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使用管理规定?
为了有效控制农药能够安全、 正确地被使用,国家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如下
第一条 为保障人身健康,保护生态环境,保证农、林、牧业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农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农药包括用于农、林、牧业防治病、虫、草、鼠、螺等有害生物的药剂,以及提高这些药剂效力的辅助剂和增效剂;用于植物或农、林产品的防腐保鲜剂;调节植物或昆虫生长发育等的药剂。
第四条 市、区、县级市农业局是本行政区域内农药使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镇人民 *** 和村民委员会要建立农药使用管理负责制,指定负责人,负责农药安全使用的宣传和教育,并对管辖范围内使用农药的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商、计量、环保、卫生、商业、林业、公安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 植物保护机构应对使用者所使用的农药的质量、效力和使用范围等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配合。
农药使用者有权利和义务举报假冒伪劣农药产品。
第六条 植物保护机构应对农药使用者进行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和农药安全使用技术的培训和指导。农药使用者有义务接受培训和指导。
第七条 经营单位销售的农药,必须具有完整的标签,载明如下内容:
***一***农药名称;
***二***规格;
***三***国产农药的标准号、登记证号、生产许可证***准产证***号、注册商标及进口农药登记证号;
***四***净重或净容量;
***五***生产厂名、地址;
***六***农药类别;
***七***使用说明;
***八***毒性标志及注意事项;
***九***生产日期或批号;
***十***有效期。
不得销售和使用标签内容不齐全或鉴别不清、包装破损及过期的农药。
第八条 农药使用者必须严格遵守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有关规定,按照标签及说明书的内容正确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不得增加用药浓度和数量。配药和施药时要做好预防措施,以防人畜中毒及污染其他作物和环境。
第九条 施用过农药的作物必须在安全间隔期满后才能采收、出售和食用。
第十条 禁止在蔬菜、水果、茶叶、花卉、中药材等作物上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及其混配剂。
施用过高毒、高残留农药的田块在农药残效期内不得用于种植蔬菜。
不得使用国家禁用的农药品种。
市植物保护总站应适时公布禁止使用于作物的农药品种。
第十一条 除国家允许使用的杀鼠剂外,其他高毒农药不准用于灭鼠。
禁止使用农药毒杀鱼、虾、鸟、兽等动物,对因农药中毒死亡的动物,应予销毁,不准出售和食用。
第十二条 农药使用者应妥善保管农药并做好标记,不得与农副产品或其他食品混载混放。
包装农药的箱、瓶、袋应按有关规定处理,禁止用于盛装食品、饮料和饲料。
清洗农药器械排出的污水要选择安全地点妥善处理。禁止在饮用水源、池塘、河涌清洗农药器械。
第十三条 种植场、饲养场、农副产品贮藏加工单位要设立专用农药仓库,指定农药管理员,建立农药的购进、领用登记制度和农药安全使用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 种植场必须配备专职植保员,对安全、合理使用农药进行技术指导。植保员须经市植物保护总站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并领取《植保员上岗证》后才能上岗。
第十五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新农药中间试验的,必须向广州市农业局申报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在核定范围内进行。
第十六条 经营农药的单位必须持有《农药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农药使用者必须到持有《农药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经营单位购买农药。
第十七条 经营农药单位的售货员必须持有区、县级市以上农业局核发的《农药经营上岗证》,并开展农药安全使用宣传,向使用者介绍农药的使用范围、防治物件、使用方法和安全间隔期等注意事项。
第十八条 各级食品卫生监督部门应加强对蔬菜、水果等农副产品中的农药残留量进行监测,对本市上市农副产品进行抽样检查;对外地调入本行政区域内的农副产品要建立严格的检验制度。发现问题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作出处理,对农药残留量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农副产品,应予以没收和销毁。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植物保护机构作出处理:
***一***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的,给予警告,并没收和销毁其农副产品,同时责令其负担检测等费用;情节严重但尚未造成人身伤害的,取消其农业补贴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给予警告,并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和补办有关手续;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的,责令其停止一切试验活动,限期补办有关手续;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
***五***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营业,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
***六***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无《农药经营上岗证》的,责令其停止上岗并处300元***。
第二十条 伪造《农药经营许可证》或《农药经营上岗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环境保护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导致农副产品残留量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危害人身健康的,由食品卫生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急!!谁能帮忙提供一份一年内的梨园的化肥农药使用记录啊!不光要表格,要有实际的农药及剂量。谢谢了!
