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业奇农业网 > 技术 >

农业用电政策

法律分析: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十一)统筹解决用地用电问题。

农业用电政策

落实畜禽规模养殖用地,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完善规模养殖设施用地政策,提高设施用地利用效率,提高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和有机肥生产积造设施用地占比及规模上限。将以畜禽养殖废弃物为主要原料的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大型沼气工程、有机肥厂、集中处理中心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年度用地计划中优先安排。落实规模养殖场内养殖相关活动农业用电政策。(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牵头,农业部参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农村电气化实行优惠政策,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村电力建设给予重点扶持。

第四十八条 国家提倡农村开发水能资源,建设中、小型水电站,促进农村电气化。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村利用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生物质能和其他能源进行农村电源建设,增加农村电力供应。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在安排用电指标时,应当保证农业和农村用电的适当比例,优先保证农村排涝、抗旱和农业季节性生产用电。电力企业应当执行前款的用电安排,不得减少农业和农村用电指标。

第五十条 农业用电价格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农民生活用电与当地城镇居民生活用电应当逐步实行相同的电价。

一般工商业用电能改成养殖用电。

可以去当地供电局办理手续将用电才可以改为农业生产养殖用电。养殖用电比商业用电便宜

凡从事商品交换或提供商业性、金融性、服务性的有偿服务的电力用户,不分容量大小、不分照明和动力,均执行商业电价。

商业用电的标准

1、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标准为:非工业、普通工业、大工业用电每千瓦时0.8分;居民生活用电、非居民照明用电每千瓦时1.0分;商业用电每千瓦时1.5分。城市公用事业附加主要用于补贴城乡路灯照明电费,专款专用。

2、种植业生产用电,按表列非工业、普通工业用电价格每千瓦时降低0.05元执行。

3、丰水期冶炼用电按单一制电价0.38元/千瓦时执行(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每千瓦时0.8分),用电量应视丰水期电网电量平衡情况安排,不实行峰谷电价。

本文由用户上传,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nongye.s666.cn/js/5_65790556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