其作出处理或者依法直接作出处理决定。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同级其他部门,对造成水体污染的排污单位未依法作出处理的,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责成其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六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堆放、存贮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污染物,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清除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相应单位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五十七条 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应缴纳排污费按年计算。
第五十八条 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二百万元。应缴纳排污费按年计算。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超过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五万元。应缴纳排污费按年计算。
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最长期限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第五十九条 排污单位未按规定要求试生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试生产,并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建设项目无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并建成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限期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条件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第六十一条 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限期补办排污许可证,可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法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要求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和控制任务的;
(二)未按规定完成淘汰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或者产品任务的;
(三)违反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审批、核准项目的;
(四)违法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违法审批排污许可证的;
(五)未按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或者违法采取行政措施的;
(六)未按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按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措施的;
(七)接到对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履行执法职责的;
(八)因监管不力造成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长期或者严重超标排放的;
(九)其他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
第六十三条 排污单位违反规定排放、倾倒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非法处置危险物质,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可以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处罚。
拒绝、阻扰、妨碍环境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6月29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同时废止。
从1991年创立到现在,民营猪企吉林精气神有机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气神)养了28年的山黑猪,产品提供给沃尔玛山姆店、家乐福、永旺、华润Ole、京东7Fresh等。40岁的精气神CEO孙延纯子承父业后,心里有了新的盘算,除了积极引入机械化设备提升效率,是否还可以引入更多智能化手段来养猪和改善管理流程?
比如,养猪的一个难题就是,千万头小猪,如何数得清具体的数目,如何认得出每一只猪。再更进一步,从养猪场的管理流程来看,如果能够借助机器的力量提示员工什么时间节点出现在什么位置上,是否能够极大地提升工作效率?
这些技术的进步说起来逻辑上很简单,但像我们这样的传统企业是做不了这方面研发的。所以我们迫切有这种需求,需要一些高科技企业和具有资源整合能力的企业去做这个事。孙延纯说。
1.猪脸识别来了
6月13日,在吉林白山抚松精气神养殖基地,京东农牧副总经理李佳隆介绍,最初研发猪脸识别技术,并不是目前畜牧业智能解决方案的一部分,而是为了京东保险团队的需求。
这个说来话长了,我们开始做猪脸识别是因为京东给猪上保险。譬如养了100头猪,给其中10头上了保险,但不管哪头猪死了,我都可以去报销,因为保险公司也不知道这100头猪中哪10头是我上过保险的,所以便存在这个问题,假如其他90多头猪死了,都可以去报销。京东保险团队非常希望通过一种手段来把这10头猪认出来,所以我们在2017年就开始研究猪脸识别技术。李佳隆说:那年9月份起,我们经常去猪场采集数据,了解了中国畜牧业的现状,于是我们开始做京东农牧。
中国是养殖业大国,其中生猪存栏量位居世界第一位,猪肉产量约占全球的一半,但在生猪养殖的劳动生产率、饲料转化率、母猪生产力水平、生产成本等方面,离国际先进水平仍存在一定差距。
这成为京东农牧团队成立,以及多个互联网公司进军农业的背景:在全世界最大的生猪养殖和消费市场,用智能化手段来进行改造提升,以期减少生猪养殖中部分成本,提升生产效率。
2018年3月,京东农牧团队开始进行试验。2018年12月,京东正式投资精气神,获得9.43%的股权。精气神目前存栏核心群1600头,基础母猪8200头,目前在吉林省建有7座规模化种猪场和存栏合作户275户,年出栏商品猪20万头,属于中型规模养猪企业。
2.AI如何养猪?
