猪场出现蓝耳病应该怎样防治
此病的主要传播途径是接触感染、空气传播和精液传播。妊娠母猪和1月龄以内的仔猪最易感。通风不足易导致湿度偏大,舍内空气质量差,易激发蓝耳病的发生。
1、进苗猪群以防寒健胃为主,选用姜糖水、山楂、陈皮、麦芽、神曲、黄芪、柴胡、甘草打成粉拌料,祛寒健胃提高采食量增强体质。
2、如果猪群出现拉稀的,要先控制拉稀,可使用白头翁、腹可安煲水饮用,同时及时结合多种补液(注意补液配方确保准确),饮水补液、静脉推注、腹腔补液,尽量减少脱水死亡。对于体质偏差的猪群可以考虑全群或挑出来部分猪群饲喂湿料,即是将饲料用水浸泡2小时(视气温情况)左右,呈半干湿状,提高饲料的可消化性,减少拉稀。拉稀后的猪群进行适当的调理和中西药保健,预防副猪、链球菌等,中药选用三原清2-3瓶/100斤水、鱼腥草,西药主要是选用头孢(只能饮水,尽量少用)、纽氟罗。
3、表现发病出现较多发烧的,则可使用头孢+强力+普清,全群肌注万特肺灵0.5ml/头,每天一次,连续注射2-3次。
4、加强病弱的运动护理,只要气温20度以上,都可以外放运动让猪只吃点泥巴、青草、晒太阳,但要注意外放后有饮水桶(适当添加葡萄糖、多维)保证猪只喝到水,同时有遮荫的地方。
5、免疫方面:进苗后合理中西药预防保健,提高猪群免疫力,蓝耳苗不宜免疫太早,一般出生50天龄免疫0.15-0.2头份/头,如果猪群表现不稳定则相应推迟免疫,至猪群稳定后再考虑补免
猪又称纤维素性浆膜炎和关节炎,为革兰氏阴性小杆菌,呈散发性的多发性浆膜炎和关节炎。随着世界养猪业的发展,规模化饲养技术的应用和饲养高度密集,以及突发新的呼吸道综合征等因素存在,使得该病日趋流行,危害日渐严重。近两年来,我国副嗜血杆菌在养猪场引起猪多发性浆膜炎和关节炎的报道屡见不鲜,特别是规模化猪场在受到蓝耳病、圆环病等感染之后免疫功能下降时,猪副嗜血杆菌病伺机暴发,导致较严重的经济损失。
一、流行病学
副猪嗜血性杆菌副嗜血杆菌主要发生在断奶后和保育阶段的幼猪,发病率一般在10%~15%,严重时死亡率可达50%。该细菌寄生在鼻腔等上呼吸道内,是属于条件性细菌,可以受多种因素诱发。患猪或带菌猪主要通过空气、直接接触感染其它健康猪,其它传播途径如消化道等亦可感染。目前只有较大的化验室在做实验室检验,故一般养猪场不易及时得到正确诊断。从该病发病情况分析,主要与猪场的猪体抵抗力、环境卫生、饲养密度有极大关系,如果猪发生过蓝耳病等,抵抗力下降时,副嗜血杆菌易乘虚而入;猪群密度大,过分拥挤,舍内空气混浊,氨气味浓,转群、混群或运输时多发。猪有呼吸道疾病,如支原体肺炎、猪流感、伪狂犬病和猪呼吸道冠状病毒感染时,副嗜血杆菌的存在可加剧它们的病情,使病情复杂化。
二、临床症状
1、急性型:往往首先发生于膘情良好的猪,病猪发热、体温升高至40.5℃~42.0℃,精神沉郁、反应迟钝,食欲下降或厌食不吃,咳嗽、呼吸困难,腹式呼吸、心跳加快,体表皮肤发红或苍白,耳梢发紫,眼睑皮下水肿,部分病猪出现鼻流脓液,行走缓慢或不愿站立,出现跛行或一侧性跛行、腕关节、跗关节肿大,共济失调,临死前侧卧或四肢呈划水样。有时也会无明显症状而突然死亡,严重时母猪流产。在发生关节炎时,可见一个或几个关节肿胀、发热,初期疼痛,多见于腕关节和跗关节,起立困难,后肢不协调。
2、慢性病例多见于保育猪,主要是食欲下降,咳嗽,呼吸困难,皮毛粗乱,四肢无力或跛行,生长不良,甚至衰竭而死亡。
三、剖检变化
解剖时可见胸膜炎、腹膜炎、脑膜炎、心包炎、关节炎等多发性炎症,有纤维素性或浆液性渗出,胸水、腹水增多,肺脏肿胀、出血、淤血,有时肺脏与胸腔发生粘连,这些现象常以不同组合出现,较少单独存在。
