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利用“罗氏”测水法来检测池塘水体的稳定性?
池塘水体的稳定性对水产养殖至关重要,特别是水体中藻类的状态,直接影响了池塘水体中溶解氧、营养盐离子、pH值、细菌菌群数量等的动态平衡,通过了解池塘宏观的理化、生物学特性,可以较好的判断水质所处的状态,为增强水质稳定性提供依据,进而通过使用微生物制剂、化学制剂等调节水体,达到稳定水质的目的。水质的分析判断,是业务团队在日常用户服务过程中的常规操作,随着服务的深入,养殖户对我们的技术服务理念比较认同,对水质关注也越来越多。“罗氏”测水法、水质指标判断法等工具和方法,已经在服务队伍中广泛应用,亟需一套系统有效的水质分析判断流程和方法,以提高大家的服务能力和效率。
通过气泡位置分布判断口气泡分布在瓶子上端且数量多,表示水体中蓝藻为优势种类。口气泡分布在瓶子下端且数量多,说明藻种趋向老化。口气泡分布比较均匀,中间较丰富说明藻类代谢正常,藻种较好。
“罗氏”测水法2:分析池塘水体变化情况。采集水样静置20分钟后,即可对水样进行观察判断,用“罗氏”测水法进行分析。
1)透明度低,浓绿(透明度在15cm以内)
A.沉降分层,产氧能力弱——老水
B.分层,产氧能力强——藻类生长旺盛,但部分藻类开始老化(需控制水体肥度)
C.不分层,产氧能力强——肥水且尚未老化,早上可能会出现轻微浮头。
2)透明度低,水体稍显浑浊(透明度在15cm以内)
A.分层,泥土较多——水体偏瘦,一般出现在雨后(不考虑杀过虫的情况)。
B.不分层,产氧能力强——有机悬浮物较多,一般出现在饲料投喂量大的池塘,氨氮、亚盐含量可能长期偏高。
C.不分层,产氧能力弱——危险水体,有机质含量高,缺氧,藻类数量少,鱼鸭混养容易出现。
3)透明度大(透明度在35cm以上)
A.水体透明度大,颜色浅
a)光照下气泡多:水体藻类活力强,补充N、P水体就会迅速肥起来。
b)光照下气泡少:水体偏瘦,需用海联科101加N、P调水。
B.水体透明度大,颜色翠绿——产氧能力强,好水。
C.水体透明度大,颜色偏黑
产氧能力强:水体过肥(可能不存在)。
b)产氧能力弱:可能是黑清水。
水质处理原则1.总体原则:早用、预防用、坚持用;
2.正常调水:先净水,再调水;
3.发病时:先解决死虾问题,再处理水质。水体过浓或浑浊,净水可提高用药效果。
4.水质恶化或首次调水时:先用海联科201净水+502抗应激,海联科202底改后,再正常调水;
无公害食品 海水养殖用水水质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海水养殖用水水质要求、测定方法、检验规则和结果判定。
本标准适用于海水养殖用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7467 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12763.2 海洋调查规范 海洋水文观测
GB/T 12763.4 海洋调查规范 海水化学要素观测
GB/T 13192 水质 有机磷农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 17378(所有部分) 海洋监测规范
3 要求
海水养殖水质应符合表1要求。
表1 海水养殖水质要求
序号 项 目 标 准 值
1 色、臭、味 海水养殖水体不得有异色、异臭、异味
2 大肠菌群,个/L ≤45 000,供人生食的贝类养殖水质≤500
3 粪大肠菌群,个/L ≤2 000,供人生食的贝类养殖水质≤140
4 汞,mg/L ≤0.000 2
5 镉,mg/L ≤0.005
6 铅,mg/L ≤0.05
7 价铬,mg/L ≤0.01
8 总铬,mg/L ≤0.1
9 砷,mg/L ≤0.03
10 铜,mg/L ≤0.0l
11 锌,mg/L ≤0.1
12 硒,mg/L ≤0.02
13 氰化物,mg/L ≤0.005
14 挥发性酚,mg/L 0.005
15 石油类,mg/L ≤0.05
表1(续)
序号 项 目 标 准 值
16 六六六,mg/L ≤ 0.001
17 滴滴涕,mg/L ≤ 0.000 05
18 马拉硫酸,mg/L ≤ 0.000 5
19 甲基对硫磷,mg/L ≤ 0.000 5
20 乐果,mg/L ≤ 0.1
21 多氯联苯,mg/L ≤ 0.000 02
4 测定方法
海水养殖用水水质按表2提供方法进行分析测定。
表2 海水养殖水质项目测定方法
序号 项目 分 析 方 法 检出限,mg/L 依据标准
1 色、臭、味 (1)比色法 (2)感官法 –– GB/T 12763.2GB 17378
2 大肠菌群 (1)发酵法 (2)滤膜法 – GB 17378
3 粪肠菌群 (1)发酵法 (2)滤膜法 – GB 17378
4 汞 (1)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2)金捕集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3)双硫棕分光光度法 1.0×10–62.7×10–64.0×10–4 GB 17378GB 17378GB 17378
5 镉 (1)双硫腙分光光度法(2)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3)阳极溶出伏安法(4)无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3.6×10–39.0×10–59.0×10–51.0×10–5 GB 17378GB 17378GB 17378GB 17378
6 铅 (1)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2)阳极溶出伏安法 (3)无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4)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1.4×10–33.0×10–43.0×10–51.8×10–3 GB 17378GB 17378GB 17378GB 17378
