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岁的金毛应该如何打疫苗
以下资料请你耐心、仔细阅读!!都是关于你所提出问题的详细答案以及我个人的一些经验!!希望对你多少应该会有一些帮助的吧!!。。。。。。。。。。。。。。。。。。。。。。。。 预 防 和 控 制 狗 的 传 染 疾 病狗狗的终身免疫程序:(包括易得的传染病)
首 免 :幼狗出生5-6周,接种六联苗或七联苗
二 免 :进行首免2周后,接种六联苗或七联苗
三 免 :进行二免2周后,接种六联苗或七联苗
成 年 后(1岁以上):每年两次(春、秋)注射疫苗。
说明:1、六联苗包含:犬瘟热、细小病毒、传染性肝炎、副流感、传染性支气管炎、狂犬病;2、七联苗包含:犬瘟热、细小病毒、传染性肝炎、副流感、传染性支气管炎、狂犬病、钩端螺旋体、狂犬病。
另外:由于犬是好多寄生虫的中间宿主和终末宿主,所以同时也要做好寄生虫的防治。寄生虫分为体内寄生虫和体外寄生虫两种。最常见的体内寄生虫有:蛔虫、钩虫、绦虫、球虫、滴虫。这些寄生虫寄生在犬的肠道中,及时治疗对于犬的生命是没有危险的。最常见的体外寄生虫有:螨虫、跳蚤、虱子、蜱,这些寄生虫大都是人畜共患,所以应该到宠物医院及时预防。幼犬20日龄时即应驱肠虫。大部分的幼犬都有肠道寄生虫,是由母犬经胎盘或乳汁感染。20日龄首次驱虫后,每月一次直至半岁,半岁开始每季度一次,成年后每半年一次即可。打完疫苗5-7天才可以给狗狗洗澡哦。英 特 威 疫 苗 犬 用 标 签 中 字 母 分 别 代 表 : D — — 犬瘟热病毒 ; H — — 肝炎病毒(包括腺病毒2型);P — — 细小病毒 ;Pi — — 副流感病毒 ;R — — 狂犬病 ;L — — 钩端螺旋体、出血性黄胆钩端螺旋体。
小犬二联苗 == puppy DP褐色盖(苗) + DILUENT 红色盖(稀释液)
五联苗 == DHPPi 深蓝色盖 + DILUENT 红色盖(稀释液)
六联苗 == DHPPi 深蓝色盖 + LEPTO 浅**盖
七联苗 == DHPPi 深蓝色盖 + RL 狂犬二联苗(黑色盖)
狂犬苗 == RABIES天蓝色盖(水剂)(猫犬皆可用)
使用:注射疫苗要严格遵循动物医生制定的免疫时间表,过早注射疫苗不仅不会保证健康,反而会破坏母源抗体的功效,起到相反的作用。母源抗体是指刚出生的幼犬、猫通过母体和初乳得到的抗体。母源抗体可以保证它们在刚出生后的一段时间内对疾病产生抵抗能力,当母源抗体消失后,便要依靠疫苗来使幼犬、猫获得抗体。《 荷 兰 英 特 威 犬 用 疫 苗 》★一般方法(比较安全、保守): 6 周龄 ━━ 小犬二联苗。
8 周龄 ━━ 六联苗。
11 周龄 ━━ 七联苗。
★母源抗体良好,没有流行病: 8 周龄 ━━六联苗。
11 周龄 ━━ 七联苗。以上是犬的首年免疫程序,以后每年注射一次六联苗 + 狂犬苗。
目前市面上往往能听到假的荷兰英特威疫苗假的太多,其实只要认识了注册标识就不难分辨真假。认准Nobivac?0?3 注册标识:
1、看字迹是否清楚。(粉体瓶上有中文标示自200808后都有)
2、看是否有兽药动检标签。(自200508月后的都有次签防伪签在瓶盖上)
3、看粉瓶是否真空。(正规的都是真空,非真空的不是失效就是假的)
4、看粉体是否有裂纹。(失效苗有裂纹)
5、看融合体颜色以及溶解速度。(极容易溶解,色泽淡红无沉淀)
6、瓶体标签不易撕下。(但一沾酒精自行掉落)
注意:市面上有一种贴有中文标签的英特威犬用四联疫苗,这其实就是五联苗。DHPPi(五联苗)中“H”代表肝炎病毒,也包括犬II腺病毒。中文标签只注释为“四联疫苗”,它和通常所说的五联疫苗属于同一种疫苗。预防犬瘟热、犬细小病毒病、犬传染性肝炎、犬副流感、犬II型腺病毒。它是国内唯一持有国家农业部许可批号的英特威疫苗。PS:瓶盖上应贴有中国兽药质量监督防伪标志。这个非常重要!。。。。。。。。。。。。。。。。。。。。。。。。。。。。。。。 注:3个半月以下和全部疫苗注射完毕前的幼犬原则上最好不好洗澡。因为此时幼犬的呼吸系统还很脆弱,如果因洗澡不慎着凉引起感冒,对幼犬来说是很麻烦的,治疗不及时很容易转成肺炎,要是转成小叶型肺炎就更可怕了,有危及幼犬生命的可能。在疫苗注射期间,如果洗澡引起感冒而造成幼犬身体抵抗力下降,轻则会造成免疫的失败,重则由于疫苗本身属于弱化病毒,还有危及生命的危险。所以也尽量不要在此期间洗澡。可以选择在打针之前给狗狗洗完澡,并确保狗狗没有着凉感冒再给狗狗打针。如果狗狗不能洗澡但身上脏脏的,可以每天给予幼犬定时的梳理,会有效清除体毛上的灰尘和其他杂质;同时还会刺激毛囊的生长,梳通毛发死结,对皮肤健康和促进毛质也有好处;而且勤于梳毛也是作为主人本身就应该去做的;还有一个方法就是用宠物专用的干洗粉对清洁体毛,去除异味也很有效果,不妨一试。当幼犬满3个半月和注射完全部疫苗的10天之后,就可以开始洗澡了,但有几点必须要注意:1、洗澡时间最好选择在正午时分,此时日照充足,温度较高,适宜洗澡。
2、水温必须掌握在45度左右,对于幼犬和妊娠中的母犬更是如此。
3、给萨摩洗澡必须选用专洗白毛的犬用洗浴液,按正确的比例加水稀释后使用。严禁使用人用的洗发水或人用的洗浴液。人用产品碱性太高,对狗的毛质和皮肤伤害很大。
4、在洗澡后必须要充分吹干体毛,具体方法是用手指插入毛发深处,如果感觉底毛仍是湿润的,则必须继续吹干,否则着风后容易感冒或引起细菌繁殖而导致皮肤疾病。可以选用专用的犬用吹水机或者美发用的大功率吹风机(1000W以上)。
5、洗澡不可过勤,过勤的洗澡会损害萨摩皮肤的酸碱平衡,反而容易引起皮肤疾病。正确的做法是夏季半月一次,冬季每月一次既可。
6、如果犬在天然河水或海水游泳后,则必须要进行洗澡。
2023食品安全犯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农用生产资料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农业生产。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等是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国家为了加强对农用生产资料的生产和销售,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和行政法规,建立了比较完整的监督管理制度。如《产品质量法》规定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国务院发布的《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兽药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必须保证质量,确保安全有效;兽药出厂前必须经过质量检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不得出厂。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规定:经营的种子质量应当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的种子质量标准,并附有种子检验、验收合格证书;经营种子严禁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等。针对在生产和流通领域存在的问题,国务院有关部门又先后于1985年、1987年和1989年发出了《关于整顿和加强兽药管理,取缔假劣兽药的通知》、《关于加强农药管理坚决制止和取缔生产、经销假劣化肥的暂行规定》、《关于加强农药管理严厉打击制造、销售伪劣农药活动的通知》。生产、销售伪劣农用生产资料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国家对农用生产资料的监督管理制度,严重破坏了农业生产,对农业危害很大,应受刑法打击。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农药、兽药、化肥、种子。
