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家庭农场认定条件
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应当实行县级示范、市级示范、省级示范逐级认定制度,申报省级示范的家庭农场必须是已获评市级示范的家庭农场,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家庭经营。
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主要依靠家庭成员,常年雇工数不超过3人(劳动密集型家庭农场可适当放宽)。家庭农场主具有相当于高中及以上学历或相应的农业生产技能,年龄不超过60周岁。家庭农场经营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
(二)规模适度。
经营的土地相对集中连片、规模适度,流转土地有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种养规模上限原则上分别为:从事单一产业的,粮食种植面积600亩,露天园艺作物面积200亩,设施栽培面积100亩,肉禽养殖年出栏50000羽,蛋禽养殖存栏15000羽,生猪养殖年出栏3000头,奶牛养殖存栏200头,肉牛养殖年出栏300头,肉羊养殖年出栏800只,水产养殖面积200亩;从事多种产业的,主要产业规模上限不超过上述标准的70%;从事其他未及的特色农业产业的,年产值不低于30万元且土地经营面积不超过50亩。
(三)技术先进。
运用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配备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物质技术装备,或以互助、购买等方式获取较高水平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粮食种植类家庭农场基本实现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养殖类家庭农场配备了与其生产能力相匹配的标准化生产设备。
(四)运营平稳。
生产经营场所有家庭农场标识牌。诚信守法,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禁止性规定,符合地方农业产业规划布局。有比较真实完整的生产销售和财务收支记录。统筹资源要素、防范风险和市场营销能力较强。已纳入农业农村部农场名录系统和全省家庭农场名录。
(五)质量安全。
严格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或规程,有各类投入品购买、使用等生产记录。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生物农药,控减化学农药用量,保障生产安全、产品安全和生态安全。近三年无较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六)绿色生态。
采用绿色防控、精准施肥施药、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技术,实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粮食种植类家庭农场的秸秆综合利用率100%。畜禽养殖类家庭农场有满足防疫需要的设施和设备,养殖场所达到标准化要求,实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养殖污染治理达标。种养结合类家庭农场采用循环农业生产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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