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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木林地属于什么用地

林地属农用地的一种。

灌木林地属于什么用地

农用地是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土地利用分类中的一级分类。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其他农用地(包括畜禽饲养地、设施农业用地、农村道路、坑塘水面、养殖水面、可调整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田坎、晒谷场等)。

林地是森林的载体,是森林物质生产和生态服务的源泉,是森林资源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森林法》规定,林地是指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在进行经济效益评估时主要是对各类型林地面积及其价值进行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登记造册,核发证书。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登记。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林木、林地,不得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和毁坏森林、林木、林地。

第三十八条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第十七条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以下简称集体林地)实行承包经营的,承包方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承包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承包方可以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转让等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八条公益林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下列区域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应当划定为公益林:

(一)重要江河源头汇水区域;

(二)重要江河干流及支流两岸、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三)重要湿地和重要水库周围;

(四)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的自然保护区;

(五)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防风固沙林基干林带;

(六)沿海防护林基干林带;

(七)未开发利用的原始林地区;

(八)需要划定的其他区域。

公益林划定涉及非国有林地的,应当与权利人签订书面协议,并给予合理补偿。

公益林进行调整的,应当经原划定机关同意,并予以公布。

国家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地方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基本农田不可以发展养殖事业,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基本农田的用途。普通农田经相关部门审批后可以发展养殖事业,但期间不能破坏耕地的耕作层与种植条件,也不能占用基本农田。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7条的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房、采石、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一、基本农田可以搞养殖吗

1、基本农田不能用来发展养殖事业,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其用途。

2、普通农田经相关部门审批后可以发展养殖事业,但养殖时不得破坏耕地的耕作层,不得破坏耕地的种植条件,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3、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7条的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4、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禁止通过擅自调整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方式规避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审批。

二、农田和林地有什么区别

1、农田

基本农田是国家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占用基本农田的审批异常严格,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

2、林地

(1)林地是指成片的天然林、次生林和人工林覆盖的土地。林地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防护林等各种林木的成林、幼林和苗圃等所占用的土地。

(2)林业用地是专门用于林业生产的土地的总称,分为林地和林业生产辅助用地,简单来说林地就是植树造林和森林永续利用的根本,而林业生产辅助用地就是为了达到上述目的所必须的道路、集材场、防火线及相关建筑物等所占用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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