所谓农药,是指用于防治药、虫、草、鼠害、调节植物生长发育的农用化学药虫剂、杀菌剂、除草剂等。
所谓兽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畜禽等动物疾病,有目的地调节其生理功能,并规定作用、用途、用法、用量的兽用药品。
所谓化肥,是指经化学或者机械加工制成的各种化学肥料,又称无机肥料,用于为农业、林业生产提供一种或者一种以上植物必需的营养元素或者兼可改善土壤性质、提高土壤肥力的一类物质。化肥的范围包括:化学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料、微量元素肥、其他肥料(上述列举以外的其他化学肥料)。
所谓种子,是指用于农业、林业生产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芽等繁殖材料。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农、林、牧、渔等生产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等农用生产资料,致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
生产、销售伪劣农用生产资料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所谓假,是指农药、化肥、兽药的成份名称不符合有关标准所规定的应当含有的成份名称,或用非农药、非兽药、非化肥冒充农药、兽药、化肥,或用此种农药、兽药、化肥代替另一种农药、兽药或化肥,以及其他应按假的来处理的农药、兽药和化肥,如未取得批准文号生产的或者国务院农牧业行政管理机关明文规定禁止生产或销售的兽药等。
2、销售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效能,是指事物所蕴藏的有利的作用与价值。失去使用效能,则就是指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因过期、受潮、变质等原因已经丧失其有利的作用及价值。使用它已无法产生出其应有的效果,如农药已无法防治病、虫、害,化肥已不能给植物养分而促使其生产等等。
3、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和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及种子。所谓不合格,是指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次品、劣品,其虽有一定的使用效能,但无法达到合格产品所应有的使用效能,如农药、兽药、化肥的成份与产品质量标准不相符合,超过有效期尚未完全丧失效用等。这点与假的或失去使用效能的上述物品不同,后者是对于所要防治的或应该达到的目的是毫无效果。
无论行为人实施的是生产、销售哪一种行为,针对的是何种对象,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只要出于故意,并达到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使即可构成本罪。
生产、销售伪劣农用生产资料的行为必须造成了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结果才能构成本罪,这就是说,本罪为结果犯。如果只有生产、销售行为而没有危害结果,或者虽有危害结果,但致使生产损失没有达到损失较大的程度,也不能构成本罪,但这不排除可以构成他罪。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任何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依本节第150条之规定,单位也能构成本罪之主体。
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其故意的内容表现为三种形式,一是故意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二是明知是假的或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而故意予以销售;三是故意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过失行为,如在不明知的情况下销售了假的或失去使用效能的农约、兽药、化肥、种子,不能构成本罪。
本罪的犯罪目的,大多都是为了谋利。特别应当指出的是,使生产遭受重大的损失,是本罪的后果,不是本罪的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 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近年来人们开始注重养生之道,对饮食的要求也越来越高。食品安全相关的问题更是广大群众关注的重点。随着网络发展,有关食品安全的漏洞也被曝光,那食品安全出现问题时有相关的法律来保障吗?食品安全犯罪量刑标准是什么?我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供您查阅,希望可以帮助到您解决您的疑惑,也欢迎您直接来网站和律师进行沟通。
食品安全犯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刑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对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一)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 (三)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 (四)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五)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第二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一)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 (二)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四)造成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五)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第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二)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的; (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属于婴幼儿食品的; (四)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一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四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后果特别严重”: (一)致人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 (二)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造成十人以上轻伤、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造成三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五)其他特别严重的后果。 第五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第六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二)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有毒、有害食品的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的; (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属于婴幼儿食品的; (四)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一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五)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毒害性强或者含量高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七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或者具有本解释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八条 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添加剂、农药、兽药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适用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 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适用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适用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第十一条 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食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用于食品生产、销售的非食品原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原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实施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无证据证明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不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但是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第十四条 明知他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论处: (一)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 (二)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贮存、保管、邮寄、网络销售渠道等便利条件的; (三)提供生产技术或者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 (四)提供广告等宣传的。 第十五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第十六条 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商检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等其他渎职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不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但构成前款规定的其他渎职犯罪的,依照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利用其职务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共犯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七条 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般应当依法判处生产、销售金额二倍以上的罚金。 第十八条 对实施本解释规定之犯罪的犯罪分子,应当依照刑法规定的条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根据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对于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缓刑,但是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第十九条 单位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处罚。 第二十条 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一)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上的物质;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四)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第二十一条 “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难以确定的,司法机关可以根据检验报告并结合专家意见等相关材料进行认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通知有关专家出庭作出说明。 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如果群众在生活中遇到食品安全问题,可以到有关部门进行举报。同时保留好相关证据,以便后期工作人员核实具体情况。本文由用户上传,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nongye.s666.cn/js/5_657121362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