2019年2月,春节过后,京东农牧团队几位开发人员进驻精气神位于吉林白山市抚松的养猪场。据京东农牧团队介绍,在精气神吉林白山的2个养殖园区100多栋山黑猪猪舍中,均部署了基于AI、IoT和SaaS技术的京东农牧智能养殖解决方案,其中包含神农大脑、神农物联网设备、神农系统的相关系统和硬件设备。
6月13日,笔者在精气神的山黑猪猪舍中看到,猪舍已经装载了养殖巡检机器人、饲喂机器人、农业级摄像头、伸缩式半限位猪栏等设施。通过上述设备,图像识别、人工智能技术的运用正在农业领域施展拳脚。
巡检机器人安装在猪舍顶棚,并沿着巡检车轨道在顶部来回走动,利用摄像头进行巡检棚内的动向。
据京东农牧团队介绍,以猪的数量统计为例,一般养殖企业在月底都会进行数量盘点,传统的肉眼数猪效率很低,而且准确度不高,往往要用3~4天才能完成数量盘点工作,至于猪的称重,传统养殖也只有在出栏时进行一次称重,此前只能凭经验估算。
而巡检机器人使用专用的农业摄像头,扫一眼猪栏就能知道猪的数量,并对每头猪进行估重,这背后是AI算法的支持。
在饲喂栏前的摄像头是智能饲喂机器人的组成部分,可以对猪进行猪脸识别:每一格喂食区仅容纳一头猪,当猪走进去时即可被摄像头捕捉到图像信息。
饲养喂食在传统模式下,喂猪依靠人工给10头到15头猪一起投料,每头猪只能凭力气抢着吃,结果同一栏猪在出栏时往往体重存在差异。
通过猪脸识别技术,可以识别每头猪的身份信息,从而调取其重量、生长周期信息,可实现更为精准地自动投喂,将同一栏猪出栏时的体重差异尽可能地缩小。
值得一提的是,外界对于猪脸识别技术的实用性也有不同的声音,此前市面上已有其他解决身份识别、数量测算等办法,包括给生猪戴上电子智能耳环,或者是在猪背上做刺青编码,通过摄像头导入系统。
不过,李佳隆认为,上述做法安装过程仍然会产生大量的成本,也会对猪本身产生一定的影响,而做猪脸识别则可以更有效地避免上述情况发生。李佳隆介绍,猪脸识别技术具体在运用时,需要进行30~50天左右的本地化部署。
除了上述设备端的装载,京东农牧技术解决方案的核心是利用人工智能技术所研发的神农大脑。简单地说,神农大脑里保存了专业的养猪知识,能够在各类情形中自主作出判断。
比如,在猪舍里突然一头猪叫声无力,还会时不时地咳嗽两下,神农大脑首先会侦测到异常,要求摄像头观测猪的体温,调用数据库里猪的过往体温、进食记录、运动量进行比对,如果叫声、体温、运动情况均存在异常,那么神农大脑就可以作出初步判断,这头猪很可能得了病,接下来,神农大脑会给饲养员发出警报。
3.给AI养猪算笔账
不过,装载这些摄像头和机器人设备对于农户来说,仍是一笔较大的投入。精气神的养殖量为中等规模,在节省成本方面可实现一定的规模效应,但对于更多的小型和个体养殖户来说,在使用这套智能化设备系统前,不免需要算好投入产出比。
精气神团队表示:目前我们投入AI养殖系统后,以精气神北山猪场和兴参猪场为例,预期我们平均每头猪增加了92.5元成本(全部投资,按照8年每年出栏5万头,合计40万头猪计算),但是在饲料方面每头能节省30~60元;人工成本投入可节省每头8元;提高成活率方面平均每头可节约15元;在精准控制出栏体重方面能节省5~8元;合计节约91元。从直接的投入产出来看我们基本上打个平手。
不过,随着使用时长的增加,平均成本或许会进一步降低。
在饲料成本方面,精气神团队在书面材料中称,通过前期近一年的实验组的测试,我们发现至少可以达到增加猪的10%左右的饲料转化效率。这对于我们年出栏20万头山黑猪来说,将是一笔巨大的效益,初步估算可以达到年节约1200万元的水平。
更重要的是,智能技术也带来管理思路和流程方面的改变。重点是减少员工在工作中的盲目作业和少做无用功,同时也要通过系统对工作过程、结果的管理,分析做好员工工作绩效的管理。
孙延纯举例说,过去养殖场内指定了许多规章制度,但实行起来依靠的是员工的责任心,难以对员工的表现进行测定,而现在依靠智能设备和SaaS企业操作系统,在管理层面能够实现更精细化。比如猪场里有一个地方粪点特别多,有机器人巡检看到粪点,发布信息提示员工去清理,第一个10分钟没去提示员工本人,第二个10分钟没去提示主管,第三个10分钟没去就提报厂长。指向性和合规性都得到了改变之后,员工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才能真正围绕企业核心价值去做事情。
孙延纯介绍,通过智能化管理设备和信息提示,一个场长可以管理更多的猪群,像我们这个场。过去是一名场长,两名副场长,还要带七八个技术员,比如管分娩阶段、管配怀阶段、管保育阶段的,现在我们优化完之后,只有一名正场长,一名副场长,再带三四名技术员就可以完成这些工作。
精气神方面还表示,除了上述投入产出最直接的比较外,(智能养殖)系统带给我们的环保价值、育种价值和管理价值以及系统软硬件的基础折旧,是没有进入对比范围的价值。总体来说,这是个非常划算的项目。
其中一个潜力巨大的领域是,智能系统对养殖信息的采集监测,或许能够撬动金融行业加大对农业的支持。
4.京东农牧智能养殖解决方案
精气神团队肯定了上述神农大脑在实际操作层面中的作用,养殖人员在观察猪群健康的时候,除了技术水平和手段受限之外,更重要的一点就是不能花费巨大的精力和人力来观察每一只猪的健康,这就出现了一病就是一大片、就是疫情终末期的尴尬。有了智能化系统,系统会逐一地监测猪的行为、动量、体温、采食,甚至是声纹信息,并经过计算判断出异常的个体,并标记出来指导工作人员的跟踪和治疗。