7 六价铬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4.0×10–3 GB/T 7467
8 总铬 (1)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2)无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3.0×10–44.0×10–4 GB 17378GB 17378
9 砷 (1)砷化氢-硝化氢-硝酸银分光光度法 (2)氢化物发生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3)催化极谱法 4.0×10–46.0×10–51.1×10–3 GB 17378GB 17378GB 7585
10 铜 (1)二乙氨基二硫化甲酸钠分光光度法 (2)无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3)阳极溶出伏安法 (4)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8.0×10–52.0×10–46.0×10–41.1×10–3 GB 17378GB 17378GB 17378GB 17378
11 锌 (1)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2)阳极溶出伏安法 (3)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1.9×10–31.2×10–33.1×10–3 GB 17378GB 17378GB 17378
表2 (续)
序号 项目 分 析 方 法 检出限,mg/L 依据标准
12 硒 (1)荧光分光光度法(2)二氨基联苯胺分光光度法(3)催化极谱法 2.0×10–4?4.0×10–4?1.0×10–4? GB 17378GB 17378GB 17378
13 氰化物 (1)异烟酸-唑啉酮分光光度法(2)吡啶-巴比士酸分光光度法 5.0×10–4?3.0×10–4? GB 17378GB 17378
14 挥发性酚 蒸馏后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1.1×10–3? GB 17378
15 石油类 (1)环已烷萃取荧光分光光度法(2)紫外分光光度法(3)重量法 6.5×10–3?3.5×10–3?0.2 GB 17378GB 17378GB 17378
16 六六六 气相色谱法 1.0×10–6? GB 17378
17 滴滴涕 气相色谱法 3.8×10–6? GB 17378
18 马拉硫磷 气相色谱法 6.4×10–4? GB/T 13192
19 甲基对硫磷 气相色谱法 4.2×10–4? GB/T 13192
20 乐果 气相色谱法 5.7×10–4? GB 13192
21 多氯联苯 气相色谱法 1.0×10–6? GB 17378
注:部分有多种测定方法的指标,在测定结果出现争议时,以方法(1)测定为仲裁结果。
5 检验规则
海水养殖用水水质监测样品的采集、贮存、运输和预处理按GB/T 12763.4 和GB 17378.3的规定执行。
6 结果判定
本标准采用单项判定法,所列指标单项超标,判定为不合格。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自9月1日开始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1号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03年7月14日经农业部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9月1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护渔业生态环境,促进水产养殖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鼓励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发展健康养殖,减少水产养殖病害发生;控制养殖用药,保证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推广生态养殖,保护养殖环境。
国家鼓励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申请无公害农产品认证。
第二章 养殖用水
第五条 水产养殖用水应当符合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海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52-2001)或《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51-2001)等标准,禁止将不符合水质标准的水源用于水产养殖。
第六条 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监测养殖用水水质。
养殖用水水源受到污染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确需使用的,应当经过净化处理达到养殖用水水质标准。
养殖水体水质不符合养殖用水水质标准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经处理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应当停止养殖活动,并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其养殖水产品按本规定第十三条处理。