三农科普|春耕时节农药选用要科学
春耕时节,农民们逐渐开始选购农药,用于农业生产中病虫害防治。农药的使用既关系到病虫害防控效果,又影响着农产品质量安全,所以在选购和使用农药时,一定要注意科学性,北京市植物保护站的专家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采购农药一定要选择正规的农药经营门店,不要在游商或其他没有农药经营资质的场所购买。
2.选购农药时要认真阅读农药标签,按照标签规定的使用范围选择合适的农药产品,不要购买过期农药。
有一些农药因为安全的原因,已经禁止使用或限制了使用范围,切勿超范围购买和使用。
3.使用农药时要依据病虫害发生情况有效选择防治时机,避免在下雨、大风等天气施药。同时,需要关注农药的施药方法、使用量、安全间隔期等内容,确保既获得防治效果,又避免产生安全问题。
4.施药人员注意安全,应穿防护服、戴口罩、胶皮手套等,不要逆风喷施农药,不要在施药时饮食,施药后要及时清理施药器具和洗手。
5.使用后的农药包装不能盛装任何生活用品和食物,也不能用于其他农药的分装,需按要求进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
一、施肥管理:施肥是提高梨园土壤肥力,供给或补充土壤矿质养分的重要措施。生产优质梨的施肥原则是:以有机肥为主,遵守绿色食品对梨树植物施肥的规程要求,尽可能的少施化肥,尤其不得施用硝态氮类化学肥料。
(1)幼年果园施肥(1~3年):幼树施肥应遵循薄施勤施的原则。第一年以氮、磷为主,以增加枝梢生长量,一般定植后在发芽时施第一次肥,以清粪水配合适量尿素及磷肥(株施尿素10克,过磷酸钙20克,清粪水2~5千克)。至6月底每月施肥1~2次,用肥量逐渐增加。7~9月底停止施肥,以利于促花,10月上旬施秋肥一次,以有机肥为主,并适当增加用量(株施尿素10克,过磷酸钙50克,禽畜粪水10千克)。第二、三年,结合整形修剪,植株开花试果,并有一定产量,可在2月中旬、5月中旬、7月中旬、10月上旬各施1次追肥。其中:2月中旬要重施磷肥,在5月中旬增施钾肥。
(2)结果园施肥(第4年开始):采用高密度栽培的梨园,第二、三年试果,第四年进入高产期,因而施肥次数减少,施肥量增大。每年在2月中下旬,5月中旬,8月下旬施三次肥即可。可按每产100千克果实施入尿素1千克,过磷酸钙1.5千克,硫酸钾0.8千克的比例施用。
第一次在2月中旬施春肥。此次施肥主要是促进花器发育,提高座果率,加强新梢生长,为6~8月花芽分化作准备。由于梨树大多以短果枝结果为主,短枝一般在花后15天即停梢,如果春肥施用过迟则使枝梢生长过旺,不能及时停梢而影响果实肥大和花芽分化。故此次施肥宜早不宜迟,以萌芽前10~15天(2月中、下旬)施用为宜,以速效氮肥结合有机肥施用,磷肥一次性施入全年用量的60%,氮肥占全年的25%左右,一般亩施尿素15千克,硫酸钾15千克,过磷酸钙40千克,禽畜粪水2000千克。
第二次施肥在5月上、中旬施用夏肥(壮果肥)。此时正值梨树叶片大量形成期(亮叶期),且幼果开始膨大,并为6~7月份果实迅速膨大和6~8月的花芽分化提供足够养分,施肥量较大,占全年50%左右,一般亩施尿素30千克,硫酸钾30千克。禽畜粪水4000千克。
第三次施肥在采果后施用秋肥。主要为保护叶片提高花芽质量,为来年丰产积累养分,施肥量占全年25%左右,一般亩施尿素15千克,过磷酸钙30千克,禽畜粪水3000千克。
第四次多在秋季入冬前施基肥。基肥可以结合改土施入有机肥为主,如畜禽肥、堆肥、厩肥和配合一定量的磷肥,适当深施为好。强调施好基肥,加大有机肥的用量,是生产绿色食品梨的重要技术环节。
(3)叶面施肥:每次喷药时结合进行叶面施肥,可加入0.2%尿素和0.2%磷酸二氢钾,花期喷0.1%硼砂等。
二、主要病害防治:
(1)梨黑星病。
药剂防治,临近花期和谢花70%左右各喷一次1∶2∶240波尔多液或“大生米”800倍液保护花序、嫩梢和新梢;5月中旬,6月中旬,7月中旬,8月上旬各喷1次杜邦福星800倍液,多霉清1200倍液,或大生米800倍液。
(2)梨锈病。
喷药保护,在花芽磷片散开时和花后各喷1次大生800倍液或粉锈灵1000倍液,严重时两星期后再喷1次波美0.3~0.5度石硫合剂。
(3)梨黑斑病
防治措施:结合黑星病和其它病害的防治,一并进行;注意田园清洁,加强管理,增强树势;喷1000倍优得乐药液防治。
(4)梨大食心虫。
防治措施:在5月下旬以前(成虫羽化前)摘除、拾净虫果,防治效果显著。在越冬幼虫转芽和转果期喷10%高效灭百可乳油5000~7000倍液,也可用40%水胺硫磷800倍液喷雾
(5) 梨茎蜂。
防治措施:春季,越冬若虫开始活动尚未分散到枝梢以前和夏季群栖时可喷10%高效灭百可5000倍液或10%灭扫利3000倍液。
三、梨树病虫害的综合防治简易措施。
(1)冬季清园 冬季清理树体,削除翘皮、裂缝、病斑,结合冬季修剪,剪除病枝,虫枝,并喷波美3~5度石硫合剂清园。
(2)早期防治 发芽期鳞片松动散开(芽彭大后)时喷一次广普性杀虫剂和广普性杀菌剂的混合液,可有效预防多种病虫害,可选用50%多霉清1000倍液加20%杀灭菊脂4000倍液。
(3)生长期防治 5~7月防治食心虫,梨茎蜂等害虫时,应结合防治梨黑星病、锈病、黑斑病、白粉病一并进行。可减少喷药次数。
(4)合理用药:选用杀虫、防菌效果好的新型农药,交潜轮换使用,并结合生物防治、农业防治一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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