对于猪舍的环境,神农大脑还会对收集到的猪场环境参数进行统一管理和智能分析,之后通过智能风机、智能增氧机、智能湿度调节器等智能化设备进行调节,保证养猪场温度、湿度、空气维持在适合生猪健康生长的最佳状态。
上述系统和设备,实际上是将每头猪的生长情况进行了信息化处理,按照京东农牧的规划,从猪的出生、生长、检疫、屠宰、加工、运输直到销售,各环节的信息,都试图能够做到可追溯。
精气神会将京东和精气神智能养殖的大数据通过互联网同步传报给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并将生物安全数据和生产追溯数据同轨并入(吉林)省局防疫管理平台和拱e拱产品追溯平台。精气神团队方面表示。
不只是日常养殖和管理,在孙延纯的计划中,在育种方面,利用智能手段或极大地提升育种的效率。
5.将养殖场的各项信息进行可视化
孙延纯提及,过去银行对于农业企业贷款颇为谨慎,我们得拿很多抵押物,这很痛苦。我们企业的猪舍人家也不认,猪也不认,我们就拿我们的硬资产,工厂的房产、土地证、股权去抵押。
这回没事了,这(指养殖场)上面跑的(巡检机器人)跑一圈,里面有多少猪,随时随地能点得非常清楚,银行看得非常明白,这下他们就放心了。孙延纯说,这些重要的信息,未来我们会主动接入政府主管部门和为我们提供信贷服务的金融机构、保险公司,让行业主管部门和业务服务部门可以坐在办公室里如亲临一线一样,知道猪场的存栏状况、健康状况,让大家安心地开展管理和服务工作。
据京东农牧方面介绍,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养殖企业开始接触来自互联网公司的智能解决方案。不只是养猪,李佳隆介绍,京东农牧的智能养殖系统在养牛、养鸡、水产、种植等方面,也都将发挥作用。
AI鲜肉铺面世
今年618前夕,一条AI鲜肉铺的话题上了微博热搜榜,引发网友热议。这家名为AI鲜肉铺的猪肉店位于北京市大族广场京东七鲜超市门店,店面整洁干净而且科技感十足,十分吸睛,看起来非常高大上。京东数科旗下京东农牧与吉林精气神有机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在线上线下全渠道联合上线的AI鲜肉铺,源于鲜肉铺所售的猪肉是利用人工智能技术手段所产的猪肉。
人工智能养猪应该给予关注
1956年,人工智能提出。1997年,深蓝电脑击败国际象棋大师卡斯帕洛夫。2017年,人工智能入选年度中国媒体十大流行语,应用领域涵盖了计算机科学、金融贸易、医药卫生、工业运输、远程通讯、在线服务、法律咨询、科学发现、音乐游戏、种植养殖等方面。2019年,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把与人工智能密切相关的立法项目列入立法规划。
2018年2月,阿里与华西希望特驱、四川德康农牧合作,力图通过各方联合与信息共享,完成智能猪场开发与训练,推动国内养猪业朝着智能化发展;6月,阿里云推出ET农业大脑,应用于生猪养殖、苹果及甜瓜种植,具备数字档案生成、全生命周期管理、智能农事分析、全链路溯源等功能。
2018年8月,京东云、农信互联、天兆猪业成立智慧养猪联盟;11月,京东成立农牧公司进军养猪业,计划与中国农业大学、中国农科院等合作研发并推出智能养殖解决方案,主要目标是降低大中型猪场人工成本30%以上,饲料节省8%~10%,出栏时间缩短1周左右。
当下,非洲猪瘟肆虐全球,猪肉在我国居民肉类消费中一直居于突出的重要地位,人们对人工智能养猪充满期待和关注。
据分析,成熟的人工智能养猪模式,通过采用先进的信息、通讯和物联网等技术对猪场实现生产全程的高度自动化控制,能够大幅度节约人工,降低饲料投入,改善生长和繁殖性能,提高生产效率,实现疫病实时监测与有效控制,做到猪肉生产全程可追溯,确保食品质量安全,相比传统养殖确实存在明显的优势。
养猪业本身就是投入大、资本回收周期长的产业,而人工智能硬件设备昂贵、投入巨大,且其稳定性、匹配性尚未得到很好整合和验证,设施设备正常运行与维护对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要求很高,并且现有设备和系统尚未形成精准指导不同规模类型猪场全过程生产的成熟模式与可靠能力。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人工智能突飞猛进,我们理应对人工智能养猪充满期待和积极对待。结合当前情况,对于人工智能养猪发展,政府要合理安排专项资金鼓励科技创新、成果认定、技术集成与示范推广,还要制定有利于科技创新的政策措施,更多地引导社会资源投入,并且鼓励形成集中火力联合攻关、集中突破的体制机制,避免有关主体各自为战和浪费社会资源。鼓励阿里、京东等有实力的行业领军企业与科研院所联合,担当起人工智能养猪的探索者、创新者、实践者和推广者。对于众多中小型猪场,及时关注相关领域科技进展与设施设备创新情况,以开放的思维共享科技发展成果为好。对于任何一项新兴技术,不单单是关注技术上是否可行,还要考虑经济上的可行与优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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