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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水权确权技术细则

基本原则

宁夏水权确权技术细则

  (一)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水资源使用权确权登记以不大于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宁夏黄河水资源县级初始水权分配方案》分配给各市、县(区)用水总量和耗水指标为控制条件,充分考虑人口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合理确定确权对象的水量指标。

  (二)与取水许可相衔接的原则。以黄委会和水利厅以及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取水许可证为基础,尊重历史、兼顾现状、公平公正,综合考虑粮食安全、保障民生、节约用水、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等因素。

  (三)探索采取多种形式确权登记的原则。农业水资源使用权登记以取水量为主,以区域耗水量控制为依据,工业分别对取水、耗水进行确权登记。农业水资源使用权确权登记主要到乡(镇),在有条件的县(区)进一步将水资源使用权确权登记到农民用水协会或用水户。

  (四)坚持县(区)主导,分步实施的原则。自治区已将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黄河耗水分配到县区,本次水资源使用权确权登记以县区政府主导,分步实施。首先完成水利部水权试点任务,即完成黄河干流水资源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在此基础上,各县(市)区再完成地下水水资源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

  三、确权范围

  本次试点范围主要考虑黄河干流水资源使用权确权登记。具体范围包括: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

  确权登记行业为农业和工业:

  (一)农业水资源使用权确权登记。范围为引黄自流灌区、引黄扬水灌区和沿黄河的中小型固定泵站(以下简称“沿黄小高抽”)。自流灌区为青铜峡灌区,扬水灌区包括月牙湖扬水灌区。

  (二)工业水资源使用权确权登记。范围为各县(区)辖区内取用黄河水的工业园区和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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