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药害的处理意见怎么写?有固定的模式么?
农药是用于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农药既可以防控作物病虫草及其他有害生物,使用不当,也可能造成药害,使作物减产损失,污染环境,甚至危害人畜生命安全。
为了保障人畜安全、保证农业稳定生产、保护生态环境。根据《食品卫生安全条例》、《农药管理条例》、《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农药药害确认和报告:
(一)药害确认:由县农业、卫生、质监、环保、公安、药监、农技、畜牧、工商等部门抽调技术人员组成鉴定组。依据下列内容综合判定,鉴定予确认:(1)典型的药害中毒特征;(2)现场药品物证;(3)药检或解剖证实。
(二)药害报告:
1、负责报告单位和报告人。
(1)农业行政部门;(2)卫生医疗部门;(3)各乡镇政府;(4)村(居委会)、村民小组成员;(5)相关责任人;(6)有关单位和个人等。
2、报告程序: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重大农药中毒事故,必须做到“以人为本”,第一时间向120急救中心或卫生医疗部门报告;医疗卫生部门以最快速度赶赴救治。若是畜禽中毒、作物药害、环境污染,应及时向农业部门报告,各职能部门在24小时内派员到现场调查核实,确定中毒或药害,了解农药名称、有效成分、药害程度、解药方法等,并在3小时内将情况报至县重大农药药害事故处理办公室,同时上报上级有关单位。
3、报告形式:
以电话或书面或传真形式上报。
4、报告内容:
(1)药害(或中毒)发生时间、地点、药害对象,农药名称、有效成分、药害程度、报告人姓名、地址、****。
(2)自确认药害结果之时(或日)起按要求及时向有关单位报告。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阻碍他人报告农药药害事故情况。
二、重大药害事故应急指挥系统和部门职责
(一)指挥系统
县政府成立重大农药药害事故处理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农药药害事故防控救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农业副县长任组长,副组长由农业局局长、县农技中心主任担任,成员由县农业、卫生、质监、药监、公安、环保、农技、畜牧、工商等部门的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农业局局长(兼)。办公室具体负责紧急动员药害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收集分析药情,及时启动、停止以及有关本预案的建议。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个人落实本预案,并监督实施,联系电话:26622293。
(二)部门职责:
1、农业行政部门:负责农药监管工作,协调各部门做好药害事故防控救治和处理工作。负责物资、人员、资金等调配使用计划。
2、卫生医疗部门:负责做好中毒人员的救治工作,协助药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3、质监部门:负责检测、鉴定农药含量、成分等,协助药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4、药监部门:负责医药食品的卫生检查和监管、药品使用及组织有效药品,开展救助工作。
5、公安部门:负责调查处理因农药致人中毒伤亡事故,以及有关农药药害的刑事或经济案件。
6、环保部门:负责污染药物的处置工作,检测污染药物成分、污染程度等,提出处理意见和方案。
7、农技部门:开展农药药害事故调查和防控技术指导工作,调查植物药害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和方案,指导农民科学用药和防护救助。引荐高效低毒低残留对环境无污染的农药供农户使用。
8、畜牧部门:做好重大畜禽农药中毒的救治工作,调查药害情况,提出科学处理意见和建议,组织实施畜禽农药中毒的救治处理工作。
9、工商部门:规范和监管农药经销市场,打击无证经销农药违法行为,协助处理药害事故有关事宜。
三、农药处置原则:
根据“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的指导方针,发生农药药害情况,要以人为本,救治中毒或药害以“先人后物、先重后轻,及时有效”为药害处置原则。
四、应急响应
农药中毒3人以上或1人伤亡,或100亩以上农作物药害,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启动预案,并实施紧急处置,开展药害事故调查,落实救治措施,做好宣传、处理工作。
县重大农药药害事故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迅速了解药害发生情况、受药害对象、发生时间、发生地点、药害程度、需救治情况,提出处理工作方案,报领导小组组长和上级部门,组长或受委托的副组长召集小组成员会议,决策和部署药情防控救治工作;各职能部门根据部署,统一行动,各司其职,组织实施救治和防控,及时调拔物资、资金、人员等,保证妥善、及时、有效地处理好重大农药药害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保证农业生产稳定和保护生态环境。
五、处置措施
