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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药在农业中的作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农药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开创了有机合成农药的新纪元。滴滴涕(D盯)在瑞士诞生、有机磷在德国推出、氨基甲酸醋类除草剂在英国发现,标志着农药大量生产使用的形势已经形成。此后,农药由于防治农作物病虫草鼠害具有高效、快速、经济、简便等特点而被世界各国广泛应用。我国是一个13亿人口的农业大国,每年人口以15万的速度增加;而耕地面积仅为0.95亿公顷,每年以40.0-46.7万公顷的速度减少。要养活众多的人口,并不断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就必须大力发展农业提高单位面积产量来满足人们对粮食的需求。提高单位面积产量的措施是多方面的,其中农药的使用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我国发生的农作物主要病虫草鼠害有1648种,其中害虫838种、病害724种、杂草64种、农田鼠害22种。20世纪80年代我国平均每年发生农作物病虫草鼠害1.87亿公顷次;90年代扩大到2.50亿公顷次;近几年发生达2.7-3.3亿公顷次。每年农作物病虫草鼠害造成的损失占农作物产量的30%。我国农作物病虫草鼠害主要是靠农药解决的,每年农药用量数万t(折纯),农药施用与经济效益之比为l:4以上,可挽回粮食损失3亿t、棉花40万t、蔬菜4800万t、水果320万t,总价值在5亿元左右,可解决l亿人口的吃饭、穿衣问题。因此,我国能以占世界约7%的耕地养活占世界22%的人口,农药功不可没。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无疑会产生许多新的技术用于防治农作物病虫草鼠害,例如生物防治、抗虫基因导入、绿色农业及有机农业等不使用农药的方法,但没有一种可以完全取代农药。20世纪许多发达国家曾尝试不使用农药,全靠自然调控的措施来保护作物,结果损失惨重。据美国农业部资料,美国一旦停止使用农药将导致植物产品的产量降低30%,农产品的价格提高50%-75%;英国试验证明,一年期间不使用农药导致谷物产量下降45%、马铃薯产量下降42%、甜菜产量下降67%,而两年不用损失又增加一倍;德国亦得到类似结果,苹果园不用农药处理产量减少40%,商品质量的水果数量从80%减少到30%;在日本秧苗稻的产量减少40%,播种水稻的产量减少90%。
由此可见,农药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是巨大的,是目前防治农作物病虫草鼠害最有效和不可替代的防治方法。正如1970年诺贝尔奖获得者小麦育种学家NormanE.玩d皿g所说:“没有农药,人类将面临饥饿的危险”,也不可能有今天的丰衣足食。可以肯定,在较长时间内,农药仍将是防治农作物病虫草鼠害的重要手段。
二、农药的负面影响
农药在农业生产中作出了巨大贡献,但它对人畜、环境、农产品等特别是在管理、使用不当的条件下有负面影响。农药的负面影响主要源于农药化合物本身、生产中的废弃物与产品中的杂质、使用不当三个方面;虽然与活性化合物本身有关,但更重要的是使用不当造成。农药的负面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人畜农药中毒我国每年农药中毒者达数万至10万人,其中有机磷农药中毒占70%以上。我国20世纪80年代中期每年发生急性农药中毒者达10万余人,致死率达20%(即每年约有2万人死亡);90年代以来每年约有5-7千人死亡。据2(XX)年全国“无公害蔬菜生产研讨会”纪要报道,每年因食用蔬菜中毒者高达数千人、死亡数百人。
2.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中国加人WID后,我国农产品因农药残留超标遭遇欧美、日本等国的“绿色壁垒”,严重地制约了农产品出口。据有关部门估算,自2仪犯年以来国外的技术壁垒特别是绿色壁垒,造成我国农产品出口的直接和间接损失已达100多亿美元以上。随着国内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农药残留超标农产品在国内市场也必将失去市场。
3.抗药性增强,我国到1994年至少已有50种农业害虫产生了抗药性,其中鳞翅目lo种、同翅目10种、鞘翅目7种、蟀蜻3种。
4.环境污染严重,我国每年有100万t农药制剂、1亿t药液喷撒到农田中,有效利用率只有10%-30%,远低于发达国家50%的平均水平,喷撒的大部分农药流失到环境中,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
三、采取的克服措施
农药是在适应农业发展要求中不断发展起来的,对人畜、环境、农产品等的负面影响是在其广泛使用过程中逐步被认识和关注并不断地被克服和消除。为了克服和消除农药的负面影响,长期以来我国政府对农药的安全使用和管理工作始终非常重视,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如:国务院有关部门相继发布了关于安全使用农药的法规,如《农药安全使用规定》、《农药合理使用准则》等;国务院1997年5月颁布了《农药管理条例》;农业部1999年发布了《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2年发布了《农药限制使用管理规定》;农业部公告第194号、274号停止受理了一批高毒、剧毒农药的登记申请,撤销了一批高毒农药在一些作物上的登记,第199号公布了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和不得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使用的高毒农药品种;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推荐了一批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品种和植保机械;国家有关部委每年联合开展了农资打假活动;建立了农药残留监测体系;实施了高毒农药削减方案等。这些措施为推动我国克服和消除农药的负面影响发挥了积极作用。
四、科学评价农药
人们对农药的功过争议一直不断。评价农药不能割断历史,也不能脱离现实。只有客观、科学、公正、辩证的评价农药的功过,才能扬其利、避其害。农药如同人类科技进步的任何创造发明一样,是一把双刃剑。既有为人类造福的一面,又有不符合人类利益的一面。农药最重要的负面影响是对人畜及其有益生物的毒性。但不能借口其负面影响而全盘否定农药,甚至出现“农药命当休矣”的过激论调。正如不能因为交通事故早已列人人类死因前茅而取缔交通工具;也不能因为有不少人触电身亡而否定电气化。医药自古就有“是药三分毒”之说,从来不回避其毒性副作用。但医药的重要性人所共知,不因药物有不良反应而不使用医药。