第七条 养殖场或池塘的进排水系统应当分开。水产养殖废水排放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三章 养殖生产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产养殖规划要求,合理确定用于水产养殖的水域和滩涂,同时根据水域滩涂环境状况划分养殖功能区,合理安排养殖生产布局,科学确定养殖规模、养殖方式。
第九条 使用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有关规定申领养殖证,并按核准的区域、规模从事养殖生产。
第十条 水产养殖生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养殖技术规范操作要求。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配置与养殖水体和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水处理设施和相应的水质、水生生物检测等基础性仪器设备。
水产养殖使用的苗种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质量标准。
第十一条 水产养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逐步按国家有关就业准入要求,经过职业技能培训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
第十二条 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水产养殖生产记录》(格式见附件1),记载养殖种类、苗种来源及生长情况、饲料来源及投喂情况、水质变化等内容。《水产养殖生产记录》应当保存至该批水产品全部销售后2年以上。
第十三条 销售的养殖水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的有关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应当进行净化处理,净化处理后仍不符合标准的产品禁止销售。
第十四条 水产养殖单位销售自养水产品应当附具《产品标签》(格式见附件2),注明单位名称、地址,产品种类、规格,出池日期等。
第四章 渔用饲料和水产养殖用药
第十五条 使用渔用饲料应当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渔用饲料安全限量》(NY5072-2002)。鼓励使用配合饲料。限制直接投喂冰鲜(冻)饵料,防止残饵污染水质。
禁止使用无产品质量标准、无质量检验合格证、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禁止使用变质和过期饲料。
第十六条 使用水产养殖用药应当符合《兽药管理条例》和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渔药使用准则》(NY5071-2002)。使用药物的养殖水产品在休药期内不得用于人类食品消费。
禁止使用假、劣兽药及农业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其他化合物和生物制剂。原料药不得直接用于水产养殖。
第十七条 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水产养殖用药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或在水生生物病害防治员的指导下科学用药。
水生生物病害防治员应当按照有关就业准入的要求,经过职业技能培训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
第十八条 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水产养殖用药记录》(格式见附件3),记载病害发生情况,主要症状,用药名称、时间、用量等内容。《水产养殖用药记录》应当保存至该批水产品全部销售后2年以上。
第十九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加强水产养殖用药安全使用的宣传、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
第二十条 农业部负责制定全国养殖水产品药物残留监控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殖水产品药物残留的监控工作。
第二十一条 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养殖水产品药物残留抽样检测。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用语定义:
健康养殖 指通过采用投放无疫病苗种、投喂全价饲料及人为控制养殖环境条件等技术措施,使养殖生物保持最适宜生长和发育的状态,实现减少养殖病害发生、提高产品质量的一种养殖方式。
生态养殖 指根据不同养殖生物间的共生互补原理,利用自然界物质循环系统,在一定的养殖空间和区域内,通过相应的技术和管理措施,使不同生物在同一环境中共同生长,实现保持生态平衡、提高养殖效益的一种养殖方式。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兽药管理条例》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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