(一)确定:县重大农药药害事故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药害事故发生的事实,迅速评估造成为害的程度,以及事故可能造成较大伤害、损失或恶化等情况,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做好救治处理等工作。且提供需用的物质、人力、资金等建议。
(二)组织救治、控制药害:
1.落实责任:各有关部门明确职责、各司其职,落实责任制,按预案要求做好救治处理工作。农业部门负责预防事故的宣传教育和指导处理工作。卫生医疗部门负责人员救治和提供处理方案。环保部门负责农药污染处理问题等。
2.组织救治:按照农药药害或中毒发生的实际情况,投入物资、人力、财力和采取必要措施,开展救治处理工作。
3.宣传引导:做好事故周边群众的宣传引导工作,协助救治或调查。利用广播、电台、宣传车、宣传栏等形式告之事故原因和防护知识,提高公众参与或了解农药处置工作能力。争取社会的支持理解,稳定人心、消除影响,保证人们正常生活和工作秩序。
4.跟踪调查:县药害事故处理办公室要做好事故处置后的跟踪调查和预防宣传教育工作,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5.应急解除:在县重大农药药害事故处理领导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救治,经过采取必要措施、事故已妥善处理好,不再返复或危险消除,经检查审核认为该事故没有危害发展,由县重大药害事故处理机构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可解除应急。并通知有关单位,同时解除应急。
6.做好药害事故的相关材料及调查记录,保存记录档案,定期汇总上报。
六、保障系统
(一)队伍保障
由县农业、卫生医疗、质监、农技、畜牧、公安、环保、药监、工商等部门抽调技术骨干组成应急救治队伍。必要时,招聘人员组成应急队伍。加强技术培训,提高应急防控救治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为应急预案的启动提供高素质的应急队伍保障。各乡镇相应成立应急救治队伍,加强培训,保证工作有效开展。
(二)车辆保障:配备3-5台救护车和应急处理事故车,根据具体情况调配。
(三)资金保障:县财政每年应在县设立专项资金,用于紧急救治药物等物品购置、救治工作补贴、药情监控等工作。
(四)医疗保障:1.争取国家和省县支持,积极开展预防宣传和救治工作;2.各乡镇卫生院(所)积极开展有关医疗技术培训,必要可以简单处理事故救治工作,缓解危情。
(五)人员保障:由农业、农技、畜牧、卫生、质监、环保、药监、公安、工商等单位各抽调1-2人组成事故救治处理小组,负责药情的确定、提出救治方案和建议,为领导小组提供科学有效的救治依据。
七、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有关单位的第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对因事故处理不力,造成事态扩大引起严重后果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二)密切合作。由于农药药害(中毒)涉及的事项较广,包括人、畜、植物和生态环境,救治又具有突发性,因此各部门要在同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做好各项救治措施的落实。农业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发挥组织、协调、指导的职能工作,迅速有效开展救治工作。
八、其他事项
(一)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范围内突发的农药药害造成的重大人员中毒、畜禽中毒、植物药害和环境污染等的处理。
(二)从事农药经营、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预案的规定。
(三)对违反本预案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为了有效控制农药能够安全、 正确地被使用,国家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如下
第一条 为保障人身健康,保护生态环境,保证农、林、牧业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农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农药包括用于农、林、牧业防治病、虫、草、鼠、螺等有害生物的药剂,以及提高这些药剂效力的辅助剂和增效剂;用于植物或农、林产品的防腐保鲜剂;调节植物或昆虫生长发育等的药剂。
第四条 市、区、县级市农业局是本行政区域内农药使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镇人民 *** 和村民委员会要建立农药使用管理负责制,指定负责人,负责农药安全使用的宣传和教育,并对管辖范围内使用农药的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商、计量、环保、卫生、商业、林业、公安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 植物保护机构应对使用者所使用的农药的质量、效力和使用范围等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配合。
农药使用者有权利和义务举报假冒伪劣农药产品。
第六条 植物保护机构应对农药使用者进行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和农药安全使用技术的培训和指导。农药使用者有义务接受培训和指导。