四、诊断
根据流行情况、临床症状和剖检病变(尤其是剖检病变),即可初步诊断;确诊需进行细菌分离鉴定或血清学检查。在血清学诊断方面,主要通过琼脂扩散试验、补体结合试验和间接血凝试验等。本病主要与传染性胸膜肺炎鉴别:猪副嗜血杆菌感染引起的病变包括脑膜炎、胸膜炎、心包炎、腹膜炎和关节炎,呈多发性;而典型的传染性胸膜肺炎则引起的病变主要是纤维蛋白性胸膜炎和心包炎,并局限于胸腔。
应该讲这几年环境整治的力度加大,包括一些中小型带有污染性的行业都在进行关闭关停,到底有哪些重点问题要进行适当的探讨呢?由于环境问题造成的企业关停搬迁,我认为应该从四个方面来进行探讨。非常坦诚的讲,污染企业关闭如何补偿的问题,在法律方面还是有一定的欠缺,但是看待这个问题应该从经济层面和现有的发展中小企业能动性方面实际考察。 1.法律层面中小企业如果要进行关闭关停必须要有法律依据。现在我国所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等这类法律都会造成中小企业关停关闭。比如讲化工厂、水源地附近的养殖行业、煤炭钢铁等会引起大气污染或雾霾的行业,这些都是由于环境保护所造成的污染行业必须进行关闭关停问题。首先要有上位法的基本依据,人作为环保的执法单位有权利进行关停。现在往往都是由乡镇级人民政府来实施关停措施,包括现在北京的非首都功能疏解。在法律方面关闭关停首先要有上位法依据,第二要考虑到关闭关停所造成的损失。当然在这方面要适当的探讨,因为不满足环保法相关的规定就应该关闭关停,这是行政处罚措施。不代表由于具体行政行为给你造成的损害应该适当补偿或赔偿问题,因为这涉及不到行政赔偿问题。还要穿插一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等相应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企业全部直接关闭关停,有的时候会实施限电限产、罚款、实行停业整顿或实行一次性关停关闭,这方面也有法律的递进关系。就像《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2.经营层面企业被关停关闭后是否对其经营造成了很大的影响?是否对其生产经营做出一定的安排?是否有充分的政策依据?比如北京动物园批发市场、大红门搬迁,是迁到已经建好地方,为其下一步生存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客观经营环境,经营方面要有支持力度。但是现在在环境污染行业当中对经营层面的支持,包括环保的第二次处理、各方面的扶持政策等还是没有完善的系统。 3.可行性方面行业与产业是否能进行深度的融合,能够达到环境要求重新恢复生产经营的客观条件,这是一个基本的可行性问题,也是需要探讨的问题。 4.社会形势方面现在的社会形势不必多言,雾霾、水污染、食品安全等等所造成的这种污染行业的关闭关停是大势所趋,是不可改变的社会形势。企业主要对这方面充分认识。企业关闭关停是不可避免的,但是从停产停业损失和土地厂房补偿的角度,企业主应该提出自己的主观意见,提出自己去的合理合法的政策依据的意见出来,跟关闭关停的政府主体进行实际的谈判和探讨。
本文由用户上传,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nongye.s666.cn/js/5_657121479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