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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园林绿化条例

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南充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南充园林绿化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南充市市、县 (市、区)城市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

第三条城市园林绿化应当坚持生态、景观、文化统一协调和节约资源的原则,保护和利用城市所依托的山体、河湖水系、林地、生物物种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资源,推进生态园林城市、宜居城市建设。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园林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辖区公共绿地的建设和养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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