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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的田间使用的农药标签和说明书应标注的注意事项包括哪些内容?

(1)产品使用需要明确安全间隔期的,应当标注使用安全间隔期及农作物每个生产周期的最多施用次数;

规范的田间使用的农药标签和说明书应标注的注意事项包括哪些内容?

(2)对后茬作物生产有影响的,应当标注其影响以及后茬仅能种植的作物或后茬不能种植的作物、间隔时间;

(3)对农作物容易产生药害,或者对病虫容易产生抗性的,应当标明主要原因和预防方法;

(4)对有益生物(如蜜蜂、鸟、蚕、蚯蚓、天敌及鱼、水蚤等水生生物)和环境容易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明确说明,并标注使用时的预防措施、施用器械的清洗要求、残剩药剂和废旧包装物的处理方法;

(5)已知与其他农药等物质不能混合使用的,应当标明;

(6)开启包装物时容易出现药剂撒漏或人身伤害的,应当标明正确的开启方法;

(7)施用时应当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8)该农药国家规定的禁止使用的作物或范围等。

本条内容来源于:中国农业出版社《中国生物技术发展报告》

农药安全使用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使用化学农药防治病虫草害,是农业生产上的一项必要措施。在掌握农药性能的基础上,做到科学、合理、安全使用好农药必须注意以下原则。使用过程中应注意哪些事项呢?我们总结了以下几点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怎样合理使用农药?

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遵守农药安全使用规则。严格禁止剧毒、高毒、高残留或具有三致性(致癌、致畸、致突变)的农药在食用农产品上使用。

根据作物种类不同、安全程度要求不同,对某些农药的使用范围进行进一步的限制,如臭氧菊酯、三氯杀螨醇,因为欧盟对进口茶叶标准的提高而限制或禁止使用。

2、遵循农药安全间隔期。安全间隔期是指最后一次施药至收获、使用作物前的时间,也就是自喷药后到残留量降至最大允许残留量时所需的时间。

3、安全防护措施。施用农药的人员必须做好安全防护措施,防止施药人员中毒。废弃和过期的农药剩余的药液和施药器械的清洗液、空容器等,应集中安全处理。

4、减少用药。通过耕作措施,能消灭部分病虫,造成不利于病虫发生的条件,同时提高作物抗病虫的能力。如进行田园清洁,处理病残体,减少病虫的来源;合理密植,增加田间的通风透光,及时排除渍水,降低田间的湿度;科学配方施肥,使农作物健壮生长,提高其抗病虫能力。

农药质量的初识别

1、查看标签的主要内容是否合格、真实。

2、查看出厂时间,看产品是否在保质期内。一般产品保质期为2年,个别品种为3年。

3、查看“三证”是否齐全、真实。

4、查看产品外观。不同的农药具有不同的特征,可从形状和色泽上进行辨别。合格的乳油产品应是均匀透亮,上无乳油,下无沉淀。粉剂或可湿粉剂应不结块,呈粉末状。

5、查看《农药登记公告》或登录中国农药信息网进行核对。

涉及果园农药安全使用的相关法律规定主要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防止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禁止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种子、农业机械等可能危害人畜安全的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经营,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登记或者许可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业生产资料的安全使用制度,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农业生产资料和其他禁止使用的产品。”

(3)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指导,根据本地区农业病、虫、草、鼠害发生情况,制定农药轮换使用规划,有计划地轮换使用农药,减缓病、虫、草、鼠的抗药性,提高防治效果。”第二十六条规定:“使用农药应当遵守农药防毒规程,正确配药、施药,做好废弃物处理和安全防护工作,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故。”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农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规定,按照规定的用药量、用药次数、用药方法和安全间隔期施药,防止污染农副产品。”

(4)农业部颁布的《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各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应当指导农民按照《农药安全使用规定》和《农药合理使用准则》等有关规定使用农药,防止农药中毒和药害事故发生。”第二十八条规定:“农药使用者应当确认农药标签清晰,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生产批准文件号齐全后,方可使用农药。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产品标签规定的剂量、防治对象、使用方法、施药适期、注意事项施用农药,不得随意改变。”第二十九条规定:“各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应当大力推广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瓜类、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等。”第三十条规定:“为了有计划地轮换使用农药,减缓病、虫、草、鼠的抗药性,提高防治效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农业部审查同意后,可以在一定区域内限制使用某些农药。”

本条内容来源于:中国农业出版社《中国生物技术发展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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