第七条 经营单位销售的农药,必须具有完整的标签,载明如下内容:
***一***农药名称;
***二***规格;
***三***国产农药的标准号、登记证号、生产许可证***准产证***号、注册商标及进口农药登记证号;
***四***净重或净容量;
***五***生产厂名、地址;
***六***农药类别;
***七***使用说明;
***八***毒性标志及注意事项;
***九***生产日期或批号;
***十***有效期。
不得销售和使用标签内容不齐全或鉴别不清、包装破损及过期的农药。
第八条 农药使用者必须严格遵守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有关规定,按照标签及说明书的内容正确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不得增加用药浓度和数量。配药和施药时要做好预防措施,以防人畜中毒及污染其他作物和环境。
第九条 施用过农药的作物必须在安全间隔期满后才能采收、出售和食用。
第十条 禁止在蔬菜、水果、茶叶、花卉、中药材等作物上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及其混配剂。
施用过高毒、高残留农药的田块在农药残效期内不得用于种植蔬菜。
不得使用国家禁用的农药品种。
市植物保护总站应适时公布禁止使用于作物的农药品种。
第十一条 除国家允许使用的杀鼠剂外,其他高毒农药不准用于灭鼠。
禁止使用农药毒杀鱼、虾、鸟、兽等动物,对因农药中毒死亡的动物,应予销毁,不准出售和食用。
第十二条 农药使用者应妥善保管农药并做好标记,不得与农副产品或其他食品混载混放。
包装农药的箱、瓶、袋应按有关规定处理,禁止用于盛装食品、饮料和饲料。
清洗农药器械排出的污水要选择安全地点妥善处理。禁止在饮用水源、池塘、河涌清洗农药器械。
第十三条 种植场、饲养场、农副产品贮藏加工单位要设立专用农药仓库,指定农药管理员,建立农药的购进、领用登记制度和农药安全使用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 种植场必须配备专职植保员,对安全、合理使用农药进行技术指导。植保员须经市植物保护总站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并领取《植保员上岗证》后才能上岗。
第十五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新农药中间试验的,必须向广州市农业局申报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在核定范围内进行。
第十六条 经营农药的单位必须持有《农药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农药使用者必须到持有《农药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经营单位购买农药。
第十七条 经营农药单位的售货员必须持有区、县级市以上农业局核发的《农药经营上岗证》,并开展农药安全使用宣传,向使用者介绍农药的使用范围、防治物件、使用方法和安全间隔期等注意事项。
第十八条 各级食品卫生监督部门应加强对蔬菜、水果等农副产品中的农药残留量进行监测,对本市上市农副产品进行抽样检查;对外地调入本行政区域内的农副产品要建立严格的检验制度。发现问题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作出处理,对农药残留量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农副产品,应予以没收和销毁。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植物保护机构作出处理:
***一***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的,给予警告,并没收和销毁其农副产品,同时责令其负担检测等费用;情节严重但尚未造成人身伤害的,取消其农业补贴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给予警告,并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和补办有关手续;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的,责令其停止一切试验活动,限期补办有关手续;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
***五***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营业,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
***六***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无《农药经营上岗证》的,责令其停止上岗并处300元***。
第二十条 伪造《农药经营许可证》或《农药经营上岗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环境保护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导致农副产品残留量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危害人身健康的,由食品卫生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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