何况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农药必将会被不断改进与提高,向“高效(亩用药低)、安全(对人畜、环境安全)、经济(用药成本低)及使用方便(高效剂型)”的方向发展。因此,只要采取加强《农药管理条例》及实施办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加大科研投人,进一步开发高效、低毒农药和生物农药,淘汰高毒、高残留农药;加强科学合理安全农药技术的普及和推广等措施使人们扬长避短、恰当地使用农药,那么农药必将会在21世纪对农业生产和社会进步作出更大贡献。同时,生物防治、抗虫抗病育种、物理防治、农业技术防治及其他新方法、新途径的应用(昆虫性外激素、保幼激素、不育技术、拒食剂、抗菌素及微生物农药等)也必然会有更大发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护红枫湖、百花湖(以下简称两湖)水资源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合理利用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两湖流域水资源环境的保护。
两湖流域是指两湖全部汇水面积内的水域和陆域。第三条 两湖水资源首先确保城乡居民生活用水,适当兼顾农业用水,逐步减少工业用水。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两湖流域内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应当服从前款规定。第四条 两湖水资源环境保护范围包括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
两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划定方案,征求涉及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五条 两湖流域水资源环境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贵阳市、安顺市、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六条 两湖流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相关人民政府的水利、建设、农业、交通、卫生、国土资源、林业、工商、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对两湖流域水资源环境的保护工作。
贵阳市、安顺市应当分别明确一个管理部门为两湖管理机构。两湖管理机构在两湖最高蓄水位沿地表外延1000米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具体实施两湖水资源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对位于两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域和两湖上游地区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第二章 污染防治第八条 两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二级保护区分别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Ⅱ类和Ⅲ类标准进行保护。
流入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水质应当达到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水功能区标准。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贵阳市、安顺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划定两湖最低水位控制线,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当水位降至最低水位控制线时,禁止取水发电。第十条 在两湖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
(二)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
(三)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及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
(四)向水体排放、倾倒油渍、酸液、碱液和其他有毒有害液体;
(五)在水体中清洗装储过油渍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六)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固体废物和城市生活垃圾、污水及其他废弃物;
(七)使用农药,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八)炸鱼、电鱼、毒鱼,用非法渔具捕鱼;
(九)采矿;
(十)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剂;
(十一)在两湖水域内网箱养殖、围栏养殖、投饵养殖、施肥养殖,使用违禁渔药;
(十二)使用未采取有效防污措施的船舶;
(十三)其他破坏水资源环境的行为。第十一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二级保护区除执行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
(二)新建、改建、扩建有污染的建设项目;
(三)设置装卸垃圾、粪便、油渍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四)堆置、存放、填埋工业固体废物、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五)葬坟、掩埋动物尸体;
(六)设置油库;
(七)经营外排废水、污水的餐饮、住宿;
(八)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九)建设产生污染的建筑物、构筑物。第十二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保护区除执行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改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和停靠船舶;
(三)从事旅游、垂钓、捕捞、游泳、水上运动和其他污染水体的活动。第十三条 鼓励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使用非机动船和非燃油机动船。机动船实行总量控制,使用机动船必须经海事航务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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