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有哪些?
2002年3月5日农业部发布了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其中29种禁止用于所有食品动物,8种禁止作为促生长用途使用,清单中的兽药均是欧盟等发达国家禁用的品种(表7-1)。
表7-1 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
表7-1 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续)-1
兽药批准文号,申报流程。
禁用于所有食品动物的兽药(11类)
(1)兴奋剂类:克仑特罗、沙丁胺醇、西马特罗及其盐、酯及制剂;
(2)性激素类:己烯雌酚及其盐、酯及制剂;
(3)具有雌激素样作用的物质:玉米赤霉醇、去甲雄三烯醇酮、醋酸甲孕酮及制剂;
(4)氯霉素及其盐、酯(包括:琥珀氯霉素)及制剂;
(5)氨苯砜及制剂;
(6)硝基呋喃类:呋喃西林和呋喃妥因及其盐、酯及制剂;呋喃唑酮、呋喃它酮、呋喃苯烯酸钠及制剂;
(7)硝基化合物:硝基酚钠、硝呋烯腙及制剂;
(8)催眠、镇静类:安眠酮及制剂;
(9)硝基咪唑类:替硝唑及其盐、酯及制剂;
(10)喹恶啉类:卡巴氧及其盐、酯及制剂;
(11)抗生素类:万古霉素及其盐、酯及制剂。
通常所说的“瘦肉精”的主要成份,就是兴奋剂类中 “克仑特罗”。
禁用于所有食品动物、杀虫剂、抗菌剂的兽药(9类)
(1)林丹;
(2)毒杀芬;
(3)呋喃丹;
(4)杀虫脒;
(5)酒石酸锑钾;
(6)锥虫胂胺;
(7)孔雀石绿;
(8)五氯酚酸钠;
(9)各种汞制剂包括:氯化亚汞、硝酸亚汞、醋酸汞、吡啶基醋酸汞。
这类中的 “孔雀石绿”,以前在水产养殖中使用较广,孔雀石绿是人工合成的有机化合物,具有高残留和致癌等副作用,是无公害水产养殖领域国家明令禁止添加。
禁用于所有食品动物用作促生长的兽药(3类)
(1)性激素类:甲基睾丸酮、丙酸睾酮、苯丙酸诺龙、苯甲酸雌二醇及其盐、酯及制剂;
(2)催眠、镇静类:氯丙嗪、地西泮(安定)及其盐、酯及其制剂;
(3)硝基咪唑类:甲硝唑、地美硝唑及其盐、酯及制剂。
这类促生长剂残留的毒性主要表现为致癌,大都具有潜在的致癌性质,过多食用会造成发育毒性,女性化或男性化等。
禁止在食品动物中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等4种原料药的各种盐、脂及其各种制剂。
禁止蛋鸡产蛋期饲料中使用的药物
二硝托胺预混剂,马杜霉素铵预混剂,尼卡巴嗪预混剂,尼卡巴嗪、乙氧酰胺苯甲酯预混剂,甲基盐霉素预混剂,甲基盐霉素、尼卡巴嗪预混剂,氢溴酸常山酮预混剂,盐酸氯苯胍预混剂,盐酸氨丙啉、乙氧酰胺苯甲酯预混剂,盐酸氨丙啉、乙氧酰胺苯甲酯、磺胺喹恶啉预混剂,氯羟吡啶预混剂,海南霉素钠预混剂,赛杜霉素钠预混剂,地克珠利预混剂,洛克沙胂预混剂,莫能菌素钠预混剂,盐霉素钠预混剂,硫酸粘杆菌素预混剂,杆菌肽锌、硫酸粘杆菌素预混剂,土霉素钙,吉他霉素预混剂,金霉素预混剂,恩拉霉素预混剂,磺胺喹恶啉、二甲氧苄啶预混剂,越霉素A预混剂,潮霉素B预混剂,盐酸林可霉素预混剂,复方磺胺嘧啶预混剂,硫酸新霉素预混剂。
禁止蛋鸡产蛋期疾病治疗时使用的药物
四环素片,甲磺酸达氟沙星粉,甲磺酸达氟沙星溶液,吉他霉素片,那西肽预混剂,阿莫西林可溶性粉,乳酸环丙沙星可溶性粉,复方阿莫西林粉,复方氨苄西林片,复方氨苄西林粉,复方磺胺氯哒嗪钠粉,氨苯胂酸预混剂,盐酸大观霉素可溶性粉,盐酸沙拉沙星可溶性粉,盐酸沙拉沙星注射液,盐酸沙拉沙星溶液,盐酸沙拉沙星片,盐酸环丙沙星可溶性粉,盐酸环丙沙星注射液,盐酸氯苯胍片,酒石酸吉他霉素可溶性粉,酒石酸泰乐菌素可溶性粉,硫氰酸红霉素可溶性粉,硫酸粘菌素可溶性粉,硫酸新霉素可溶性粉,磺胺喹恶啉钠可溶性粉,磺胺氯吡嗪钠可溶性粉,乙酰水杨酸,安普霉素,多西环素,恩诺沙星,氟苯尼考,替米考星可溶性粉,二硝托胺预混剂,马杜霉素预混剂,吉他霉素预混剂,地克珠利预混剂,地美硝唑预混剂,洛克沙胂预混剂,海南霉素钠预混剂,盐酸氯苯胍预混剂,盐霉素钠预混剂,氯羟吡啶预混剂,硫酸粘菌素预混剂,盐酸氨丙啉、乙氧酰胺苯甲酯预混剂,盐酸氨丙啉、乙氧酰胺苯甲酯、磺胺喹恶啉预混剂,磺胺喹恶啉、二甲氧苄氨嘧啶预混剂,磺胺对甲氧嘧啶、二甲氧苄氨嘧啶预混剂。
干酪乳杆菌、粪肠球菌及其代谢产物、有机微量元素、а-甘露聚糖肽、桑叶、鱼腥草、*羊藿、杜仲、党参、六神曲、麦芽、山楂(炒)、黄芪。
乳酸菌能够使常态下不易分解的木质素和纤维素等变得容易分解,在有机物发酵分解上发挥突击队的重要作用,促进多种营养成份消化吸收:能分泌与合成多种氨基酸和维生素,如硫胺素(VB1)、核黄素(VB2)、叶酸、泛酸、维生素K,并能产生乳糖酶帮助消化乳糖,促进食物中氨基酸、维生素和微量元素如钙、磷、铁、铜、锌、锰、碘、硒、钴的消化吸收。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农业部决定停止在食品动物中使用喹乙醇、氨苯胂酸、洛克沙胂等3种兽药。
兽药批准文号申报流程及手续如下:
一、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农业部提交申请,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申请表》一式一份;
(二)《兽药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式一份;
(三)《兽药GMP证书》复印件一式一份;
(四)《新兽药注册证书》复印件一式一份;
(五)复核检验报告复印件一式一份;
(六)标签和说明书样本一式二份;
(七)产品的生产工艺、配方等资料一式一份。
二、农业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送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进行专家评审,并自收到评审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三、符合规定的,核发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批准标签和说明书。
扩展资料: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第三条 兽药生产企业生产兽药,应当取得农业部核发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是农业部根据兽药国家标准、生产工艺和生产条件批准特定兽药生产企业生产特定兽药产品时核发的兽药批准证明文件。
第四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核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申请和核发
第五条 申请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兽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兽药生产许可证》载明的生产范围内;
(二)申请前三年内无被撤销该产品批准文号的记录。
申请兽药产品批准文号连续2次复核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的,1年内不再受理该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申请。
百度百科-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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