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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破坏程度鉴定的规定

林地破坏程度鉴定标准:

林地破坏程度鉴定的规定

(一)在耕地或林地上建窑、建坟、建房、修路、压占、硬化或建设其他建筑物及构筑物的,可判断土地种植条件遭严重毁坏;

(二)在耕地或林地上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和开挖地基等的,致使土地原有耕作层或表土全部被破坏,可判断土地种植条件遭严重毁坏;

(三)耕地的基础灌溉设施被破坏,导致耕地原有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的,可判断耕地种植条件遭严重毁坏;

(四)破坏林地原有植被的,导致林地种植条件遭严重毁坏,可判断林地被破坏;

(五)在耕地或林地上堆放建筑垃圾、医疗废物和工业污秽等固体废弃物,排放有害废水、污水及粉(烟)尘及其它污染物的,污染物含量高于风险管制值的,可判断土地种植条件遭严重毁坏;污染物含量介于筛选值和管制值之间的需要进行风险评价,根据风险评价结果判断土地种植条件是否遭受严重毁坏。

破坏特殊林地五亩以下,给予行政处罚超过五亩,刑事判决一般林地十亩以下,给予行政处罚超过十亩,给予刑事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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