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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如何提高水产养殖鱼、虾、蟹、的诱食能力?

提高水产养殖鱼、虾、蟹的诱食能力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请问如何提高水产养殖鱼、虾、蟹、的诱食能力?

1. 选用优质饲料:选择营养全面、搭配合理的饲料,保证鱼、虾、蟹等生长的全面营养需求,提高其抗病能力和消化吸收率,减少肠炎等问题的发生,降低养殖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2. 确定投饵量:投饵量的适宜是养殖成功的关键环节,也是降低养殖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在养殖过程中,要根据鱼、虾、蟹等生长阶段和摄食情况,逐渐调整投饵次数和投饵量,保持适宜的投饵量。

3. 增加诱食剂:在饲料中添加诱食剂可以增强鱼、虾、蟹的食欲和摄食效果。常见的诱食剂有:益生菌、酶制剂、氨基酸、维生素B等。

4. 改善水质:水质的好坏直接影响到鱼、虾、蟹的生长和摄食。因此,要定期检测水质,及时采取措施改善水质,保持良好的水环境。

5. 控制养殖密度:养殖密度过高会导致缺氧、水质恶化等问题,影响鱼、虾、蟹的生长和摄食。因此,要根据养殖条件和实际情况,合理控制养殖密度。

6. 定期投喂药饵:定期投喂药饵可以帮助鱼、虾、蟹增强体质和抗病能力,提高其食欲和摄食效果。

综上所述,提高水产养殖鱼、虾、蟹的诱食能力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包括选用优质饲料、确定适宜的投饵量、增加诱食剂、改善水质、控制养殖密度和定期投喂药饵等。这些措施的综合应用可以有效地提高鱼、虾、蟹的食欲和摄食效果,促进其健康生长。

怎样办养殖手续

水产养殖发达的地方有水产局或者海洋与渔业局下设有水产技术推广站和渔政站(农口5站里的一站),水产养殖不发达得地方就没水产局了,水产技术推广站和鱼政站挂在农业局下或养殖畜牧局下。总的来说农口包括:农、林、水、水、机----就是农业(种地修理地球的)、林业(种树砍材整理土包包的)、水利(建个小水库、挖几条小水渠浇花浇草的)、水产(打鱼与养鱼的)、农机(以前打铁做锄头现在号称现代化的造铁牛等)。三农是农业、农村、农民。水产养殖在农村(农田、水域、滩涂、海洋)、渔业属于农业---最高管理部门为农业部(不过你养殖用的是农田和海域的话你就还有个管理部门国土资源部)、水产养殖者以前号称渔夫--那怕你现在不是农民但是你来做水产养殖--那么恭喜你,你现在已经在做农业了,有三农中任意一项,都是国之根本,国家一号文件每年都雷声大雨点小的做做样子,水产养殖--贷款有优惠、农机有补贴、池塘改造有补贴、渔业用油有柴油补、高优品种有试验项目经费,朋友你想干嘛?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域、滩涂养殖管理,规范水产养殖生产行为,保护渔业生态环境,保障养殖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水域、滩涂包括全民所有水域、滩涂和集体所有水域、滩涂。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渔业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对水域滩涂的养殖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滩涂。

第四条 国家对养殖水域、滩涂实行养殖证制度。

凡利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养殖证。

养殖证分全民所有水域滩涂养殖证和集体所有水域滩涂养殖证两类,由农业部统一印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发放管理工作,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协调。

跨界养殖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发放工作,由毗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解决,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协调。

第六条 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养殖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单位证明;单位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来源证明材料;

二养殖技术条件说明;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使用集体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时,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有效的水域、滩涂承包经营合同。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会同有关单位人员进行现场踏勘,确认标界,核实有关情况。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水域、滩涂养殖使用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当地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填写审批表,报请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核发养殖证。

对不符合当地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及本办法有关规定或依法不予批准的申请,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前款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核发养殖证时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遵循下列优先顺序:

一因当地渔业产业结构调整需转产从事养殖业的渔业生产者;

二因当地养殖规划调整需另行安排养殖场所的当地渔业生产者;

三养殖水域、滩涂毗邻村、乡(镇)的传统养殖渔民;

四养殖水域、滩涂毗邻农业集体经济组织;

五应用高新技术或具有养殖专业技术特长的单位和个人;

六规模化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在合理安排当地养殖生产者后,具有开发潜力的水域、滩涂以及按照前款难以确定使用申请人的养殖水域、滩涂,可以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使用人。招标方案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实施前,对已用于水产养殖的水域、滩涂;

一符合当地养殖规划和本办法有关规定、使用界限清楚的水域、滩涂,无证使用者应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养殖证,经审核后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发给养殖证;已持证的使用者,应在三个月内按本办法规定申请换证。

二不符合当地养殖规划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水域、滩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登记,无证使用者应当签订拆迁保证书,限期拆除养殖设施;持证使用者,当地政府应妥善安排,酌情补偿。

第十一条 养殖证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 持证单位和个人基本情况;

(2)发包方情况(限集体所有水域、滩涂);

(3)地进概位用平面界至图;

(4)养殖水域、滩涂面积及范围(方位坐标);

(5)养殖类型、养殖方式、品种及密度;

(6)养殖证有效期限;

(7)年审记录;

(8)养殖证编号。

第十二条 养殖证的有效期限依据养殖区域的生态环境、养殖方式。投资风险、收益用综合使用等因素,分为:

(一)浅海养殖最高使用期限10年;

(二)滩涂养殖最高使用期限15年;

(三)深海养殖最高使用期限20年;

(四)海水池塘最高使用期限5年;

(五)湖泊养殖最高使用期限10年;

(六)水库养殖最高使用期限8年;

(七)淡水池塘养殖最高使用期限10年;

(八)河沟养殖最高使用期限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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